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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發展之研究-上冊黃爾璇, HUANG, ER-X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以非西方國家而於短期間內躋入開發國家行列之日本為個例,以其行政體系之
發展過程及現象為研究主題。
為探討階段性發展或不同類型發展之特徵起見,乃參照政治結構之變動,法制建構之
情形及社會經濟發展之進度等因素,區分為五期,分別加以析述。
全文分為七章,前後二章係緒論及結論,第二至第六章即按期論析,凡三十餘萬言。
各章要旨如次。
第一章分為三節,臚陳本文研究之意義及動機,闡釋行政發展與變動、現代化、成長
及發展行政之區別,並與政治發展之關係,提出個人試擬之界說。嗣即提出研究之範
圍及分析架構等,明示本文研究之準繩。
第二章係以現代化準備期為對象,始於明治維新,迄於一八八五年創立內閣制為止。
第三章係以立憲君主政治及法制確立期為對象,始於內閣制成立,終於一九三一年進
入戰時體制前夕。
第四章係以戰時體制之動員期為對象,在維持原憲法體制下,以特別法規配合戰時需
要。
第五章係以占領期的對象,此一階段,在盟總管理下改革政治行政體系。
第六章係以自主期行政體系之發展及運行為對象,本期整個行政體系之內容,植根於
占領期建立之架構,惟為匡正前期在外力改革下矯枉過正之缺陷,並配全科學管理技
術之進步、經濟之高度成長、社會結構之急遽變化及民主意識之滋長,再度引起行政
體系之修正,以提高體系之適應能力。
第七章結語,係依據行政發展論所關心之問題,綜述影響日本行政發展過程之動因,
及其結構功能調整之現象,並於檢討發展階段之後,歸納為國家興建型、體系完成型
、外力改造型、發展型及戰時變則型之各種徵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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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發展之研究-下冊黃爾璇, HUANG, ER-X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以非西方國家而於短期間內躋入開發國家行列之日本為個例,以其行政體系之發展過程及現象為研究主題。
為探討階段性發展或不同類型發展之特徵起見,乃參照政治結構之變動,法制建構之情形及社會經濟發展之進度等因素,區分為五期,分別加以析述。
全文分為七章,前後二章係緒論及結論,第二至第六章即按期論析,凡三十餘萬言。
各章要旨如次。
第一章分為三節,臚陳本文研究之意義及動機,闡釋行政發展與變動、現代化、成長及發展行政之區別,並與政治發展之關係,提出個人試擬之界說。嗣即提出研究之範圍及分析架構等,明示本文研究之準繩。
第二章係以現代化準備期為對象,始於明治維新,迄於一八八五年創立內閣制為止。
第三章係以立憲君主政治及法制確立期為對象,始於內閣制成立,終於一九三一年進入戰時體制前夕。
第四章係以戰時體制之動員期為對象,在維持原憲法體制下,以特別法規配合戰時需要。
第五章係以占領期的對象,此一階段,在盟總管理下改革政治行政體系。
第六章係以自主期行政體系之發展及運行為對象,本期整個行政體系之內容,植根於占領期建立之架構,惟為匡正前期在外力改革下矯枉過正之缺陷,並配全科學管理技術之進步、經濟之高度成長、社會結構之急遽變化及民主意識之滋長,再度引起行政體系之修正,以提高體系之適應能力。
第七章結語,係依據行政發展論所關心之問題,綜述影響日本行政發展過程之動因,及其結構功能調整之現象,並於檢討發展階段之後,歸納為國家興建型、體系完成型、外力改造型、發展型及戰時變則型之各種徵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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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之研究(1895-1945) / The Research of the Marine Transportation Policy of Taiwan Governor General's Office(1895-1945)游智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將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分為制度面與執行面為兩個主軸,並將制度面分為港灣及海事管理法規之制定、行政組織機構之沿革(包括築港、港灣管理、以及海事管理等部門,但不包含海軍)兩章,執行面分為築港事業、以及航線規劃兩章。如此劃分的理由在於:法規制定與行政組織規劃,乃是總督府對於海運事務最基本的管理手段,而港灣建設及航線規劃,則是與海運最密切相關,應能反映出臺灣總督府對於臺灣海運政策規劃的基本態度為何。並據此究明臺灣總督府在日治50年當中,對於海運政策規劃、執行、以及其所產生的影響,除了探究背景因素及檢討實施成果以外,同時探討日治時期臺灣海運的近代化成果如何,並從臺灣總督府在南進政策當中地位的轉變,析論臺灣在日本帝國海上經略的位置及其意義。
臺灣總督府在日治50年期間,不論在制度面(行政組織與法規)或者執行面(港灣修築與航線規劃)上,均相當程度的引入了日本在海運近代化發展的既有經驗,因此在法規上以近代法的觀念建立海事相關法規,並據此進行管理;在行政組織上則是建立海事專門管理機關(包括海事、港灣、稅關等),並引入專業人員執行相關業務;在港灣修築上,至今仍是臺灣重要商、漁港的基隆、高雄、花蓮、及蘇澳等港,其基礎即是在日治時期所規劃建設的;在航線規劃上,除了使用較高速度與載運量的鋼製汽船以外,更使得臺灣得以藉由航線的規劃與華南、東南亞,甚至歐美、澳洲等地連接並建立經貿關係。凡此種種都是有別於清帝國的前近代統治,由經歷近代化洗禮的新興殖民帝國日本帶給殖民地臺灣的近代化成果。
然而,就本論文的研究可知,臺灣總督府海事政策規劃在制度面所產生的包括體制僵化、法令體系紊亂、組織龐雜、專業度低、效率不彰等問題基本上對於整體海運制度來說都是相當根本的問題,然而總督府所採取的態度則是持續擱置,直到戰爭時期方才有相對應的改革。執行面上則經常受到中央政府以及國內外政經情勢的限制,而有港灣工程遠落後實際需求以及航線營運狀況不如預期的問題。港灣建設除了漁港及避難港的建設無法回應實際需求以外,商港部分也有高雄港相關設備不足的問題。因此,臺灣總督府海運政策的規劃與執行,相較前近代管理式的清帝國,不論在制度還是執行面上都有相當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檢視其推展過程與方式,可以發現重點是在於連結臺灣與殖民母國與其他殖民地,以及提供殖民母國必須的物資與市場兩個部分。就殖民帝國對於殖民地的雙重性格,也就是一方面為近代化的建設者,一方面則為被殖民地物資的掠奪者來看,日治時期臺灣海運的發展,毋寧是被殖民者犧牲以及被掠奪的比例遠多過於從中獲得近代化利益。
再從臺灣總督府在南進政策上的角色來看,以1930年代為界,在此之前可謂主動執行的角色,之後則逐漸轉變為協助的角色。特別是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之後,日本中央基於戰爭需求將臺灣納入海運統制的範圍,此時臺灣總督府執行南進政策的「權力」,也不被中央相關單位所承認,僅被賦予協助的角色,提供相關行政、技術等經驗、人員、資材等支援。從南進政策的推展可以看出,日本中央對於臺灣海運採取長期放任、因陋就簡的經營模式,直到有戰爭需求時再施以直接統制的態度,除了部分反映臺灣殖民地的位階以外,也可說臺灣海運對於日本的海上經略而言,實處於邊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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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滿洲國法制 / The Legal System of Manchukuo under Japanese Colonialism吳欣哲, Wu, Hsin-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是一篇法制史論文,主旨在以宏觀角度來研究日本殖民政策與傀儡政權「滿洲國」法制之間的關係。
在「九.一八」事件之後、滿洲國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曾就滿洲何去何從有過爭論,日本最後確定了「滿洲建國」之方針。透過滿洲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日系」官吏掌握樞要,日本建立起對滿洲國「內面指導」的體制,實質上操控滿洲國法令之制定。
滿洲國成立之初,日本對地方各省的實質控制程度尚淺。日本先與地方勢力妥協,進而仿效明治維新「廢藩置縣」之經驗,以制度設計及政治運作為手段,漸進地達到中央集權的目標。而在基層地方行政組織方面,日本原本師法統治台灣、關東州、朝鮮之故智,採傳統中國的「保甲制度」;惟滿洲國後期則改採類似日本近代法的「街村制度」。總之,日滿當局相當成功地將國家權力深入地方基層。
日本人相當重視滿洲國的司法建設,致力於司法機關之改組與增設、司法人員換血及日系人員之引進、在地司法人員之培養與考選...等等。為了塑造滿洲國「獨立國」的假象及整合權力機制,1937年日本撤廢在滿洲國的「治外法權」,惟在滿日人的實質地位並未受太大影響。
在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的要求下,滿洲國的刑事法制究竟呈現何種面貌?其與「全體主義」(totalitarianism)時代思潮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日滿當局如何在滿洲國建立起近代化的治安體系,也是本文關心之所在。除了法制面的論述之外,本文將分析滿洲國刑事司法的實際運作、對當地人民帶來何種影響。
日本拓殖政策,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民商經濟法制?這個問題將分為三部分回答。第一部分探討滿洲國民商法典之制定及其與日本法之關係。自始至終未完成立法的親屬、繼承法,本部分亦對其延遲的原因及其立法「要綱」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乃以日本移民滿洲政策與滿洲國土地法制間之關係為主題,研究日滿當局藉由何種制度設計來便利日人取得土地,並探討此種制度對當地華人造成的影響。第三部分則以「特殊會社」為中心,論述「計畫經濟」、「統制經濟」下的滿洲國經濟法制,及其實際的運作成效。
本文認為,滿洲國法制,不能單純地視為日本攫取殖民利益的工具。它的某些部分,吸納了當時日本學者、政治人物的改革理想,故有一定的進步性、實驗性。而在實踐上,日本殖民統治者,尤其是司法部門,在滿洲國奉行了相當程度的「形式法治主義」。因此,滿洲國法制及其運作,雖不脫「殖民地體制」之本質,卻仍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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