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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研究-以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為中心 / Privatization and the Status Protection of Civil-Servant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雖明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程序需另以法律訂定,然而及至今日,我國尚未依其誡命制定公營事業人事條例,而散見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授權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造成公營事業人事法制之紊亂現象。耙梳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地位,得將其歸類為最狹義公務人員,或稱特別職任用公務人員。是故,在民營化之過程中,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所受憲法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程度,毋寧應於普通職任用公務人員相當。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其進程可分為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在現行法制下,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之設置條例,多將原任職人員隨同轉調,並確保其既有身分權益得存續至退休或離職之時。然而,國家往往於組織民營化階段,即以為實質民營化作預備為由,開啟專案資遣程序,使隨同轉調之公務人員原先依法享有之身分存續權利喪失。且縱使未於資遣專案中遭資遣,及至實質民營化時,其公務人員身分,仍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之規定,藉由結算年資而受終局性的剝奪。

從上述可知,公營事業民營化既非可歸責於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之事由,現行制度實已悖離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意旨。據此,本文除將探討相關法令之合憲性外,並嘗試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之具體實踐步驟,以提供我國未來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過程之參考。包含應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應定性為行政計畫並踐行相關行政程序,並於民營化開展前即進行人事前置轉調程序。此外,在組織民營化階段,應採身分不受組織變動,其人事制度除應適用服公職身分恆定原則外,並兼採人事身分漸進化一原則。在實質民營化方面,應採自然代謝模式,使隨同移轉之依法任用人員保留其公務人員身分,以確切落實服公職之身分保障權。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2651043
Creators王井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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