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目的在藉由權利金功能的探討來賦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中,政府向特許公司課徵權利金的理由。
藉由經濟理論以及相關法令的分析,本文發現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機制中,權利金具有1.移轉特許公司超額利潤、2.政府財產權用益收入、3.作為特許公司取權利的代價、4.政府相關成本的回收、5.遴選特許公司的參考等幾項功能。由於權利金的功能相當多樣,故本文將權利金的各項功能加以結合,提出能包含各項權利金功能的權利金收取概念。
此外,本文並針對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和回饋金等特許公司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中可能產生的負擔與權利金進行比較,發現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只是土地□o成本之一,與民間參與的權利金意義不同;而回饋金與權利金的本質類似但缺少法源基礎。故本文透過權利金相關問題的釋義來做為主辦單位在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作業時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及參考。
最後本文以台灣大學尊賢館委外經營的案例來進行財務試算,藉由權利金在民間參與財務規劃中扮演的角色來驗證本文提出的民間參與權利金功能。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2550271 |
Creators | 王瑞鴻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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