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仍採行房地得為分離並得為分別交易之基本規制下,尋求我國民法中所有與控管房地分離有關之條文規範,加以統整並藉此歸納出該等規範之共同核心與立法意旨,乃勢在必行,如此始能覷見立法者現今之改革方向與立法理念,對於實務既有問題爭議之處理上方有一棲身之地,俾利吾人提出合理之解決模式。
條文規範中大體包括有事前手段與事後手段兩種規制,所稱事前手段,乃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之一體化處分規範,以事先禁止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分別為交易來防止後續產生房地分離之結果;所稱事後手段,乃指一旦土地與其上建築物為分別交易後,透過一些權利賦予之方式,例如優先購買權或土地利用權,來達到建築物仍得繼續存續於土地上,不致令建築物之附著於土地失其權源。而此二種規制,究其目的不外乎「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惟此理念是否全然反映在我國之立法上,又是否有再加強之空間,即為本文所欲著墨之處,亦期能對我國關於房地之立法提供若干貢獻。
其次,我國實務上發生眾多「基地借貸」之案件,關於此一議題我國學說與實務難得聚焦而同為討論,相關文獻資料繁多,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相當多元之思考面向,本文亦參酌各家學說,於細細比較分析之後亦有若干研究心得之提出,希冀能提供我國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有更多之觀點。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651028 |
Creators | 許凱翔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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