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共分七章,主要係探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婚姻之規定,故自第二章首就《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及性質》揭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法律適用之問題,並進一步探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已而形成之特殊區際法律衝突,包括其意義、形成之原因,並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法律上之定性及應用之分際;最後提出解決兩岸交流衍生之法律衝突問題可行之立法模式。而後進入本文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制定之各準據法之適法性,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結婚與離婚要件之準據法、第五十三條結婚與離婚效力之準據法及第五十四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透過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之比較,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並提出立法建議。除此之外為因應涉陸假結婚事件頻傳及有關婚姻成立生效要件論述之完整性,亦一併討論涉陸假結婚等相關問題。而於第六章則論及兩岸因歷史及政治因素所造成重婚之問題,本章乃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四條有關重婚之特別規定作為楔子,自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出發,類型化各種重婚之類型,提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之解釋並評析其適當與否,末以兩岸面對所謂「變相的重婚問題-包二奶」必須具備的應有態度及應對方式作結。本文之撰寫乃係期待兩岸朝向正常的婚姻交流模式發展的同時,在規範兩岸私法問題之相關規範亦能與時俱進,給予兩岸人民最適切之法律保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651014 |
Creators | 吳秉林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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