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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

現行政府採購法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以下合併簡稱「招標爭議」)處理機制,即異議、申訴制度設計,可說是政府採購制度可否健全發展之關鍵。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初,政府採購法所設之申訴制度兼具行政救濟及私法爭端調解機制,在世界立法例上實為罕見,在理論及實際運作上亦產生種種爭議問題。嗣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機制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整合修正,惟部分條文所涉及的一些問題或困難,是否已完全解決?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不良廠商通知之救濟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因其與招標爭議法律性質不同,其實務適用過程中又有那些問題?均值研究。而政府採購法修正迄今已有年餘,此時適可予以檢討。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定於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所涉及之程序上問題,此與實務運作情形息息相關,因此本文採取之研究方式係整理國內論述文獻資料、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目前已發生的採購爭議實例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大會討論資料,以及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相關問題之見解,就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制度具有重要性之案例及實務上發生之爭議,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架構進行討論。此外,本論文亦針對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之德國,參考其對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相關的規定,作為後續分析工作之基礎。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係介紹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乃針對異議申訴制度之制訂緣起、修正沿革及政府採購行為之法律性質,探討異議申訴制度之特色與設計方向。第三章至第五章,將按目前異議申訴制度所處理之兩大客體「招標爭議」及「不良廠商通知」,分別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爭議處理之內容,逐項剖析廠商得對機關提起異議之事由與期限、廠商申訴之事由與期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及其審議判斷效力、後續救濟途徑等等實務上頗具重要性之問題。第六章則係結論與建議,簡要說明前述各章之研究心得,並提出若干修法建議方向,盼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能合法迅速解決,而爭議處理能邁向更精緻專業,真正解決實務紛擾不已之政府採購爭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7651002
Creators周瑤敏, Chou, Yao-M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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