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財產稅率雖然以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各縣市的財產稅率一致,並不允許各地方政府依照自己地方的自然環境特徵、政治、人文偏好,訂立差異化的財產稅率以符合地方自己財政的需求。有違憲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精神』和理論上地方財政的租稅競爭均衡。可是事實上,在我國稅法上,計算財產稅的倍數累進稅基基準,各縣市政府都不同。在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是依照各縣市官方所發佈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的稅基基準;課徵地價稅是依照各縣市的『公告區段地價』作為稅基;課徵房屋稅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評定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課徵基礎。可是由於各縣市都市化程度不同,所以各縣市間的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差異很大,再加上地價稅各縣市間的倍數累進課徵起點都不相同以及課稅的評估價值與市價的差距,如此一來,使的各地土地交易所需負擔的有效土地增值稅賦、持有土地所課征的有效地價稅率及持有房屋的有效房屋稅率各縣市間均有顯著的不同。本文嘗試從個體交易資料分別推估台灣各縣市對於持有土地、房屋時所需實質承當的有效稅率。藉此來釐清各縣市間雖然有一致的『名目』財產稅率,可是實際上各縣市人民所需承受的『實質』『影子價格』是不同。此外,在推估台灣地區財產的有效稅率後,本文藉由比較國際間各國財產的有效稅率,說明台灣地區財產有效稅率有明顯低落的現象。本文估計出實際上台灣地區住宅區有效地價稅率的約為0.0243%、住宅區有效房屋稅約為0.2252%。而地價稅的有效估價率約為0.12,低於房屋稅的估價率0.23。從區域分佈及各縣間分佈來分析,發現房屋稅較地價稅分佈更符合租稅課徵的公平和效率。
此外,整體來看,有效地價稅率是呈現『先累退,在逐漸累進』的現象。至於23個縣市間,地價稅的累進、累退或一致性則呈現相當分歧的結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10000488 |
Creators | 林詩堯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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