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問題之處理具有多面向,本文首先認為應以憲法保障人民之環境基本權,而為落實環境保護之目的,立法者在法制上,將環境案件分別以環境行政法與環境刑法規範,故產生環境行政案件與環境刑事案件。
本文之研究動機始於筆者參與環保實務工作所面臨之問題,研究發現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錯綜複雜,不論在學理上或實務上均為難題。本文除分別論述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法理與調查程序之進行外,並詳細說明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環保行政機關間合作之理由與運作之實務。
同時,本文嘗試以法院判決之實務案例,建立多種調查模式,包括:環保行政機關發動調查模式、警察機關發動調查模式、檢察機關發動調查模式、多數機關參與調查模式(又分為:環保行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行政調查後轉為刑事偵查模式、環保行政機關參與檢察機關之刑事偵查模式),並藉由分析各種模式之調查程序與界限、多數案件類型、調查法律依據,發現:行政機關參與刑事偵查之依據、警察之雙重身分導致界限不明、程序單一或程序並行等均為問題所在。
最後,本文認為在環境刑事案件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交界,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尤其應遵守令狀原則,以保障被調查者之基本權利,故建議應於環境法中明文規範。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61004 |
Creators | 林慧菁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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