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污水下水道自辦乎?促參乎?

自2003年推動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起,我國為快速提升用戶接管率,引進民間參與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模式在經費預算面及組織人力面較政府自辦模式具有相對優勢,惟站在長遠國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量,應參考國外PFI模式建立「公帑節省價值」 (Value for Money, VfM) 評估相關機制,評估促參模式具有VfM時方得採用。
VfM來源由「政府自辦與PFI基礎成本現值之差額」、「風險調整」、「彈性溢價調整」及「稅收差異調整」四項目所構成,本研究以羅東污水下水道BOT案為案例進行VfM評估,試算結果:(一) 單獨看本案基礎成本,促參PFI模式高於政府自辦5.7億餘元。 (二) 本案VfM值約10.7億餘元,即政府可節省10.7億餘元,顯示以促參模式辦理羅東污水下水道建設具有VfM及可行性。
現行規劃之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計畫以BOT ( Building, 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為主,然污水下水道實乃屬於低自償性之建設,且地方政府污水處理費率未修法之前,污水處理費幾乎由政府全額負擔,本質上較接近「民間融資創建」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 模式。PFI模式相當強調VfM評估,當專案具有VfM價值時方有採行PFI模式之必要。我國可參考國外VfM之評估機制建立相關規定,以確保未來引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可達成效率之提高與成本之節省。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255032
Creators陳威利, Chen,Wei L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2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