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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的住房權保障─以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為借鏡 / The Right to Housing of Rough Sleeper: Lessons from the Shelter and Assistance System of Rough Sleepers in United Kingdom

遊民作為未能被社會安全網承接的極度弱勢者,掉落至社會底層、陷入流浪循環。本文從居住缺乏的角度,假設:「當遊民的居住需求被滿足後,就能有效地幫助他們離開街頭,脫離流浪循環。」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的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研究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歷史沿革、制度脈絡及執行。在歷史沿革部分,本文從台灣本島之制度出發,由從清治時期講耙梳至今日的制度樣貌。在執行層面,本文分別就遊民定義、輔導服務和安置服務進行介紹。並在安置服務部分,按三層次服務階段理論介紹遊民緊急、過渡和穩定階段之安置服務內容。
第三章研究經社文公約與我國住房權之保障。本章介紹經社文公約適足住房權之國際發展脈絡、保障內涵和國家之保障義務。接著,從憲法角度探討住房權於我國憲法之地位,並耙梳我國二戰後所發展的住宅政策,是否落實住房權保障的精神。
第四章係關於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及住房權保障之比較研究。本章介紹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歷史沿革,以及法定安置給付對象的篩選過程和給付內容。儘管有遊民拒絕或不具法定安置資格,本文亦有介紹英國政府如何將他們再次網回社會安全網內。最後,本文介紹經社文公約委員會和聯合國特別專員對於英國相關制度之評釋。
第五章係對於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修法暨政策建議。經過第二章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探討、第三章經社文公約適足住房權之介紹,以及第四章比較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落實。本章回到本國的脈絡,回應前述三章研究成果,針對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勾勒出以遊民居住需求為政策核心之政策暨修法建議,並附論國家向遊民扶養義務人追償費用之可行性。
第六章提出研究結論,就以下主題進行分述:(1)現行遊民安置輔導制度未獲得充分保障住房權(2)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住房權保障之實踐(3)經社文公約適足住房權和英國制度應如何融會於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
最後,本文認為消極驅離遊民或僅提供維持基本生存需求之輔導服務,不但無法根絕流浪問題,輔導服務之失敗使遊民流竄社區,反而會強化社會大眾對於遊民之負面刻板印象、社會排斥和污名。本文研究發現,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唯有按遊民之安置輔導需求進行設計,積極從居住需求之滿足,提供安置及輔導服務。如此才能增加遊民脫遊、脫離流浪循環的成功率、降低社會大眾對於遊民之排斥,幫助遊民儘快復歸社會、回歸社區、與社區共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651053
Creators張鈞婷, Chang, Chun T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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