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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垂克條約後歐洲議會職權的擴張陳玫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五0年法國外長舒曼總合莫內(Jean Monnet)的主張,在一九五0年五月九日發表「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主張各國將煤、鋼資源的所有權移轉給一個超國家(supranational)的機構,由這個機構負責煤鋼的生產。「舒曼計劃」(Schuman Plan)具體建構出超國家組織機構,這個倡議得到了法、德、意、荷、比、盧六國的響應,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簡稱ECSC),開啟歐洲統合之道。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歐洲共同體馬斯垂克高峰會議透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約」(The Treaty of European Union),亦稱「馬斯垂克條約」。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馬斯垂克條約正式生效,歐洲共同體更名為歐洲聯盟(The European Union)。這代表歐洲共同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
二00二年 十一月十八日,歐洲聯盟十五國外長會議決定邀請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十個中東歐國家入盟。二00四年五月一日,這十個國家正式成為歐洲聯盟的成員國。
歐洲議會於歐盟體系之角色與職權的變遷並沒有可依據理論模型,為其應屬於實務之議會運作。儘管歐洲議會的職權逐漸擴張,為了回應民意要求改善「民主赤字」問題,歐洲議會得以增強其角色,包括了獲得申訴權力、調查權力與任命行政監督,以及在立法程序中歐洲議會可以利用諮詢程序(consultation procedure)、合作程序(cooperation procedure)、共同決定程序( Co-decision procedure)以及同意合作程序(assent procedure)等四種參與決策的程序,但是仍然有其侷限性, 並不如各國國內一般議會的權力執掌。
筆者想要藉由對使歐洲議會各階段權力增長法源的分析,以及歐洲議會與歐洲聯盟下轄之部長會議與執委會三者對於立法權、預算權以及監督權等各方面職權消長之探討,瞭解歐洲議會的職權是否真正擴張,並對二00四年歐盟東擴與歐洲制訂新憲法等重大議題作一整理探討,以期最後能導出歐洲議會是否真正從一超國家議會,轉變為國家內部議會組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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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符合BASELⅡ量化要求之比較研究-以華票為例蕭長榮, Hsiao, Chang-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利用問卷方式及訪談蒐集票券金融公司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風險管理制度及量化技術,首先就新舊巴塞爾資本協定對量化要求之演變做比較分析,再藉由相關文獻之搜集與探討,來了解風險管理制度之實務架構,就金融服務業經營業務所面臨風險之管理過程及各類風險衡量方式、理論及實務進展做探討。其次對票券金融公司經營概況及風險管理方式作敘述及說明。再次,將就國內票券金融公司自行掲露及評等機構揭露之風險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佐以訪談內容做研究,期以了解國內票券金融公司(含個案票券金融公司)風險管理現況及有待改善之處,俾供票券金融公司未來改善風險管理機制及量化技術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參考。
華票因應Basel Ⅱ量化要求方面,簡言之,在風險管理制度上除未將風險與績效結合考量外,基本上已符合未來標準法所需之監理規定,但在量化技術上,信用風險之內部信用評等法尚無符合BASEL Ⅱ量化要求之方法學可與外部評等機構之評級作一合理對照,量化技術相當不足,目前擬先觀摩金融同業作法,再作改善,至於市場風險方面,目前評價進度除有市價依市價者外,不具高度流動性現貨商品而無市價者,係採具流動性債券之市場利率,依被評價債券之屬性酌予對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加碼,或以插補法方式估算後反推其市價;對於衍生性及結構性金融商品,現況下並無能力逐一合理評價,目前正委由業界專家培訓中,最終仍希望能以風險值法來估算整體交易之VaR值,但預估最快在一、二年之後才有建置之可能。流動性風險之衡量及監控上尚符Basel Ⅱ要求之內涵,但與作業風險一樣,均欠缺更進階之量化技術,有待加強。
多數票券金融公司在走向風險量化之實際運作前,仍存在下列主要缺失:
1.在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之量化要求方面:部分票券金融公司雖已建立集團企業及個別授信戶之內部信用評等等級,但此內部評等等級設計背後之方法學未見揭露,該等級之違約機率、違約風險額、違約損失率之資料,除中國信託票正配合其母金控公司積極蒐集外,各家票券金融公司均尚未有系統之蒐集及整理,不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曝險額等資料庫之蒐集不易或有所欠缺也是原因之一。
2.在市價評估方面,釘住市價是估算金融性交易部位未實現損益之基石。部份票券金融公司坦承在衍生性商品之評價及量化技術上並不高明,但也不願意隨意購置套裝軟體,因為外購軟體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對該套裝軟體之設計原理無從了解,更無從指出有無瑕疵。但也有部分業者,傾向購置軟體解決燃眉之急但對於評價合理性並無十足把握,唯一好處是相關參數之說明可獲軟體廠商之支援,較易取得監理機關之認可。部分票券金融公司目前店頭市場金融商品之評價,如:除利率交換、債券選擇權係購買套裝軟體使用外,很多均無法透過套裝軟體評價者,均洽由交易對手或委由評價能力較成熟之券商或銀行提供,這也曝露票券金融公司評價能力不足之缺失,易使交易對手賺取評價能力不足之價差。
3.在選擇權市場風險之量化計算上,目前票券金融公司都採標準法中之簡易法,而居於交易商之立場,對選擇權之多空部位均有涉入,選擇權交易金額早已超出或迫近監理機關須提升量化技術之要求,故最近有不少票券金融公司擬改採Delta-plus法,但只有一家花費半年時間才獲監理機關同意,且該票券公司係使用路透社kondor+軟體,由此可見票券金融公司欠缺風險量化人才及量化技術之嚴重性。
4.在量化下方市場風險方面,如VaR模型之建置,也發現採用自有模型法,在估計市場風險,須符合監理機關所謂的「質的標準」、「量的標準」、「市場風險因子(參數)之規格」等之規定。顯然,此類量化技術須由前、中、後檯人員與資訊人員共同合作方能達成,也亟須量化人才方能協助完成。
5.欠缺資本配置與績效評估管理:各票券金融公司現行風險管理制度除前述在衡量信用、市場風險之量化模型方法上都未揭露,並不符合量化管理之潮流趨勢外,對於績效之衡量亦未提及。
6.部份票券金融公司尚未設有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交易人員與風險人員尚未分離,這也不符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精神。
針對票券金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並未能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之缺失提出建議如后:
1.建議應建置獨立運作執行的風險管理部門,最好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之精神。或由最高管理階層負責或指派具代表性人員〈如總經理〉統籌建置整體風險管理制度,宣示或凸顯董事會或最高管理階層之高度重視。
2.建議可由董事會在風險管理制度中加入落日條款,明訂一定期間後須採行某一量化風險之方法及曝險量化資訊,以迫使各票券公司經理部門朝此目標努力。
3.交易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須自行培養或擁有高素質專業人才,最好具有財務工程或財務金融背景,並能自行撰寫簡單程式之人才,方能確實掌握可能的之風險,不致因誤用模型或不瞭解模型之限制而誤算或錯誤評價。
4.建議集全體票券金融公司之力,相互交換個別違約資訊及已公開之財務資訊,擴大樣本庫,減少建置成本,共同發展基本之信用風險量化方法或模型,再自行依個別需求加以擴展。同理,亦可運用於市場風險值之量化,集眾人之力,可節省建置及學習之成本、期間,共同培養及提升量化能力。
5.建議全體票券金融公司宜儘速在風險管理制度加入績效之衡量,落實風險調整後之績效管理,藉以協助票券金融公司有效配置各風險產生單位之風險資本。
6.為配合量化資訊之建置,建議票券金融公司應檢視目前之軟、硬體資訊系統是否足以確保並滿足未來可能的風險管理功能之需求,預作必要之更新規畫。
7.建議可由票券公會出面或透過台灣金融研訓院或證券期貨基金會邀請金融商品評價之學者或專家指導,當可提升整體票券金融公司之金融商品合理評價能力。
為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量化要求,對監理機關的建議如後:
1.建請監理機關儘速提供業界致力於量化風險管理之誘因,如允諾開放具有利基性之新種業務供有能力可進行量化風險管理之票券金融公司承作,當可以鼓勵業者提升量化技術。
2.透過票券金融公會出面,根據各票券公司之共同實際需求,延聘具專精量化技術之博士及學者或專家與業者合作,由淺而深的實地建置或共同開發不同風險之基本量化模型,再由個別業者針對其不同風險管理需求自行擴展該基本模型,全面提升票券金融公司之量化技術,既可節省成本,亦可在實作中培養風險量化人才。
3.為要求業者加強揭露其風險管理資訊,應比照93年版之「銀行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之第7、8及21條之相關規定,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詳實揭露其質化及量化之風險管理資訊,間接促使各票券金融公司提高其風險管理透明度,激發量化技術落後之票券業者力求改善,進而提升整體票券金融公司之量化風險管理能力。
4.為協助票券金融公司盡速向監理機構申請運用進階之市場內部模型法及信用內部評等法,監理機構應與票券金融公司共同參予研討,縮短認知差距,明確規定監理評估各項不同風險進階法量化之審理標準,供業界朝此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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