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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險值衡量銀行外匯部位資本之計提

陳昀聖, Chen Yun-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目的在比較標準法和風險值法(VaR)於外匯部位資本計提數額上的差異。在VaR法方面,本篇採用變異數-共變異數法、歷史模擬法以及極端值法等三種衡量方法,並利用回溯測試(backtest)對三種方法預測風險的能力做一檢測。標準法是指財政部規定的資本計提標準方法。 本篇論文實證結果發現用VaR法所計提的資本數額是依標準法所需計提數額的一半。也就是說依標準法提列會造成過多的資金成本。另外,從安全性的角度觀之,經過回溯測試,發現採取歷史模擬法或極端值法則是值得信賴的資本計提的方法。反之,變異數-共變異數法會有低估的現象。但因計算極端值法所需要的資料過於龐大,建議使用歷史模擬法,如此相對於標準法將可省下可觀的資金成本。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章 國內外資本適足的規定…………………………3 第一節 資本適足規定(BIS)的發展……………………3 第二節 台灣相關法令規定……………………………6 第三章 文獻探討……………………………………… 10 第四章 研究方法與模型……………………………… 14 第一節 VaR模型…………………………………… 14 第二節 回溯測試…………………………………… 24 第五章 實證分析……………………………………… 28 第一節 實證資料介紹……………………………… 28 第二節 實證結果…………………………………… 29 第六章 結論…………………………………………… 42 參考文獻……………………………………………………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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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券金融公司符合BASELⅡ量化要求之比較研究-以華票為例

蕭長榮, Hsiao, Chang-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利用問卷方式及訪談蒐集票券金融公司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風險管理制度及量化技術,首先就新舊巴塞爾資本協定對量化要求之演變做比較分析,再藉由相關文獻之搜集與探討,來了解風險管理制度之實務架構,就金融服務業經營業務所面臨風險之管理過程及各類風險衡量方式、理論及實務進展做探討。其次對票券金融公司經營概況及風險管理方式作敘述及說明。再次,將就國內票券金融公司自行掲露及評等機構揭露之風險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佐以訪談內容做研究,期以了解國內票券金融公司(含個案票券金融公司)風險管理現況及有待改善之處,俾供票券金融公司未來改善風險管理機制及量化技術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參考。 華票因應Basel Ⅱ量化要求方面,簡言之,在風險管理制度上除未將風險與績效結合考量外,基本上已符合未來標準法所需之監理規定,但在量化技術上,信用風險之內部信用評等法尚無符合BASEL Ⅱ量化要求之方法學可與外部評等機構之評級作一合理對照,量化技術相當不足,目前擬先觀摩金融同業作法,再作改善,至於市場風險方面,目前評價進度除有市價依市價者外,不具高度流動性現貨商品而無市價者,係採具流動性債券之市場利率,依被評價債券之屬性酌予對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加碼,或以插補法方式估算後反推其市價;對於衍生性及結構性金融商品,現況下並無能力逐一合理評價,目前正委由業界專家培訓中,最終仍希望能以風險值法來估算整體交易之VaR值,但預估最快在一、二年之後才有建置之可能。流動性風險之衡量及監控上尚符Basel Ⅱ要求之內涵,但與作業風險一樣,均欠缺更進階之量化技術,有待加強。 多數票券金融公司在走向風險量化之實際運作前,仍存在下列主要缺失: 1.在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信用風險之量化要求方面:部分票券金融公司雖已建立集團企業及個別授信戶之內部信用評等等級,但此內部評等等級設計背後之方法學未見揭露,該等級之違約機率、違約風險額、違約損失率之資料,除中國信託票正配合其母金控公司積極蒐集外,各家票券金融公司均尚未有系統之蒐集及整理,不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曝險額等資料庫之蒐集不易或有所欠缺也是原因之一。 2.在市價評估方面,釘住市價是估算金融性交易部位未實現損益之基石。部份票券金融公司坦承在衍生性商品之評價及量化技術上並不高明,但也不願意隨意購置套裝軟體,因為外購軟體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對該套裝軟體之設計原理無從了解,更無從指出有無瑕疵。但也有部分業者,傾向購置軟體解決燃眉之急但對於評價合理性並無十足把握,唯一好處是相關參數之說明可獲軟體廠商之支援,較易取得監理機關之認可。部分票券金融公司目前店頭市場金融商品之評價,如:除利率交換、債券選擇權係購買套裝軟體使用外,很多均無法透過套裝軟體評價者,均洽由交易對手或委由評價能力較成熟之券商或銀行提供,這也曝露票券金融公司評價能力不足之缺失,易使交易對手賺取評價能力不足之價差。 3.在選擇權市場風險之量化計算上,目前票券金融公司都採標準法中之簡易法,而居於交易商之立場,對選擇權之多空部位均有涉入,選擇權交易金額早已超出或迫近監理機關須提升量化技術之要求,故最近有不少票券金融公司擬改採Delta-plus法,但只有一家花費半年時間才獲監理機關同意,且該票券公司係使用路透社kondor+軟體,由此可見票券金融公司欠缺風險量化人才及量化技術之嚴重性。 4.在量化下方市場風險方面,如VaR模型之建置,也發現採用自有模型法,在估計市場風險,須符合監理機關所謂的「質的標準」、「量的標準」、「市場風險因子(參數)之規格」等之規定。顯然,此類量化技術須由前、中、後檯人員與資訊人員共同合作方能達成,也亟須量化人才方能協助完成。 5.欠缺資本配置與績效評估管理:各票券金融公司現行風險管理制度除前述在衡量信用、市場風險之量化模型方法上都未揭露,並不符合量化管理之潮流趨勢外,對於績效之衡量亦未提及。 6.部份票券金融公司尚未設有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交易人員與風險人員尚未分離,這也不符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量化要求之精神。 針對票券金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並未能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之缺失提出建議如后: 1.建議應建置獨立運作執行的風險管理部門,最好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量化要求之精神。或由最高管理階層負責或指派具代表性人員〈如總經理〉統籌建置整體風險管理制度,宣示或凸顯董事會或最高管理階層之高度重視。 2.建議可由董事會在風險管理制度中加入落日條款,明訂一定期間後須採行某一量化風險之方法及曝險量化資訊,以迫使各票券公司經理部門朝此目標努力。 3.交易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須自行培養或擁有高素質專業人才,最好具有財務工程或財務金融背景,並能自行撰寫簡單程式之人才,方能確實掌握可能的之風險,不致因誤用模型或不瞭解模型之限制而誤算或錯誤評價。 4.建議集全體票券金融公司之力,相互交換個別違約資訊及已公開之財務資訊,擴大樣本庫,減少建置成本,共同發展基本之信用風險量化方法或模型,再自行依個別需求加以擴展。同理,亦可運用於市場風險值之量化,集眾人之力,可節省建置及學習之成本、期間,共同培養及提升量化能力。 5.建議全體票券金融公司宜儘速在風險管理制度加入績效之衡量,落實風險調整後之績效管理,藉以協助票券金融公司有效配置各風險產生單位之風險資本。 6.為配合量化資訊之建置,建議票券金融公司應檢視目前之軟、硬體資訊系統是否足以確保並滿足未來可能的風險管理功能之需求,預作必要之更新規畫。 7.建議可由票券公會出面或透過台灣金融研訓院或證券期貨基金會邀請金融商品評價之學者或專家指導,當可提升整體票券金融公司之金融商品合理評價能力。 為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量化要求,對監理機關的建議如後: 1.建請監理機關儘速提供業界致力於量化風險管理之誘因,如允諾開放具有利基性之新種業務供有能力可進行量化風險管理之票券金融公司承作,當可以鼓勵業者提升量化技術。 2.透過票券金融公會出面,根據各票券公司之共同實際需求,延聘具專精量化技術之博士及學者或專家與業者合作,由淺而深的實地建置或共同開發不同風險之基本量化模型,再由個別業者針對其不同風險管理需求自行擴展該基本模型,全面提升票券金融公司之量化技術,既可節省成本,亦可在實作中培養風險量化人才。 3.為要求業者加強揭露其風險管理資訊,應比照93年版之「銀行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之第7、8及21條之相關規定,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詳實揭露其質化及量化之風險管理資訊,間接促使各票券金融公司提高其風險管理透明度,激發量化技術落後之票券業者力求改善,進而提升整體票券金融公司之量化風險管理能力。 4.為協助票券金融公司盡速向監理機構申請運用進階之市場內部模型法及信用內部評等法,監理機構應與票券金融公司共同參予研討,縮短認知差距,明確規定監理評估各項不同風險進階法量化之審理標準,供業界朝此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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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風險值管理之應用分析以某金融控股公司為例 / The analysis of Market Risk VaR management :the case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周士偉, Chou, Jack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次貸風暴橫掃全球金融市場,Basel II制度歷經多年的實施,卻無法有效防阻金融風暴的發生。觀察2008已採用內部模型法之主要國際金融機構之年報,亦發現採用蒙地卡羅模擬法之代表銀行『德意志銀行』於該年度竟發生了35次穿透,市場風險管理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是被極度關心的現象,產官學界也對此現象提出了許多議題。2012年的現在,次貸的風暴尚未遠去,新的歐債危機也正在蔓延,若金融風暴再次來臨,市場風險管理是否能克服次貸風暴後所凸顯的缺失,市場風險管理的價值除被動管理外,是否還可以進階到主動預警,以作為經營決策的重要參考資訊?這些都是國內金融機構需積極面對的急迫的市場風險管理議題。 個案金控的市場風險管理機制致力於解決次貸以來所凸顯的市場風險管理議題、提升市場風險衡量的精準度、擴大市場風險管理之應用範圍,並將市場風險管理的價值由被動管理角色進階到主動預警角色,以期作為經營決策的重要參考。經過多年的淬煉,其發展理念與經驗應具相當參考價值,故本論文以個案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個案金控)之實務經驗進行個案研究,除分析個案金控市場風險管理機制的基礎架構外,也將研究重心放在個案金控如何在此基礎架構下,開發多種進階市場風險量化管理功能。 本論文除研究個案金控如何完善市場風險值量化機制外,也對各量化功能的實施結果進行分析,以期研究成果可更客觀的作為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發展進階市場風險衡量機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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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立法權限衝突與法規競合-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 / 無(null)

楊秦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 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並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後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地方自治可定義為,國家特定區域的人民,由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家監督下自行組織法人團體,用地方的人力財力物力自行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地方立法權限上,以我國憲法為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在中央法制範圍內建構憲法、法律、命令的三層的上下位階關係。論及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之位階關係,由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地方法規,屬國家法律體系內之一部分,為求國家法律體系之完整及統一地方法規自應受法律位階理論之拘束。 故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 後者最重要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性如果可能作為一種謀生的工具,人民有沒有以性作為謀生工具的自由?性販售行為可否受到憲法對職業自由的保障? 如果立法者不是採取全面禁止的手段,而是合目的性地鑑於政策需要,對從事性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予以適當限制,則由於「根據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此類管制手段性質上屬寬鬆之合理審查的範疇,立法者反而能獲取更大的政策形成空間。 爰上所述,本論文提出主要研究問題如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性販售行為僅僅有所管制,而非全面禁止,是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牴觸?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位階為何?是否為法律?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效力關係又為何?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對宜蘭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效力影響為何?是否可直接逕依中央法律,亦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有無侵犯宜蘭縣政府地方自治權限空間疑慮?處罰之理由或相關理論基礎為何?中央地方法規衝突對憲法上性工作者之工作權保障程度及影響為何?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有無憲法保障且不容中央恣意侵犯領域?中央或地方法規其中之ㄧ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時有何種影響? 兩者法律關係影響為何?究為取代關係或遞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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