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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腐敗行為之研究-代理人理論之分析金亨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使用新制度主義和公共選擇學派之理論工具,來分析當前中國大陸國有企業中滋生蔓延之尋租性腐敗行為。研究之目的在於分析制度轉變和制度設計如何影響到個人之行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社會損失和代價。
腐敗問題是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門問題,由腐敗行為所帶來的政府形象受損、社會分配不公、資源配置扭曲等危害是不可估計的,因此,各國政府都在千方百計地進行反腐敗政策,以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恢復公眾信心,促進經濟持續發展。隨著市場規則的不斷建立,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權力制衡機制不斷形成,似乎腐敗的產生越來越困難,然而腐敗行為仍然持續發生,任何國家、社會均存在腐敗行為,危害著社會和政府的透明度。
國有企業是中國大陸國民經濟的支柱,是中共引導、推動、調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力量。在計畫經濟時期,中共當局逐漸遇到國有企業之效率不彰和生產率低落的問題,進而從激勵擴大面開始國有企業之改革。自1978年推動的改革開放必然導致了產業結構和市場運行機制的改變。中國大陸改革之特徵為分權式改革,亦稱「放權讓利」改革。改革以來,中央將大幅度的政策執行工作交給了地方政府、企業,同時希望給地方政府發展經濟、關注國有企業效率更大的誘因與激勵機制。自1987年承包制實行起,中共裝置代理關係使得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等代理人具有代理人投機行為的傾向,就國有企業中委託─代理關係影響到國有企業經營者和一些利益追求的代理人之間的投機行為,造成國有企業盈利績效的損失。實際上國有企業虧損面日益增大的事實表明了代理關係形成的負作用。不過,以公有制為主的中共改革與從企業所有權改革著手的西方國家之公營事業民營化不同,只著重於對國有企業控制權方面,並不徹底執行產權改革,不足以解決產權問題,因而產生代理人的激勵問題。以分權化改革為核心的中共的改革過程,擴大了代理人的權限以及自主性,這些改革開放中形成的委託─代理關係受到改革中出現的大量租金的因素,造成代理人的「尋租性腐敗行為」。而中共所採取的漸進式改革、對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以及國家的壟斷皆造成尋租行為出現的環境。
本研究追蹤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尋租行為,從中國大陸整個國家結構中的「委託-代理關係」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和由此衍生的代理人的尋租性腐敗行為。本研究試圖研討資訊不對稱情形中,代理人如何採取經濟人的行為,經由什麼樣之博奕情境中採取自身最有利的行為。
文分七章,逐次深入探索相關議題,期對中共改革過程中凸顯出來的代理關係,能做全方位的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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