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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劉藝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本文擬以近年發生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等重大消費爭議,例如山基電信、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等事件為主要研究對象,整理德、日兩國分期付款法制之沿革與重要規範,比較檢討我國法制之不足,並藉由釐清交易過程,探討對於此類交易之消費糾紛,應如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濫用契約自由。期能縮小分期付款交易相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與消費資訊之落差,以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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