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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劉藝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本文擬以近年發生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等重大消費爭議,例如山基電信、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等事件為主要研究對象,整理德、日兩國分期付款法制之沿革與重要規範,比較檢討我國法制之不足,並藉由釐清交易過程,探討對於此類交易之消費糾紛,應如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濫用契約自由。期能縮小分期付款交易相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與消費資訊之落差,以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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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合貸款業務之經營模式與策略研究-以台灣聯貸市場為例 / The Study of Banking 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bout Syndicated Loan Product – in Taiwan Syndication Market葉美華, Yeh, Me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在1990年開放新銀行申請設立、1991年共核准通過15家新銀行籌設,國內銀行自此即進入百家爭鳴的時代,各家銀行惡性競爭的結果,除了利差不斷降低外,授信品質亦不斷惡化,各銀行資本報酬率直直落,為求生存,遂絞盡腦汁不斷推出各種新型商品以促進客戶擴大信用;聯合貸款業務亦不例外,各銀行有鑑於傳統企業授信漸不能達到應有績效之際,紛紛著重於聯貸業務,於是業務競爭日趨白熱化,如何設計符合貸款企業期望的授信方案,是各銀行贏得聯合授信主辦權的重要課題。
因此,企業如何選擇聯合貸款主辦行之影響因素,是各銀行放款經理人亟盼了解的經營知識,而根據這些關鍵影響因素,各銀行為爭取主辦權所擬定的各項經營模式與策略,即是足以決定聯合貸款業務在各銀行未來之發展情形與定位,甚而決定其在聯貸市場所扮演之角色與市場佔有率。
有鑑於此,本研究主要以銀行端的角色來探討各銀行針對聯合貸款業務所為之相關措施及其後續之影響結果,並針對國內主要聯貸銀行做個案分析,以了解各銀行所採取的策略及經營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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