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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公務人員勞動三權之研究-兼論我國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黃駿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框架下,漠視公務人員有追求良好的薪資福利與人性化管理的需求,也經常刻意忽視公務員團體勞動權。另一方面,公務員也被認為是社會中保守穩定的一群,然隨環境的變化,公務員除須承受服務對象所施予之壓力外,更窮於應付政策更迭,因而職場上隱藏著行政管理僵化、工作氣氛不良的情況,使得公務員職業尊嚴日益低落,所以,公僕實在難為。此值新政府新政之際,實有必要全面檢討公共部門內部的勞雇關係,以新的思維變革組織文化,賦予公務人員勞動權參與組織管理。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就廣義公共部門而言,我國公營事業員工及公立學校教師,皆有法律規定得參加或組織工會以主張切身利益之相關意見,唯獨常業文官卻無任何可發聲的管道。又由於「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於八十九年九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有關公務人員勞動權制度之設計實令人期待,倘該法能順利完成立法,我國公務人員即能依法參加或組織協會,必定對現有的公共部門勞雇關係體制造成衝擊。鑑於美國公共部門工會組織發展之歷史背景與公務員勞動權之制度規範,資料相當豐富完整,頗有攻錯之處。
是以,本論文即就美國聯邦公務人員勞動三權,即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罷工權之意涵、公部門工會組織、制度沿革、運作情形、當前發展及勞雇關係所生之影響等相關問題詳加探討,並針對我國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之立法背景、研擬過程、特色及主要內容,與重要議題等加以介紹、評析,試圖以美國經驗提出我國未來可能遭遇的問題並研擬建議意見。最後,期能從美國公務人員勞動權的理論與實際,與我國公營事業工會適用之「工會法」,公立教師會適用之「教師法」及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與美國「聯邦公務員勞雇關係條例」作橫斷面之比較,希冀從中擷取若干合理可行之建議,供作我國未來制度興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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