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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務預測公告資訊內涵之研究 / Information Contents of Financial Forecast林靜香, Lin, Chin Sh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證券管理委員會所強制編製之財務預測報告是否具有資訊內涵。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財務預測資訊之揭露,係採鼓勵但不強制的態度。財務預測資訊由市場供需所產生,且有司法體系監督著,對於散佈不實消息包括財務預測,影響市場運作者都會受到應當懲處。故其財務預測資訊相對而言準確性較高。反觀我國預測制度,證管會基於保護投資人的立場,達到資訊充分公開,強制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但在目前的規範體系下,後續監督能力可能較弱,市場機制未能充分發揮,是以強制公開並不能保証其合理性。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上第18條、第25條規定,上市公司如有現金增資或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募集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需強制性揭露財務預測,上市公司亦可自願性地揭露財務預測。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營業毛利(修正前為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修正前為百分之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一千萬以上,公司需更新及申告公告財務預測。
在財務預測相關規定下,根據資訊不對稱經濟學(Economics of Informational Asymmetry),本研究以為資訊提供者會評估其相關成本效益來決定資訊品質。由於國內相關法規對劣質財務預測資訊並無足夠罰則,且資訊環境的效率性存疑,因此,本研究大膽假設國內財務預測資訊不存在資訊內涵。另外,根據國外實證研究,公司會傾向提早公佈好消息,延遲壞消息之公佈。本研究另一實證研究,係探討財務預測更新資訊型態與公告時間性之關連性。
實證結果彙總如下:
1.我國財務預測(原始預測)之公告不具資訊內涵。
2.財務預測更新資訊為正向更新者,不具資訊內涵。但若財務預測為負向更新之資訊揭露,在事件期會產生負的異常報酬。此實證結果意味著,負向財務預測更新代表公司原始預測過份樂觀,亦可能公司預計營運能力的衰退。所以,市場會有負向的反應。
3.時間性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公司會延遲公告負向財務預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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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公告日時間落差特性之研究 / Time Lag Study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Announcement in Taiwan施明宗, Shih, Ming 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實證的方式,探討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公告日之時間落差特性。研究主題包括:
1.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公告時間特性為何?
2.公司財務報表的公告時點是否因公司規模、未預期盈餘、相對獲利能力、審計作業複雜度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3.我國證券市場是否存有公告時間落差愈長,其資訊內涵愈少的現象?
4.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是否有好消息提早公告,壞消息延遲公告的現象?
5.民國77年證交法的修訂,對上述特性有何影響?
本研究的測試期間為民國71年至民國82年,由於民國77年1月29日證交法修訂時對財務報表公告期限有了較明確的規範,故本研究依證交法對公告期限規範的有無,將樣本區分為二組。第一組(民國71年至75年)包括46家公司,共230個觀測值,第二組(民國76年至82年)包括85家公司,共595個觀測值。實證結果彙總如下:
1.不論從年度別或各公司別加以測試,證交法修訂前後年度之時間落差特性皆有明顯的不同。因此,民國77年證交法的修訂應可增進財務報表公告的時效性及可預測性,利於投資者及時取得會計資訊。
2.不論在證交法對公告期限有無規範,公告時間落差和公司規模皆呈反向關係。
3.在證交法修訂前,未預期盈餘和公告時間落差呈反向關係,而在證交法修訂後,則無法偵測出此現象。
4.在證交法修訂前,相對獲利能力和公告時間落差呈反向關係,但在證交法修訂後,其關係不若修訂前顯著。
5.未發現審計作業複雜度和公告時間落差有關。
6.未發現會計師查核報告型態和公告時間落差有關。
7.不論證交法對公告期限有無規範,皆無法偵測出財務報表的資訊內涵會隨著公告時間落差的增減而改變。
8.在證交法修訂前,當盈餘具好消息型態時,管理當局確有提早公告的傾向;在證交法修訂後,則無法偵測出此一現象。
9.就股價面而言,無論在證交法修訂前或修訂後,皆未發現有好消息提早公告,壞消息延遲公告的現象。
10.如以盈餘、股價綜合探討。在證交法修訂後,當盈餘具好消息且提早公告者,確會有正的異常報酬,除此之外,其他各組皆無法偵測出盈餘、股價及提早(延遲)時間落差三者間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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