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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下稅收徵起的決定因素-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例 / Determinants of Tax Levy under Notice of Tax Arrears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林雯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部公告重大欠稅人資訊,最終目的是冀望「公示」,藉由新聞媒體報導以發揮輿論力量,達到有效積極追討、徵起欠稅之效果,並產生警惕力量,遏(嚇)阻欠稅之發生。因此,欠稅公告可以說是整個稅務行政最後手段。本研究蒐集臺北國稅局2010年至2015年重大欠稅公告資料,稅捐徵起作業程序、公告重大欠稅之相關規範、統計近年稽徵機關徵起稅捐及行政執行機關財稅案件之績效,並運用迴歸模型探究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與個人的公告欠稅資料。並且,依據過去的文獻,分別考量營利事業的特質變數及個人的特質變數在稅務方面的相關記錄,探討影響營業事業欠稅徵起率與個人欠稅徵起率的決定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欠稅筆數、違章欠稅及禁止財產處分等因素具有相當之顯著水準,是造成臺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徵起金額多寡之決定因素,最後依據本文實證結果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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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制度之研究--從國稅局聲請案件出發

蔡佩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制度之完善,在於公司可以被設立,就應該可以被完結。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公司在清算程序中,其原有的代表及執行業務機關均失其權限,改由清算人作為清算事務之執行者,因此,如何讓公司清算能順利完成,除了制度面的設計外,清算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自是不容輕忽。 關於清算人之決定,公司法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由公司股東選任,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或是以股東或董事為公司清算人,但為了解決公司無法自定清算人的問題,公司法另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現行法制對於法院選派清算人之限制,除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明文規定清算人之消極資格外,並無其他規範,加以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對於法院選派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授予法院高度的裁量權,因此,法院如何選派清算人,其所為的考量及決定為何,即至關重要。 本文擬先就清算制度為介紹,再就日本與我國有關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法制概況作說明,並以公司債權人中之國稅局為聲請主體,就其於97年至100年間向我國21個地方法院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之裁定為研究對象,透過對司法裁判之觀察,對我國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之現況進行歸納及類型化,進而探討我國現行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制度之問題,並提出司法實務及法制面的修正建議,期能縮小法院、聲請人與被選派者三方對法院選派清算人裁定認知的落差,提升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裁判之效力,達成減少訟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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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改使用統一發票對銷售額的影響—以臺北市為例

林建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之營業稅查定課徵制度,一直以來存在許多問題,因稽徵人力不足之問題致查定作業難以落實,又查定課徵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不僅在適用稅率上落差過大,且在處罰標準上亦大相逕庭,又查定課徵制度獨立於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之外,破壞加值型營業稅法進銷勾稽制度,造成稅捐逃漏的大漏洞,除了稅負不公,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外,亦使稅捐徵納出現無法彌補的破洞,嚴重影響我國稅收甚鉅;此外,臺灣陸續爆發的食安問題如毒奶粉、假油案等,也因無法追查未使用統一發票的下游廠商,致不能有效控管食品流向,使民眾對於食品安全存有極大疑慮,皆係因未全面使用統一發票之故;然又為保障社會上相對弱勢者,及減輕一般消費者之負擔,維持國人基本日常生活,並簡化許多缺乏會計制度之小本經營營業人帳務問題,致查定課徵制度無法完全消除。 在此兩難的狀況下,本研究即蒐集臺北國稅局2011年至2015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相關資料,運用追蹤資料分析(Panel Data)探究,依據過去文獻之歸納整理,加入虛擬變數(改使用統一發票)作為探討,以及特定產業別產值比與虛擬變數交互項一併探討,欲找出改使用統一發票對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影響。而研究結果顯示,改使用統一發票,對臺北國稅局2011至2015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有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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