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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稅基評定之研究

張瑞真, ZHANG,RU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稅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目之一, 因土地具有位置固定,不可移動之特性,故其稅 源穩定、課徵普及,而課稅之是否公平合理,端視對課稅標的之土在評價在否正確、 稅率不否公平而定,由於稅率不在本文之範圍內,故僅就稅基加以探討。土地稅依土 地法第一四四條規定:「土地稅分地介稅及土地增值稅兩種。」因而本文將土地稅稅 基採此狹義的嚴格定義,以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作為討論的重點。目前公告地價及公 告現值均較市價偏低,缺乏機動調整的功能,不但影響地方稅收,且造成社會增值歸 私與徵收補償之失平。本文,爰就現有缺失加以檢討,並參照國外財產稅制作比較研 究,提供改進方案。玆將本文內容,略陳於后: 第一章 緒論:首先敘述研究動機及目的;其次提出研究方法,並對研究範圍加以界 定。 第二章 土地稅與土地評價:首先探討土地稅與地方財政的關係以了解財產價值評定 的重要性;其次介紹土地評價的概念,最後扼述土地評價的主要方法。 第三章 外國財產稅稅基評價制度:藉由美、日、新加坡等國的評定情形來作綜合比 較。 第四章 我國土地稅稅基評價制度之檢討:首先介紹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意義、作 業程序及現行產生的問題;其次將兩種評價方法的爭議詳加討論並予以評估。 第五章 現行土地稅稅基評價制度之建議:從評定作業的改進提出初步之建議;並藉 由土地評價制度之建立,使之更為完善。 第六章 結論:採兩價分離制,地價稅稅基維持目前重新規定地價制度,每隔三年調 整一次,採區段地價方式查估,而土地增值稅稅基採行日本標準宗地地價方式,第三 個月公佈一次地價指數,以使地價與市價接近。如此二價分別查估,可避免互相牽制 ,使公告地價能定期確實調整,免於地價稅漲幅過鉅,產生抗稅風波;公告現值接近 市價以達財政及政策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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