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
  • 1
  • Tagged with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日治時期臺灣的教育財政---以初等教育費為探討中心 / The education funds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focus on primary school expenses

李鎧揚, Li, Kai 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在不同的時期政策下,如何設計出符合統治需要的初等教育經費制度。經過研究以後發現,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在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前後,有相當明顯的不同。因此,本文以公共團體成立為分界,針對日治前後期初等教育經費制度變化過程進行討論。 在日治前期,總督首先對既有資源展開調查與整合,並將清代府縣儒學的學田成立學租財團統一管理。在臺灣公學校令實施後,仿照本國制度在臺灣設立協議費,配合捐款、學費以及公學校基本財產收益,組成公學校的收入。協議費制度以公學校學區為基礎,向區內民眾徵收維持公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從收入比重來說,也是日治前期最重要的來源。在支出方面,明治31年(1898)公學校成立以後,到了明治34年(1901)便出現不穩定的問題;總督府因此在明治35年(1902)以「公學校經費收支規程標準」規範公學校經費收支,企圖穩定公學校經費;該規定後來在明治39年(1906)、明治40年(1907)再次修正,「公學校財務規程」建立更為完整的收支決算制度,也使公學校經費制度到公共團體成立以前,大致能夠維持穩定的狀態。 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以後,本來屬於總督府支配的地方費財源重新調整,新成立的州、廳與市街庄擁有獨立的財政權,總督府也在大正11年(1922),將教育行政權下放到市街庄,將小公學校的設置權交由公共團體管理者決定。公共團體成立以後,解決了日治前期因為校舍擴增的債務問題,公共團體的財源雖然是所有地方公共事務的經費,相較於日治前期以協議費為主的收入,公共團體成立後教育分配到的財源比以前更多。 公共團體的設立雖然給初等教育帶來一定的財源,但是公共團體在先天設計上,並沒有創造出如同本國府縣人口、面積的行政區,在經費籌措能力上遜於日本。另外,受到因為殖民地的特殊性影響,總督府給予地方相當多的國政事務;公共團體在國政事務支出過多下,排擠到既有的教育經費,從1930年代起開始無法容納更多的就學人口,地方財政開始出現危機。隨著中日戰爭爆發,日本對人力需求快速增加,在地方財政無法更進一步提供更多人入學下,總督府在1930年代中期以後,嘗試以國庫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並在義務教育實施的前一年(1942),確立國庫補助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初等教育經費也從州、市街庄負擔經費的型態變成國庫、州廳與市街庄各負擔三成的結構。 關鍵字:公學校、協議費、公共團體、國庫補助、義務教育

Page generated in 0.022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