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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地方財政收入面之研究趙昌恕, ZHAO, CHANG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0年4月以前,英國地方財政的三大財源為補助金、非住家財產稅、住家財產稅
。但實施多年以來,卻逐漸產生下列的缺失:
(1) 中央政府補助金計算過於複雜;且無法彰顯出地方勞務實質成本。
(2) 非住家財產稅是由非住家部門(企業、公共團體等)負擔,但與非住家部門所
受之利益,顯然並不相稱。
(3) 住家財產稅僅由少數選民負擔;亦即投票者中,只有極少數人有繳納住家財產
稅。
為了改善這種地方財政自我負責性(local account-ability) 欠佳的情形,英
國政府在1986年提出了地方財政改革方案,並在1990年4月起正式實施。其改
革之主要內容為:
(1) 補助金按照各地實質需求給予定額補償。
(2) 以全國性單一稅率的非住家財產稅取代先前各地不同稅率的非住家財產稅。且
因而收得之稅款,中央再按各地區成年人口比例分配給地方。
(3) 各地方當局對居住於地區內之所有成年人課徵定額的社區捐,以代替住家財產
稅。
雖然一般大眾注意的焦點多集中於社區捐的實施;但其他主要的地方財源:非
住家財產稅、補助金型態上之改變,也不可謂不大。故本文除就英國地方財政
收入面的制度加以介紹外,另一研究的重點則在於改革之緣由與現制之探討。
此外,英國政府觀點認為,在社區捐、單一稅率之非住家財產稅、定額補助金三者
的安排下,地方財政自我負責性應能加強。不過關於此種論點,卻出現支持與反對
的聲音。由於這次改革主要的目的在於提高地方財政的自我負責性,故本文試圖於
爭論中找出一個結論,以確定現行制度可增進地方財政的自我負責性,達到受益者
付費的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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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財政調整之研究包大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乏,由來已久,尤其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及台北市改制以後更為艱困。由於市僅為點的運用,而省卻是面的支應,故市政欣欣向榮,而省政卻固步難前,形成農村財政與都市財政的顯明對照,榮枯立見。政府財政是一個整體,雖有主屬之分,相依為命是實。亟應對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難,採行迅速具體有效的調整,以維持省市的平衡發展,而使國家建設的一般標準,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不論住居何地都能獲得同等的實現與滿足,不因省市政府財力間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異。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現況,由於大多數縣市仍以農業收入為主,無法配合經濟發展的支出,頓覺財政壓力大增,於是呈現稅收比率偏低,補助金偏高,社會福利經費偏低,用人費頗鉅,省市間建設差距日遠,教育上質的發展不足等病態。促成地方財政困難的原因,可簡要歸納為:經濟結構的變化不利農業地區,台北市改制削弱了省財政,教育經費膨脹過速,經建規模龐大,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合時宜,用人費增加迅速,浮濫支出尚難根絕,人口成長過速,財務行政制度未臻合理等,而陷地方財政於艱困中。
對於改進地方財政的工作,本文從治標與治本途徑立論,分兩方面研討:
一、治標途徑
(一)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使舊規章能切合於新經濟環境,必須酌予修改,於玆所討論者限於下述兩項:
1.租稅收入劃分問題-調整租稅收入,擬建議遵循四項原則,第一、採獨立稅為主,儘可能減少共分稅辦法,以簡化稅制及財務行政;第二、提高地方財政對工商稅的分成比率,以適應經濟的日趨成長;第三、均衡各級政府的財力;第四、加強省統籌款的功能。準此,中央稅宜包括所得稅、貨物稅、關稅、遺產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鹽稅、屠宰稅等;省稅為營業稅及使用牌照稅;縣市稅為土地稅、房屋稅、契稅、筵席娛樂稅等;共分稅限於縣市對中央分成所得稅及貨物稅,中央對北市分成營業稅。
2.財政支出劃分問題-收入與支出同為財政之兩翼,惟支出劃分研究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難於收入問題,謹就台灣地區的財政特性建議為:(1)經建工作亦頗富國防性,道路宜劃分為中央道路、省道路、縣市道路,歸各級政府支出;港口闢建由中央支出,重大水庫及鐵路建設請中央支出,或請中央補助由省支出。(2)社會福利支出在平均地區貧富,宜改為省支出;(3)警察支出屬於內部治安問題,由於地方監督較易,列為省支出;(4)教育支出利益普及全國,請中央仿英國成例,加強補助金。(5)兵役支出應為中央支出。
(二)加強補助金制度的運用:由於經濟的成長,中央政府職權日益加重而有中央集權之趨勢,另方面地方自治之風亦日熾,為調節兩者之適宜發展,補助金制度更顯其功效,補助金不僅用為彌補財政差額,最主要在取捨地域間的經濟力差異,達到財力的均衡。台灣地區多限於財政差額的彌補,今後應責成地方政府一般政費的自給自足,另由中央以所得稅分成款補助地方教育,以貨物稅分成款補助地方建設工作,注重發展經濟的補助。補助金制度已成各國中央政府的義務,而非對地方政府的施捨,中央政府應再加強運用補助金,以輔導地方財政的健全發展。
(三)教育經費問題:在開源方面,附加捐不能行之久遠,必須選擇稅源豐富的租稅,如所得稅來代替,亦可提高學雜費,鼓勵私人興學等;在節流方面頗繁,如擴大班級人數,利用電化教學,追求教育的規模經濟,擴大教育的種類均屬之。雖有主張教育投資應配合經濟發展者,惟高中以下教育各國有列為義務教育者,在台灣情況亦非奢侈,本文面對人口成長壓力而建議,宜提高日間部學雜費,同時配合擴大夜間部或空中教學,如此充分利用學校設備與精簡人員,益處頗多,以有限的資源利用,儘量滿足青年們的求知慾。
(四)建設財源之籌措:經建支出常有一定的受益範圍,鉅大工程更非政府的經常支出,自不能全賴租稅收入以支應,配合經建工作得為籌款的方法,如征收使用費,征收工程受益費,市地重劃與超額征收土地,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設置建設基金,外國貸款,鼓勵民間投資等均為主要者,衡以當前財力而欲期速功,當從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與工程受益費的加強運有著手;由於發行地方建設公債,得於事前寬籌公共工程之建設基金,再附以工程受益費、使用費於後,可資為還本付息的償還基金,經建財源由是生生不息。
(五)其他開源方法:如整頓稅收清理欠稅,提高規費收入,整理公產,加強公營事業的經營等,對於充裕地方庫收,為當前不可忽視的工作。
(六)其他節流辦法:如革新財務行政制度,建立成本效益分析的觀念,精簡人事經費等,重在資源的有效利用及根絕浪費。
二、治本途徑
(一)繁榮地方財源:要充實財政潛力,必須注意培植稅源,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是開發的方針;惟貧困地區的產業設立工作,埋伏著許多不利與阻礙因素,必須藉助政府的力量來推動,如由政府從事社會基層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如利用財稅的獎勵措施,引為開發動力;如對於工業密集地區,應加以適當的限制是。在開發中應擇具有潛力者發展之,而非盲目的全面扶植,尤不可忽視農業的培植工作。
(二)適度人口成長政策:人口問題是一切社會問題中最大的問題,可能比戰爭猶可怕,台灣人口過速的成長,與地方財政的日趨貧困,不無相關,舉凡教育經費,人事經費、衛生經費、都市建設經費都隨人口規模而呈遞增,對人口長期增加趨勢和政府支出的需求綜合觀察,便會瞭解對財政負擔影響之重大;無可置疑的,節育是減輕財政壓力的根源,宜加強實施合理的節育政策,寬列節育經費,則今日所費事小,未來節省費用甚大,亦即防災重於救災之道理。
(三)財政層級之商權:目前係三級政府四級財政之畸形,財源易浪費,又不能集中運用,宜採:
1.虛省實縣-制就歷史源流言,省為中央政制的分枝機關;就國家財力言,虛省實縣較切合低國民所得的國情;就學理上言,省係立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聯絡體;就實用上言,必須充裕縣級財力,堅固基層建設;就法制上言,現行憲法雖列省於地方制度一章中,惟省縣自治通則迄未頒佈,省仍不失為行政區域的性質,故在財政層級上採虛省實縣制應非無據。如其不然,亦宜縮小省府編制人員,加強縣市職權,否則目前縣市政府只辦學生讀書與支付公教人員薪俸外,財力已所剩無幾,無法推動經建工作及一般政務,也不能達成縣與縣聯以成一國的理想。
2.鄉鎮財政不宜獨立-就法制上言,鄉鎮獨立成級缺乏明確有力之根據,就經濟效率上言,鄉鎮財政獨立使縣市財政更趨貧困,目前鄉鎮幾乎淪為養人機關,又困難羅致優秀人才,於推動政務或擘劃經建均嫌財力不足,近雖有倡議鄉鎮大合併制,終不如循與情之論,改鄉鎮為省轄市之區公所,較具澈底而能集中財力。
總之,地方財政的改進工作,宜由開源、節流及財務行政的革新三方面著手,齊頭並進,同時實施,治標之計不宜阻塞治本之路,治本之圖不可毀治標之基,若無治標之基,治本無從發□,無治本之圖,治標亦永失其附麗,故兩者不宜有所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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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自主與政策制定過程--台灣現行制度之分析研究陳明道, CHEN, MING-D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政府遷台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地方財源短絀一直是棘手的問題。由於地方財政問題
無法妥善解決,地方財政自主乃成為地方各界爭取之目標,並演變成許多事件之導火
線,例如:台北市議會拒絕將營業稅及印花稅的一半收入提撥中央、澎湖縣議會決議
廢縣等。這些事件背後除了「地方財政自主」之訴求外,更包含著「落實地方自治」
的呼聲。事實上地方財政係地方自治職權之一環,卻又是地方自治權落實與否之具體
表現,兩者之關係十分密切。
雖然兩者關係緊密相扣,但過去諸多探討地方財政問題之論述,觀點卻大都侷限於財
政收支之層面,對地方自治及所衍生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多未觸及。故本文研
究目的之一即在運用「公共選擇理論」此一整合性研究法來探討地方財政問題。此外
,地方財政自主之內涵、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如何合理劃分,為本文另一研究目的。當
然如何建構一個完善的制度,亦即謀求政策制定過程之效率與公平,以改善地方財政
短絀之困境,並促進各地區之均衡發展,則為本文所追求之終極目標。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基本概念。第二
章介紹地方財政之經濟理論,包括地方公共財理論、TIEBOUT 的以足投票模型及財政
聯邦制度,以建立評估各級政府間權限劃分之標準。第三章則為地方財政之政治理論
,乃自憲政體制、地方自治等另一角度導出政治面觀點,並與經濟面理論相互整合歸
納,使權限劃分標準更加清晰週延。第四章探討台灣現行制度,對於規定中央與地方
權限劃分之憲政及財政體制加以研究。嘗試找出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地方財政問題之
癥結所在。第五章係對美國、日本、德國等主要國家之憲政與財政體制的比較分析,
期能收他山之石之效。第六章為結論,就前五章之研究結果及心得提出具體建議,以
作為我國地方財政改進方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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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規模之實證模型--台灣地區實例分析王凌超, WANG, LING-C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財政之健全,必須依賴健全之稅制,以獲取足夠的稅收;然政府向人民徵稅,其
最終之目的係支應各項政府支出,因此,地方政府支出與健全與地方財政之健全具有
密切的關係。地方政府支出過高,造成資源的浪費;地方政府支出過低,則不符人民
需要,至於理想的政府支出水準為何﹖此即地方財政規模大小之問題,亦為本文研究
的重心。
地方財政規模之研究,歷來均偏向最適理論的探討,即從理論上求得一最適切地方政
府支出水準,此類研究方法涉及價值的判斷,屬於規範經濟學(Normative economic
s )的範疇。然而,地方政府支出預算的實際結果,係反應在一定的人口結構下,各
項政府支出的優先性,牽涉之範圍極廣,包括政治、經濟、社會等各種因素,故從理
論上探討最適地方政府支出水準,其困難是可想而知的。
基於前述研究方法的缺失,本文改以實證經濟學(Positive economic )的觀點,根
據台灣地區地方政府支出的實際情況,試圖建立一個研究地方財政規模的實證模型(
Poditive model),經由此一實證模型,估計台灣地區預期(Predjcted )之地方政
府支出水準,進而與實際(Actual)之地方政府支出水準加以比較,即可得知台灣目
前之地方政府支出水準過高抑或過低﹖此種研究方法不涉及價值的判斷,而係經由為
數龐大的地方政府支出實際資料而求得,應可作為地方政府策之參考。
以上所述,為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的簡單介紹。至於本文內容計分
五章九小節,共二萬五千餘言,分別略述如下:
第一章 導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的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 方法論:詳細描述本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及其應用於地方財政規模研究的
適用性。
第三章 影響地方財政各項支出之決定因素:包括文獻之回顧,及地方政府支出分類
之探討,最後分析台灣之現況。
第四章 實證模型及結果:包括模型的建立及說明資料的來源,隨之應用此種估計台
灣地區之地方政府支出水準,最後將其與台灣地區實際之地方政府支出水準加以比較
。
第五章 結論:依據前章所得結論,進一步加以分析,設法提出決策者參考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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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OECD國家租稅結構演變看台灣地區租稅體制之改革葉庭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稅收不足,造成財政困難,政府的債務迅速攀升,嚴重影響了政府財經政策的有效運作。以下問題為本文研究重點:OECD國家與我國的租稅負擔及租稅結構變動趨勢如何?地方財政困難與地方租稅結構及地方財政自主性的關係如何?我國租稅結構的變動是否受到政治循環週期的干擾?我國的租稅有效稅率對於總體經濟活動的影響如何?應如何調整?
文中首先以OECD國家稅收分類標準對我國稅收加以重新分類,並將我國開徵多年的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保險、全民健保等強制性保險歸類為社會安全捐,以便進行國際比較。
就國民租稅負擔來看,OECD國家全體稅收占GDP比率(含社會安全捐)逐年上升到2001年的36.9%。基本上歐洲國家的社會福利較佳,國民租稅負擔較重。我國的租稅負擔率則自1995年的高峰逐年遞減至2002年的15.8%(含社會安全捐),顯著低於先進國家水準。
在租稅結構方面,以OECD國家全體平均來說,2001年占總稅收比例依次為個人所得稅(26%)、社會安全捐(25%)與一般消費稅(18%)。隨著國民所得提高,各國愈來愈倚重社會安全捐作為社會福利支出的財源,實際上日、德、荷等國社會安全捐已是政府最大的財源;加值稅(VAT)在各國普遍的實施後,已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收入;相對的,特種消費稅(關稅、貨物稅等)的稅收比例(11.3%)呈現大幅下降的趨勢;公司所得稅歷年變動幅度較小(9.4%);財產稅的比例(5.4%)也逐漸下降。
2002年以前我國的租稅結構是以消費稅為主,所得稅次之。隨著國民所得提高、消費能力增強,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成長。相對的,貨物稅、關稅及菸酒稅(原公賣利益)的比重則大幅下降。另外由於全民健保的實施,政府來自於強制性社會安全保險的收入也逐年遞增。
在地方政府的稅收結構及財政自治性方面。2001年OECD聯邦國家中,地方政府稅收占總稅收比例平均為26.6%,單一國家的地方政府稅收比重平均為13.1%。進一步依據稅率與稅基的決定權來區分地方政府的稅收自主程度,大多數OECD國家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對於其地方稅收的稅率都有部份或全部的決定權。OECD國家地方政府的稅收主要來自於所得稅、財產稅以及消費稅。
由於營業稅已劃歸國稅,九十一年度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自徵)占總稅收的比例為17%,但地方政府稅課收入占歲入比例偏低,除台北市、高雄市外,其他各縣市平均僅約四成五。我國地方政府稅收以財產稅為主。由於土地與房屋的評價偏低,不符地方受益原則。地方政府對稅率有決定權的稅目僅有房屋稅及娛樂稅(法定最高與最低稅率間),且全國的徵收率趨於一致,因此幾無地方財政自主權可言。
利用修正Mondeza之公式計算出我國的資本所得、勞動所得與消費有效稅率,其中資本所得有效稅率變動幅度較大,且自1990年之後大幅下滑,2001年僅有17.72%,幾乎不到OECD國家平均水準的一半;勞動所得有效稅率近年在25%上下波動,消費稅有效稅率呈現逐年遞減的現象,2001年僅為9.26%。
本文利用Hymer and Pashigian 於1962年發展的動態指數來衡量租稅結構變動,發現我國租稅結構波動的程度遠較OECD個別國家為高,主要為受到股市波動,造成證券交易稅收大幅波動的影響。本文雖未發現我國租稅結構有明顯的政治循環週期,然而我國租稅政策愈接近重大選舉期間,愈顯得格外保守。
利用資本所得、勞動所得與消費有效稅率對我國相關總體經濟變數(所得分配狀況、勞動工時、私人投資、儲蓄率、經濟成長等)進行量化分析,實證結果認為對資本所得及勞動所得課稅並不利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國民儲蓄及經濟成長,對消費課稅則相對較有利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及國民儲蓄,此與內生性成長理論大致相符,但並不符合A. C. Harberger的超中立性假說。因此在稅收維持中平的情況下,提高消費稅的比重,並降低資本所得及勞動所得的稅負,若能提高政府支出效益,對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及國民儲蓄都有正面的影響,並有利於經濟的成長。另外,租稅結構變動的大小對於經濟成長等總體變數,實證上並無顯著關係。
由於我國的國民租稅負擔率偏低,在當前政府支出無法大幅縮減之下,為兼顧公平、效率、簡化及平衡政府預算,政府應規劃一長期的租稅水準,以適度提升整體的國民租稅負擔率為目標;取消過多不合時宜的租稅獎勵,避免稅基的侵蝕;善用有限的資源,集中獎勵具有外部效果的創新與研發工作,以促進資本累積。
在所得稅方面,現階段應重於水平公平的調整,取消身分別、所得別(例如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優惠,長期應採屬人主義,以合乎租稅之公平正義。在消費稅方面,消費有效稅率的提高,對於相關的總體經濟變數有較為正面的影響,且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名目稅率與先進國家差距較大,適合優先作為稅負調整的稅目。
改革當前土地與房屋稅基評價制度,使財產稅課稅能符合地方受益原則。由於有許多OECD國家的地方政府稅源來自於地方所得稅與地方消費稅,因此可審慎規劃實施地方所得稅與地方消費稅的可能性。對於地方政府新開徵的地方稅目應從寬審核,以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性。
為了減低政治面及利益團體的干擾因素,應將獲得多數共識之租稅改革法案,採包裹立法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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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都會區地方財政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aipei Metropolitan Public Finance方惠煌, Fang, Hui 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促成了都市的緊密生活關係與外部效果的擴大
,結果將使大都市與相鄰城鎮、郊區形成一個都市化的都會地區。由於都
會區內各地方政府位階不同,必然導致彼此間在職權和轄區方面的衝突,
因此,恐不易透過協調合作方式來解決根本的問題,乃有將台北縣、基隆
市併入台北市,擴大行政區域之議。台北市行政區域擴大後,大台北都會
區將面臨財政收支同時增加的現象。本文研究的目的,即在探討合併後財
政收支的可能能情形,並針對支出大於收入的財政負擔,參酌其他地方政
府之整體區域均衡發展,對中央、省、直轄市間的財政收支劃分預作調整
規劃,輔以收入方面之開源及支出方面之節流擬議,以期解決大台北都會
區之財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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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地方財政之研究-板橋市的實例分析李怡慧, LI, YI-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一冊,三萬多字,分六章十五節,內容茲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地方財政與人口移動。旨在說明地方財政的理論及人口移動對地方財政的影
響,並瞭解縣轄市在台灣人口移動中的角色。
第三章:縣轄市的財政收與職能。旨在說明我國現行的地方財政制度及縣轄市的財政
地位,並對地方財政制度加以檢討。
第四章:板橋市財政收支之分析與比較。旨在以本省人口最多的縣轄市-板橋市為例
,分析及比較其財政收支情形。
第五章:改善縣轄市財政之擬議。旨在根據分析結果對縣轄市財政提出長、中、短程
的改善方案。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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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的教育財政---以初等教育費為探討中心 / The education funds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focus on primary school expenses李鎧揚, Li, Kai Y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總督府在不同的時期政策下,如何設計出符合統治需要的初等教育經費制度。經過研究以後發現,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在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前後,有相當明顯的不同。因此,本文以公共團體成立為分界,針對日治前後期初等教育經費制度變化過程進行討論。
在日治前期,總督首先對既有資源展開調查與整合,並將清代府縣儒學的學田成立學租財團統一管理。在臺灣公學校令實施後,仿照本國制度在臺灣設立協議費,配合捐款、學費以及公學校基本財產收益,組成公學校的收入。協議費制度以公學校學區為基礎,向區內民眾徵收維持公學校運作所需的經費;從收入比重來說,也是日治前期最重要的來源。在支出方面,明治31年(1898)公學校成立以後,到了明治34年(1901)便出現不穩定的問題;總督府因此在明治35年(1902)以「公學校經費收支規程標準」規範公學校經費收支,企圖穩定公學校經費;該規定後來在明治39年(1906)、明治40年(1907)再次修正,「公學校財務規程」建立更為完整的收支決算制度,也使公學校經費制度到公共團體成立以前,大致能夠維持穩定的狀態。
大正9年(1920)公共團體成立以後,本來屬於總督府支配的地方費財源重新調整,新成立的州、廳與市街庄擁有獨立的財政權,總督府也在大正11年(1922),將教育行政權下放到市街庄,將小公學校的設置權交由公共團體管理者決定。公共團體成立以後,解決了日治前期因為校舍擴增的債務問題,公共團體的財源雖然是所有地方公共事務的經費,相較於日治前期以協議費為主的收入,公共團體成立後教育分配到的財源比以前更多。
公共團體的設立雖然給初等教育帶來一定的財源,但是公共團體在先天設計上,並沒有創造出如同本國府縣人口、面積的行政區,在經費籌措能力上遜於日本。另外,受到因為殖民地的特殊性影響,總督府給予地方相當多的國政事務;公共團體在國政事務支出過多下,排擠到既有的教育經費,從1930年代起開始無法容納更多的就學人口,地方財政開始出現危機。隨著中日戰爭爆發,日本對人力需求快速增加,在地方財政無法更進一步提供更多人入學下,總督府在1930年代中期以後,嘗試以國庫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並在義務教育實施的前一年(1942),確立國庫補助初等教育經費制度,初等教育經費也從州、市街庄負擔經費的型態變成國庫、州廳與市街庄各負擔三成的結構。
關鍵字:公學校、協議費、公共團體、國庫補助、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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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地方財政比較研究-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狀況之分析王蕙娟, WANG, HUU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計一冊,約八萬字,內容共分六章,依次為: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
第二節,台北縣市的人文社會背景結構
第三節,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
第二章,地方財政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地方財政的建制基礎
第二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原則
第三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方法
第三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來源
第二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地方歲入情況之檢況
第四章,台北縣市地方歲出之比較
第一節,台北縣市歲出項目
第二節,台北縣市歲出結構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台北縣市歲出情況之檢討
第五章,台北縣市財政問題之分析
第一節,台北縣市財政收支配置問題
第二節,台北縣市財政自主問題
第三節,台北縣市財政發展的趨勢
第六章,結論
第一節,各國地方財政發展趨勢
第二節,我國地方財政現況
第三節,改進台北縣市財政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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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地方財政之研究王耀斌, WANG, YAO-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研究台南市之財政收支,有關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本文之動機與目的,以及資料來源與文章之結構。
第二章為都市財
政之基本理論,介紹財政收支之劃分,並論述地方財政最主要之稅收─財產稅,同時
探討準公共財與環境財。
第三章為台南市之財務行政。先將台南市之財務行政作個簡介,其次探討台南市庫款
集中支付制度,最後再將屬於主計部門之預算與決算加以論述。
第四章為台布市財政收廿結構分析。將台南市歷年之經費支出與財源籌措情形分別作
詳盡之分析。
第五章為台南市財政部問題之癥結及其解決之道。指出台南市財政收十之問題所在,
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六章為結論,將本文作個總整理,並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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