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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神話與唐詩中杜宇意象之研究許秀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杜宇神話」為主題,既探究神話的文本生命,明晰其情節變化、形成背景與內在意涵,又以「唐詩」為範疇,細究杜宇意象的文學生命。故本論文分成兩大部分:上篇「杜宇神話研究」,下篇「唐詩中杜宇意象之研究」。上篇先整理古代典籍中杜宇神話的相關記載,以明瞭情節的變化與取捨;接著進入口傳文學蒐羅從古籍杜宇神話發展而出的民間故事,探究從古籍本到民間文學的流傳過程中,杜宇神話的傳承性與變異性。上篇最後一章則深入杜宇神話,探析其形成背景與內在意涵,先從蜀地的時間、空間與人文背景尋訪其形成因素,再就「鳥崇拜」、「農神信仰」、「死而復生」三方面探詢其豐富的神話思維。下篇以唐詩中杜宇意象為研究主體,依主體思想的表現分成「托物詠懷——個人情志之寄託」、「思人(友、親)懷鄉——相思離愁之觸媒」、「借古諷今(借事諷喻)——時代控訴之載體」三章,為方便作品之分析,各章均分「盛唐」、「中唐」、「晚唐五代」三節詳加探討。最後比較出不同主題思想與不同時期杜宇意象使用機制的變化與書寫策略的改變,並明晰唐代詩家對杜宇意象的開發與貢獻及杜宇意象四川文化意義的深層內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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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 /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focu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a-Li-Yuan黃琴唐, Huang, Chin 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為一種「出乎禮則入於刑」的「禮教立法」,而禮教的核心,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人倫。在三綱之中,「父為子綱」常被視為「君為臣綱」與「夫為妻綱」的樞紐,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傳統法制的首要目標在於維繫三綱人倫,而三綱中的「父為子綱」涉及的是親子之間的互動,故傳統法中的親子規範,成為整體法制中極為核心且不容輕易動搖的部分。然則,晚清民初時期對於歐陸親權制度的繼受,即是就既有親子法規範進行的一項變革。由於這項變革直接挑戰傳統法制的核心價值,因此,其間所呈現出的現象究竟為何,不免令人感到好奇。
傳統的親子法規範,以清代《大清律例》的內容觀察,係以「父為子綱」作為立法原則,其規範的形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厲求子孫順守父母的教令與懲罰,(二)禁止子孫專擅自行,(三)嚴懲子孫的不孝惡行。而規範運行的基本原理,是要使父祖子孫各自恪守其分,以達成家內秩序的長久和諧。時至晚清,由於國外勢力的壓力與國內社會經濟情勢的變更,清廷展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工程,進行新法與舊律的修訂。關於親子規範的變革,一方面藉由編訂新刑律以褪除「父為子綱」原則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同時又編纂民律草案,試圖將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引進中國。不過,由於中西親子規範的指導理念根本不同,遂導致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激烈論爭。因清廷頃間覆亡,故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並未獲得施行,傳統「父為子綱」式的親子法規範仍然存續在脫胎於《大清律例》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有效律典中。
民國初年,新式民律草案未能頒行,經參議院決議,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事審判時的明文法源依據。然在此情形下,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仍透過解釋例和判決例,逐步實現了一套頗具規模的親權法制。
藉由整理、分析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中的相關法律論述,首先,本文試著呈現出大理院親權法制的形貌與精神,並分析大理院實踐親權法制的具體方法。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無論《大清律例》中的「父為子綱」相關條款,或者大理院判解中表達的各項親權法律規則,皆屬於「國家法」的法律形式。而國家法在本文中的特殊意義,在於它代表了統治權威的某種「價值宣稱」,亦即統治權威在各種競逐的價值取向間,做出具體衡量的最終結果。在此認知下,本文希望進一步探討的是:晚清民國時期,傳統親子法規範與大理院親權法制的爭峰消長,從國家法變遷的角度來看,其間蘊含的法文化意義究竟為何?又能帶給今日何種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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