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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守則之研究 / The Study of Code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戴楊健, Dai, Yang 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關公共行政學之研究雖可上溯自一八八0年,但以「行政倫理」為主題的文獻卻要到一九四0年左右才出現。然而,行政倫理的廣泛受到注意及討論,乃是一九七0年代之後,亦即「新公共行政」興起之時,自此而後,行政倫理在公共行政研究領域中日益受到重視。行政倫理對公務人員之約束,歷來有主張內在控制及外在控制二者,雙方各有其論點:內在控制主張透過訓練及專業社會化,創造及強化公共服務的專業價值和標準。而外在控制假定個人判斷及專業標準不足以維持倫理行為,唯有設立法律及制度上控制的管理方法,才能造成責任行為。實則二者均不可偏廢,重要的是如何加以整合,以達成最佳模式,促成倫理行為。以倫理守則的方式來提昇公務人員的倫理行為,係屬於外在控制途徑之一,公務人員在自省自發的情況下,尊重法律與規範,並進而追尋社會公道,將更能達到責任行政的理想。而以臺灣目前情況來看,有關公務人員行為之倫理規範尚不夠健全,有許多相關法案正處於立法過程中,公共行政專業組織在倫理守則方面也未發揮應有功能,凡此皆有待改善。影響倫理守則的因素,包括:制度上的法律與政策;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個人因素;專業組織的促進;和社會期望等。本論文根據以上研究,綜和學者見解,提出對行政倫理守則之建議。最後,並討論責任行政整合模式,期能進一步提昇公共行政的倫理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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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風險控管之觀點評析我國現行證券市場「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效益

陳志宏, Chen,Chih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證券市場自設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以來,大型證券商迭有反應,其凍結大量資金於防範市場違約,影響其資金運用之靈活度,筆者除了解上開情事之真實現況外,擬參酌國外之相關作法, 就共責制基金設置之適法性及基金運用之靈活度、流動性等構面,加以研議分析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之一定金額以保險方式取代現行以現金繳納方式之相關可行性意見,俾供 主管機關卓參。 本研究透過整理國內歷年來證券商違背交割之案例模式,探討證券管理潛藏疏漏之處,用以提昇市場管理之層次,面對市場不斷的挑戰與變化,另從我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發展之沿革,分析其效益及其部分金額以替代方案加以取代之可行性。再者,藉由探討基金之運作,演化出新種商品開發之可行性,希冀為國內產險業者製造商機之餘,亦嘗試為國內證券業者製造更多創造財富之邊際效果。 本研究可歸納出下列四項結論: 一、大多數證券商業者對於市場潛在之風險意識,仍存有普遍認知之程度,亦即市場潛在之風險,仍需藉由現行「交割結算基金」之規模及運作機制,來捍衛現行證券市場交易交割之安全。 二、「共責制基金」之現金孳息仍歸屬證券商所有,乃是大多數證券商對於「共責制基金」繳存方式之最佳偏好,亦即證券商最終仍可保有原始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本金」及固定收取「利息」之雙贏優勢。 三、現階段以「保險」方式取代「現金」繳存方式,雖然仍屬未臻成熟,惟若在適法性、即時性等因素都能加以克服之情況下,未來「共責制基金」以「保險」方式替代,被認為是可以被考慮接受之選項之一。 四、以「共責制基金」運作現況觀察,在未尋找到或發展出更加且更具效率運作模式之前提下,現行「共責制基金」相關管理規範,包括「基金之計提規定」、「基金繳存方式之規定」、「基金管理運用之方式」等法制面規定,尚稱完備。惟不可忽視的是,未來發生證券商違約之機率、違約金額之規模,尚屬未知。故可未雨綢繆的將是,落實各證券商各項風險控管機制,諸如確實執行證券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輔以自有資本適足率制度的有效掌握,配合公司治理制度具體而微的運作,以及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等基礎規範的扎實遵守,雖無法奢言絕無證券商違約發生之可能,惟藉由上述各項防範措施,應可將對證券市場之負面衝擊程度降至最低。 本研究另提出二項建議: 一、適法性建議:現行「共責制基金」以「現金」繳存之型態,如欲以其他方式譬如:「全部」保險、或「部分現金、部分保險」等方式加以取代,其先決條件應為修訂相關法規,例如:各證券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08、132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0條之規定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繳交交割結算基金,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營業細則」第118條之規定,各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故若「共責制基金」之一定金額以保險方式或其他方式取代時,首先即應修改「營業細則」第118條中有關「以繳存『現金』為限」之規定,俾以達到適法性之要求。 二、研究潛在風險值之建議:現行「共責制基金」之規模大小,亦即彌補市場因證券商違約所造成資金缺口之能力大小,究係應較現行規模增加或減少,因該項議題牽涉的因素甚廣,例如:全體及個別證券商經營風險之涉險程度不同而產生差異;再者,個別證券商可以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因個別證券商之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不盡相同,亦即一般淨值達二億元之證券商每日得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最多僅達四十億元(公司本身淨值之20 倍),然而大型證券商淨值達一百億元之證券商每日得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最多幾可達二千億元(公司本身淨值之20 倍),故估算全體市場真實交易潛在之風險值,應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用以重新衡估「共責制基金」之最適規模,俾有效率的運作「共責制基金」,發揮最大效能之餘,又能兼顧「共責制基金」安全性、流動性及變現性等之訴求,亦為本研究最終之期許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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