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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陳渭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溯自工業革命之後,產銷技術進步,經濟趨於繁榮,為適應實際需要,工商企業之規模不斷擴張,組織日臻龐雜。各企業管理當局無法事必躬親直接參預每一細節,而不得不將事權分別下授到各個部門或人員.透過分層負責與制衡程序。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以獲致以簡馭繁、提綱挈領之效。然而,內部控制因企業之性質、組織規模及管理階層構成份子之不同而互異,尚無劃一的標準控制制度可供各企業一致採用。故除制度之設計應適應其特性外,制度之是否適當與是否有效,尤需仰賴專家之檢核。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一般而言,可由企業內部檢核人員及由業外專業人員為之。企業內部檢核人員從事檢核業務之方法,本所余標勇碩士在其"內部管理檢核業務之研究"論文中已詳為論述。至於業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及其他管理顧問機構人員,由於經驗之累積及專業學識之豐富,若從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與評核,常較一股內部人員更能提出客觀而深入均見解。因各企業的內部檢核人員,或囿於工作上的主觀成見,有積非成是的趨向;或因對外接觸機會不多,故經驗較為窄狹;或對管理方面新的理論與實務瞭解不夠,無力就其內部控制制度從事合理的檢核。因此,基於客觀環境的需要與主觀條件的具備,會計師及其他管理顧問機構乃自然而然受託承擔此項檢核任務。尤其近三十年來,工商企業規模更趨龐大,投資人與企業家之分離益臻明顯。企業家為有效運用資源,達成獲致合理利潤的職責,投資人為了維護本身的權益,保障投資的安全,雙方對於聘請會計師或其他管理顧問機構檢核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要求乃更為殷切。 就我國而言,政府目前正積極提倡會計師稅務簽證制度及鼓勵證券公關上市,並透過法令之頒行,加強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功能,賦予會計師更重大之責任,而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不僅常以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作為重要審查方法之一,並且亦為會計師謀求減輕責任及取信於政府所不可缺少的一種手段。 面對看這種局勢,會計師或其他管理顧問機構應如何針對各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特質,予以適當及有效之檢核,以順應時代潮流之需要,乃為本論文研究之重心所在。 由於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在國內尚未普遍推行,有關之文獻與資料並不多觀,因此在撰寫本論文時,除儘可能參考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的文獻以外,並輔以個人實際之工作心得,整理而成十四章,除第一章緒論為一般性概括介紹外,第二章至第四章研究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方法,第五章至第十二章討論個別項目之檢核分別為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銷貨及應收客帳、購貨及應付客帳、薪工、存貨、證券及固定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等項,第十三章以專章介紹小規模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第十四章結論則為綜合性之研討,並針對我國現階段的情形加以檢討並作展望。 渭淳才疏學淺,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敬祈諸位師長不吝賜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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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與ISO 9001及ERP之整合–以某數位影音公司為例

黃安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國內相關論文,多以設計及規劃個別管理制度之推行導入為主,較少著墨於各項管理制度之整合;企業為因應激烈競爭的經營環境,導入各項或部分管理制度系統,但因時空背景及規劃考慮因素不同,使得企業在推動這些管理系統容易忽略各管理制度的整合,造成許多無效率作業及資源的浪費,許多公司現正苦於各項管理制度之間的不一致,但成功的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率的內部控制,即已整合完成各項管理制度之內部控制制度;故本研究以某數位影音公司為例,探討個案公司在原本內部控制制度架構上先後導入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及ERP系統的過程中,應用流程建立及持續改善導向的ISO 9001設計、建構的過程中,對應ERP模組功能及內部控制流程,整合流程電子表單及品質紀錄,以建構相對應之資訊系統模式的方法與程序,這其中導入時所面臨問題,及各項管理制度整合的問題,作為個案公司及後續企業面對各項管理制度整合問題及企業建立整體經營管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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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研究及評估

鄧泗堂, DENG, SI-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要旨如下: 1.近年來社會經濟犯罪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大企業如聿津、和信興、寶隆、中信、 丸億、偉成及怡興商行,相繼山現財務厄機,但即使是公開上市卻尤未能察覺所投資 事業實情,此乃導因企業對外報表虛飾行為。大型企業如此,更遑論中小企業對外報 表更是隨意操縱損益編製與事實完全背離之報表。欲防止這種弊端雖有賴各方面之配 合,但卻以企業均能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為基本要件。再者,目前國內中小企業現 均面臨轉型之時代,由於經濟之不穩定,大企業競爭及內在各種經營危機等不利因素 ,中小企業要再持續成長,端賴於是否重視管理功能之發揮,而內部控制制度正是基 本管理制度之一種,缺乏此一制度,企業無論實施任何現代化管理制度均將歸於失敗 。 2.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首應考慮中小企業之特質,例如規模小、資金 缺乏,管理權與所有權不分等,此與大型企業顯然有別,因之若以大型人企業內部控 制之標準研究及評估中小企業內部探制制度將造成重大歪曲,而且擾亂中小企業建立 內控制度之方向。 3.目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因於政府輔導措施、政策、法令等錯誤偏 差所佔因素很大。若政府能以無比決心,改正各種措施,督導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則中小企業重視內部控制制度之情形,將普遍獲得提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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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風險控管之觀點評析我國現行證券市場「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效益

陳志宏, Chen,Chih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證券市場自設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以來,大型證券商迭有反應,其凍結大量資金於防範市場違約,影響其資金運用之靈活度,筆者除了解上開情事之真實現況外,擬參酌國外之相關作法, 就共責制基金設置之適法性及基金運用之靈活度、流動性等構面,加以研議分析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之一定金額以保險方式取代現行以現金繳納方式之相關可行性意見,俾供 主管機關卓參。 本研究透過整理國內歷年來證券商違背交割之案例模式,探討證券管理潛藏疏漏之處,用以提昇市場管理之層次,面對市場不斷的挑戰與變化,另從我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發展之沿革,分析其效益及其部分金額以替代方案加以取代之可行性。再者,藉由探討基金之運作,演化出新種商品開發之可行性,希冀為國內產險業者製造商機之餘,亦嘗試為國內證券業者製造更多創造財富之邊際效果。 本研究可歸納出下列四項結論: 一、大多數證券商業者對於市場潛在之風險意識,仍存有普遍認知之程度,亦即市場潛在之風險,仍需藉由現行「交割結算基金」之規模及運作機制,來捍衛現行證券市場交易交割之安全。 二、「共責制基金」之現金孳息仍歸屬證券商所有,乃是大多數證券商對於「共責制基金」繳存方式之最佳偏好,亦即證券商最終仍可保有原始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本金」及固定收取「利息」之雙贏優勢。 三、現階段以「保險」方式取代「現金」繳存方式,雖然仍屬未臻成熟,惟若在適法性、即時性等因素都能加以克服之情況下,未來「共責制基金」以「保險」方式替代,被認為是可以被考慮接受之選項之一。 四、以「共責制基金」運作現況觀察,在未尋找到或發展出更加且更具效率運作模式之前提下,現行「共責制基金」相關管理規範,包括「基金之計提規定」、「基金繳存方式之規定」、「基金管理運用之方式」等法制面規定,尚稱完備。惟不可忽視的是,未來發生證券商違約之機率、違約金額之規模,尚屬未知。故可未雨綢繆的將是,落實各證券商各項風險控管機制,諸如確實執行證券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輔以自有資本適足率制度的有效掌握,配合公司治理制度具體而微的運作,以及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等基礎規範的扎實遵守,雖無法奢言絕無證券商違約發生之可能,惟藉由上述各項防範措施,應可將對證券市場之負面衝擊程度降至最低。 本研究另提出二項建議: 一、適法性建議:現行「共責制基金」以「現金」繳存之型態,如欲以其他方式譬如:「全部」保險、或「部分現金、部分保險」等方式加以取代,其先決條件應為修訂相關法規,例如:各證券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08、132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0條之規定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繳交交割結算基金,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營業細則」第118條之規定,各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故若「共責制基金」之一定金額以保險方式或其他方式取代時,首先即應修改「營業細則」第118條中有關「以繳存『現金』為限」之規定,俾以達到適法性之要求。 二、研究潛在風險值之建議:現行「共責制基金」之規模大小,亦即彌補市場因證券商違約所造成資金缺口之能力大小,究係應較現行規模增加或減少,因該項議題牽涉的因素甚廣,例如:全體及個別證券商經營風險之涉險程度不同而產生差異;再者,個別證券商可以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因個別證券商之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不盡相同,亦即一般淨值達二億元之證券商每日得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最多僅達四十億元(公司本身淨值之20 倍),然而大型證券商淨值達一百億元之證券商每日得接受委託買賣之額度最多幾可達二千億元(公司本身淨值之20 倍),故估算全體市場真實交易潛在之風險值,應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用以重新衡估「共責制基金」之最適規模,俾有效率的運作「共責制基金」,發揮最大效能之餘,又能兼顧「共責制基金」安全性、流動性及變現性等之訴求,亦為本研究最終之期許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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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法制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in the Public Company

林士和, Lin, Shih H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每逢企業舞弊違法事件發生時,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改善公司治理常被認為是有效解方。現今,舉凡美國、日本及我國等國家,內部控制制度均已以不同程度之要求納入資本市場之監理法制中。 我國自1986年起即逐步推動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於2002年予以法制化,使其具有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效果,且應用於上市(櫃)審查、增資案審核,並納入金管會「強化公司治理藍圖」進行推廣。在實施成果上,主管機關透過法令制訂、行政檢查、會計師審查、常見缺失宣導、行政裁罰等手段,成就出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形式完備率非常高。然而在實質成效上,因為政府之強力推動多過企業的自發性認同,使得企業多抱持應付心態,而吝於配置資源於此。另法制設計對主動自行揭露內控缺失者,又有後續追蹤查核或影響增資審查之不利益,從而降低企業認真執行及自願揭露內控缺失之意願。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揭露之內控缺失存有黑數,法院亦罕見相關判決來維護市場秩序。 我國內部控制法制係全盤繼受美國COSO Report,其適當性容有探討空間;現行證券交易法中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部分罰則法條的適切性,得再檢討;對於法條競合,亦有待更多法院判決來統一見解。關於內控重大缺失之揭露,採用重大訊息之即時公告,應比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年度揭露,更有助於資訊透明度。另為抑止弊端或為政府新政策增添配套管理措施,主管機關不斷地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規範或擴張其範疇,此雖有相當功效,但部分事項也產生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或行政裁量是否恰當之爭議。內部控制制度除硬性法規命令之強制推動外,軟性輔導企業內化至其日常作業中,應更能輔佐立法意旨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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