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定期勞動契約之研究楊淑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論述態度與研究範圍上,係以定期勞動契約為軸心,基於勞基法第九條乃是定期勞動契約的最根本的法源,所以本文擬從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的定義這個切入點著手,具備什麼樣的要素是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具備什麼樣的要素又是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這個要素應該如何去作解釋;於定期勞動契約的定義之後,接著介紹目前定期勞動契約的類型,除了勞基法所規範的類型外,特別法上或實務上的類型亦在觀察之列。而區別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實益何在,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有何不同,本文也作一闡述,進而審視目前的實務操作的結果會是如何,到底合不合理,最後借鏡外國的立法例,為求配合現實的經濟環境,在立法論上或解釋論上來提出結論。
本論文摘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包括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加以說明,藉以瞭解本論文題目的產生背景,並稍加說明各章節之內容。
第二章為我國勞動基準法上定期契約的定義,將從立法背景與理由切入,解析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何謂「繼續性」,並舉出主管行政機關的判斷標準以及學說見解,來對定期契約的認定與種類作闡釋與論述。除此之外並對與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的議題:外籍勞工、國防役男、國會助理、公營移轉民營條例之定期人員、試用期等來作解析。
第三章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從各個角度去剖析定期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包括法定更新、連續性定期契約、資遣、退休、年資累計等問題。
第四章為整理我國實務見解,在此章將對搜尋所得的有關定期契約判決作一分析整理,試圖勾勒出法院對於定期契約判斷標準的模式與界線。
第五章為介紹德國立法例,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關於定期勞動契約的制訂法演變共有三階段,而這其中的關鍵毋寧說是經濟因素的變遷,使得制訂法上因循變異,其日漸放寬定期勞動契約成立的限制,相較於我國,帶給我們何種啟示為探討,藉以提供我國法制比較之參考。
第六章為結論,本章將針對前面各章所得之結論,進行歸納與處理,總結本文所述,提出結論與建議。
|
2 |
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陳玲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非典型之勞動型態日益發展,而其中尤以部分工時勞動所佔的比例為最,因此隨著該勞動群體就業率的增加,其在勞動法制上的權益問題,著實不容忽視。部分工時為一種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同時具有其優缺的面向,所以在法制的設計上,應考量如何制定一可發揮該制度之優點,同時並可避免該制度之弊端的法規範。部分工時法制的討論分析上,首要之務在於掌握其基本概念,因此本文內容架構安排上,先於第二章中討論部分工時之定義及態樣等,再分別於第三、四章中介紹國際勞動基準及他國對部分工時之相關規範,在上述基礎下,接著探討我國部分工時之規範並檢討之,最後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部分工時的態樣依區分標準的不同可能呈現出多種的型態,本文採工作時數及工作時段固定與否、勞動契約之性質為區分之標準,將部分工時之態樣區分為固定型部分工時、變動型部分工時、定期契約部分工時及不定期契約部分工時。上述各種態樣之部分工時,彼此間分別具有共通性與個別性的勞動問題,本文分別從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資關係及就業安全面討論之。個別勞動關係方面:由於部分工時在工作時間上的特殊性,因此其個別勞動關係上的主要問題多因工作時間的差異而產生,例如加班費與例假日的問題。而在集體勞資關係方面:部分工時勞動團結權之問題,可能不在於法制規範是否賦予其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而在於行使團結權有其實際上的障礙。由於工作總時數的變動範圍與部分工時勞動者之就業安定性有關,因此對於變動的範圍應有所限制,以避免不安定狀態的期間過長。
部分工時為一種自願性選擇的就業型態之前提下而展開,法制的考量面向在於,如何藉由規範的建立使部分工時制度更具吸引力並提高部分工時制度的可得性。是以,從國際上部分工時法制之規範內容來看,同時包括均等待遇及促進利用的部分。均等待遇部分,有同一保護事項及同等保護事項之分;而在促進利用上,其包含有:部分時間工作的開發、相關訊息的提供及公開、提供員工工作時間轉換的管道等。
我國於民國九十二年廢止「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後,雖有新公佈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以為規範,不過就後者的規範形式來看,該手冊為不具任何強制效力之行政指導,其法規範之拘束力甚至低於過去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然而,對於部分工時勞動之規範,既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未來在有關部分工時勞動新規範的制定上,形式上仍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
|
Page generated in 0.032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