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追償與保護 / Law of retrieve and protection of labor pension and severance pay李涓鳳, Li, Jiuan-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課予雇主於成就一定要件下,有給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之責,以保護照顧勞工。然時至今日,為因應全球化趨勢,經營者透過交互協力的經營網絡,使人事調動亦趨於頻繁,產生多法人格經營組織形態下的調職。惟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係本於勞動契約之請求,故其求償對象為「勞動契約上雇主」,當事人一方(事業單位)改變,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將衍生應以誰承擔雇主責任及工作年資併計、平均工資計算等債權範圍問題。甚或雇主透過關係企業交叉控制,濫用公司法人格、掏空資產,導致關廠歇業,勞工之債權求償無門。
勞動基準法各條文所規範之雇主(責任主體),須斟酌各該法條的立法意旨與目的予以審酌認定,且未包含多重勞動關係之處理。我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惟勞工如係因關係企業、家族企業調動,導致工作年資中斷或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損及其權益,尚難逕以該法條要求控制股東負清償之責,以擴張雇主責任。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提升退休金與資遣費之受償順位,並納入墊償,該條文對勞動債權之保護及施行以來之適用問題,亦為本文關切之重點。
本文將從雇主範圍、跨法人格企業調動、經營主體消滅等變動因素下,探討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求償對象、求償範圍及債權保護等,並透過檢視現行勞動法制、公司法關係企業債權人保護之規定,介紹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日本「法人格否認理論」、我國實務發展「實體同一性」概念等,試圖描繪擴充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與保護法制之輪廓,並對於擴張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追償對象之可能,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
Page generated in 0.019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