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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研究

姜瑞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為保護勞工在雇主終止營業時,被積欠之工資仍能獲得清償,於勞動基準法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擔保勞工工資債權之用。此項制度緣於工資最優先清償權順位的讓步,而以替代角色出現,制度本身相較世界各國,顯得獨樹一格。本篇論文即為研究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探討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基本理論架構、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設立之目的、制度運作及其成效,並對照國際勞動基準及英、法、德、日及香港等國家地區相關制度之優劣,冀求釐清我國工資墊償未來可能發展之方向。 本文架構將分成前言、工資墊償制度之基本分析、我國工資墊償制度、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比較、案例研析、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應有之改革及結論等七個章節,主要針對制度沿革及理論架構、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概況、各國工資墊償制度運作情形(包括:德國破產補薪制度、法國工資保險、英國國民保險基金之工資墊付、日本勞動福祉事業團工資援護及香港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未來工資墊償制度之趨勢等四大部分加以論述。 作者研究發現,各國對於積欠工資大多有特別的保護措施,一般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使積欠工資享有最優先受償權以保護勞工生存的基本權利。第二種是積欠工資墊償擔保制度的機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雖只是勞工保護制度的一環,但對勞工工資請求權的保護,卻扮演了最後且最關鍵的角色。該制度從「類似工資保險制度」演變為「公共救助」,行政機關採行政解釋方式,對人民權利義務之干預,作法上確有未妥,作者因此建議應訂定「特別法」方式解決。另外,我國有關被解僱勞工之保護目前仍未周延,對被資遣勞工資遣費請求權,就業保險法並未納入保障範圍,而資遣費關係勞工離開職場待業期間的生活所需,以目前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由雇主完全負擔,然雇主破產時勞工獲得給付者微乎其微。工資墊償基金之設立,應配合勞工政策全盤去思考,為落實勞工生存權優於財產權而受保護之觀念,應可參考各國立法例,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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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追償與保護 / Law of retrieve and protection of labor pension and severance pay

李涓鳳, Li, Jiuan-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課予雇主於成就一定要件下,有給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之責,以保護照顧勞工。然時至今日,為因應全球化趨勢,經營者透過交互協力的經營網絡,使人事調動亦趨於頻繁,產生多法人格經營組織形態下的調職。惟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係本於勞動契約之請求,故其求償對象為「勞動契約上雇主」,當事人一方(事業單位)改變,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將衍生應以誰承擔雇主責任及工作年資併計、平均工資計算等債權範圍問題。甚或雇主透過關係企業交叉控制,濫用公司法人格、掏空資產,導致關廠歇業,勞工之債權求償無門。 勞動基準法各條文所規範之雇主(責任主體),須斟酌各該法條的立法意旨與目的予以審酌認定,且未包含多重勞動關係之處理。我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惟勞工如係因關係企業、家族企業調動,導致工作年資中斷或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損及其權益,尚難逕以該法條要求控制股東負清償之責,以擴張雇主責任。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提升退休金與資遣費之受償順位,並納入墊償,該條文對勞動債權之保護及施行以來之適用問題,亦為本文關切之重點。   本文將從雇主範圍、跨法人格企業調動、經營主體消滅等變動因素下,探討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求償對象、求償範圍及債權保護等,並透過檢視現行勞動法制、公司法關係企業債權人保護之規定,介紹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日本「法人格否認理論」、我國實務發展「實體同一性」概念等,試圖描繪擴充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與保護法制之輪廓,並對於擴張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追償對象之可能,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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