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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獨占之制度目的設計角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行使行為—以美國法制為借鏡邱詩茜, Chiu, Shih-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在探討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中有關專利權之部分。蓋專利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係國家以法律授予私人的一種獨占、排他權利,亦即,專利權人就其所獲之專利請求範圍,係處於一種法定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之獨占權能地位。專利法藉由此一賦予專利權人特定期間之專屬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獨占壟斷權,以提供一定之經濟上利益為誘因,藉此鼓勵發明人『公開』符合可專利要件;而競爭法制係為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秩序與環境而必須規範獨占、聯合、結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兩者之糾結關係應如何釐清?素有經濟憲法高地位之稱之競爭法制,應如何在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考量下,揮舞它這把大刀?又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又會如何影響競爭法制規制專利權利之界線,是本文想要探究、嘗試解決之議題亦為本文研究目的所在。
鑑於目前我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法律定位爭議甚大,復以目前我國對於專利權之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之實務摸索尚處於萌芽之未臻成熟階段,本文擬以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及專利財產之本質出發,再借鏡國美國法制百餘年之行政執法、司法實務之實證觀察方式,試圖對目前我國越來越多之專利權權利行使與公平交易法之交錯相關議題及爭議,提出一些可能的思考方向與解決之道,並以法律體系解釋、法律目的解釋、市場經濟以及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等思維角度,嘗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並將本文所建議之審查基準與審查步驟作成審查流程圖,作為本文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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