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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家庭照顧者之生命故事

吳宇娟, Wu,Sop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旨在於由少年家庭照顧者的觀點,詮釋自身之照顧歷程。透過敘事研究法深入少年家庭照顧者的內心世界,探討少年家庭照顧者角色形成因素、照顧歷程之主觀感受與經驗詮釋、承擔照顧責任對少年發展的影響、因應壓力方式以及社會福利層面及個人之需求,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對國內家庭照顧者服務及少年福利服務之建議。 本研究共訪談四位有效受訪者,經過整理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少年家庭照顧者角色形成的因素,包含「文化規範」、「交換的報答回饋」、「情感性因素」、「潛在照顧者的缺乏」及「家庭系統分工考量」五個層面。 少年照顧者的感受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少年失去了童年與少年時期應享有的福利;2.成年家屬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在失能家屬身上,忽略了家中其他成員;或因轉而對少年照顧者產生過份的期待;3.永無止盡的工作常令少年家庭照顧者感到疲累不堪;4.失能家屬往往會有突發狀況發生,照顧者必須隨時隨地陪伴在失能家屬左右,沒有自己的時間與空間;5.少年家庭缺乏足夠的經濟支持,除了負擔家務照料失能家屬外,少年仍必須工作賺取薪資。 照顧角色對少年發展的助益包括:少年照顧者會建立出一套個人對生活、責任、情感的架構,將負面情境視為對生命的正向考驗,且較其他同儕更為實際與成熟的思考態度與挫折容忍適應程度,且因未來的規劃而產生自我督促的力量。另外少年照顧者較具同情心與利他主義,對於自身存在的價值有高度的評價,亦更具有關懷弱勢者與體恤他人的能力。 對少年發展的限制方面,少年家庭照顧者不易保有自我的自主性及獨立性。受訪者產生心理分離的矛盾與衝突,既渴望保有自我獨立性,卻又無法放下家人的負擔。而日以繼夜的制式化生活,可能有礙個體發展自我獨特的心理社會價值觀。另外,角色逆轉導致少年照顧者承受角色衝突,出現焦慮、怨恨的情緒。 照顧責任對少年家庭照顧者生活的影響包括:家庭凝聚力與成員間親密感增進;唸書時間與照顧時間互相擠壓而無法兼顧學業與照顧;照顧工作影響少年參與社交活動的時間;對未來的考量安排必須符合現實生活的所需。 少年照顧者感到一般壓力情境包括:遭遇到生活事件改變或接踵而來的事件;人際關係的壓力以及課業成績的壓力;因照顧責任所衍生的壓力則包括受照顧者的不合作與責備、父母不合理的期望、家庭經濟壓力,擔心未來沒有人照顧失能家屬,社會他人的異樣眼光、及外人與社會道德期待也都是少年照顧者因為照顧者角色所必須額外面對的壓力。少年照顧者因應壓力所採行的策略包括:透過傾訴宣洩情緒、轉移注意力,找其他的事作、暫時離開現場、積極地強調正面意義,或以快速轉換念頭的方式調整負面情緒。最後研究分析少年家庭照顧者所使用的社會資源及其需求,少年家庭照顧者的人際支持網絡十分薄弱,使用的資源有限。絕大多數的社會支持均以經濟層面的協助為主。少年照顧者的需求包括:替代性照顧服務、期待社會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失能家屬、充足的資訊和心理輔導以及能夠獨處喘息的時間。 因應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政策及實務上之建議,首要保障少年照顧者身為 少年的人權,提供符合少年照顧者需求之福利服務,並結合所有相關單位共同合作滿足少年照顧者的獨特需求。 / The purposes of this qualitative research include: (1)Analyze the factors of young carer’s becoming. (2) Understand young carer’s feelings about care experience. (3) Understand what kind of influences when teenagers must care for disabled family members. (5) Analyze young carer’s pressures and how they coping with. (6) Accord to research findings to propose welfare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 some suggestions. Four young carer have interviewed. The research discovered the factors of young carer’s becoming are including culture standard , exchanging to pay back, emotions with family members, lacked potential carer and family system factors. Young carer’s feeling about care experiences are including they lost their childhoods, their parents have excessive hopes to young carer, too many works made young carer feel tired, and they have no time to play with their friends or to do other things. The influences about teenager care for disabled family members are including the positive and the negative sides. The positive side is young carer have more eympathy and maturation than other same generations. The negative sides are they lost decision-making powers and institutionalized life style will let them feel depressed. Young carer’s pressures are including teenager’s and carer’s pressures. The way that they cope with the pressures are leading off feelings, transfering attention, doing other things, impermanent leaving or to find front meanings. Finally this research discovered young carer with weak support . They need rest time, enough information, and psychology counseling etc. According to research discoveres, researcher propose three suggestions about policy and welfare organzations. ◆ To ensure young carer’s human rights , remember they still are teenagers. ◆ Providing welfare services which fitting in with young carer. ◆ Connecting with all related units to satisfy young carer’s individual n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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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少年福利措施之研究-以高雄市少年服務網絡為例 / Research of the Youth Welfare Measure—Service Network of the Kaohsiung Youth

孫碧霞, Sun, Pi-S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是欲從1980年代福利國家危機所發展出來的因應對策“福利多元化”的理念出發,依此理念所發展出來的「少年福利多元化」的政策主張,來探討我國少年福利在福利多元化政策上的施行現況、成效與困境。因此,對於目前建構少年福利服務網絡的少年福利各相關服務組織,包括政府單位、及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在服務網絡上如何進行協調聯繫,及服務項目整合的情形,即瞭解目前少年服務機構的服務提供、與少年服務網絡聯繫建構現況,並藉由探討歸納少年服務網絡建構的影響因素,以尋求最佳少年服務網絡模式的建立。 因此,本研究的研究架構,主要有3個概念即:少年福利各相關服務組織特性—組織進行協調聯繫,與服務整合現況—建構最佳少年服務網絡。而在研究方法的採取上,則主要是採質化的研究方法,並以文獻探討法,及質的訪談法2者相輔。文獻探討的部分主要是包括:整體少年福利施行現況,及高雄市少年福利相關文獻資料的蒐集。而質的訪談法部分,則是兼採開放式與封閉式的訪談型式來深入探討蒐集資料。另外,在訪談對象的選取,則是先採立意取樣的方式,選取資料最多、經驗最豐富的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作為基礎,再由訪談的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滾雪球的方式確定有少年業務聯繫關係的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對象。最後再針對這些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約談訪問。 本研究的研究發現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資源不足,服務提供有限:不論是針對一般青少年的休閒娛樂服務方面,亦或是不幸少年的寄養、與安置服務上,各少年服務機構皆無法完全配合少年的服務需求來提供服務。 2.人力不足,經費編列有限:不論是政府單位、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亦或是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皆是普遍會存在的服務機構問題,且受訪的機構服務工作者皆反應機構目前在人力上有呈現不足、缺乏的困境,多數機構的社工員必須身兼數職,工作負擔很重。 3.資源尋求,促進服務聯繫:研究發現:促進服務機構進行少年服務協調聯繫的主要動機,不論是在政府單位,亦或是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彼此間,促進其進行服務聯繫的動機,不外乎以資源相互尋求、與相互支援為主。 4.個案整合,機構合作無間:在高雄市少年服務網絡的建構中,主管機關社會局在建立少年服務資源網絡上,除與其所屬的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相互聯繫外,在少年服務的提供上亦多以公辦民營、協助補助、個案委託、方案委託等方式,交由民間機構來辦理少年福利服務,尤其在公設民營、與委託業務上更是蓬勃。另外,在機構所進行服務整合的項目,則是以少年個案整合為主。 5.本位主義,網絡建構難題:不論是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亦或是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者皆反應,在機構間的協調聯繫成效方面,皆有遇到與教育機構、單位溝通協調困難的問題,而主要的原因則是專業機構本位主義所致。 6.定位不明,認知未達共識:服務機構工作者反應政府社政單位在與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委辦、承辦、協辦等不同業務時,經常由於彼此間對相互的角色、定位的認知不同,而產生協調上的問題。 7.網絡建構,默契須再培養:雖然目前整個少年服務網絡在建構上,各專業服務機構彼此間在聯繫的動機、及整合情形,皆有助於整個少年服務網絡體系的建構與維繫,但彼此間在少年服務工作的團隊默契上,仍須再培養。 8.資源競爭,機構相互排擠:少年福利的民間資源不足,使得少年在老人、婦女、兒童等弱勢族群中,又是更為弱勢的一群。且機構工作者表示:在資源缺乏下,同性質的服務機構彼此間會相互競爭資源、相互排擠,如此使得小型、新成立的服務機構,難以生存的現象。 最後在研究限制方面,則有2部分,即:研究方法的限制,與研究時間、人力的限制。研究方法的限制,則是包括:文獻研究法、與質的訪談法等2種資料蒐集方法的缺點,也就是在研究方法上的限制。而在研究時間、與人力的限制方面,則為研究範圍上的限制、及訪談對象數量上的限制等此2部分,為本研究的研究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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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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