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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違規工業住宅之研究-財產權理論之應用 / A Study of Brownfield Housing in Urban Industrial Zones黃慧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產業外移和金融風暴,工業用地大量閒置,政府為活化土地資源,於民國91年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使用項目,允許商業和服務業進駐,卻遭建商推出住宅社區,即「工業住宅」。工業住宅是沒有被界定的模糊財產權;行政上,政府的行政不作為助長工業住宅現象;學說上,產權理論和公共領域是形成工業住宅的原因、交易成本和修補制度則為解決工業住宅困境的策略。
本研究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財產權、公共領域、尋租理論及法律規定,探討工業住宅的形成及檢視政府的政策與管理制度,也利用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深度訪談來佐證工業住宅形成過程和行政機關的作為。研究結果期對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管理政策及執行提出具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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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易紛爭分析何垂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預售屋制度在臺灣地區已行之多年,惟預售屋交易金額龐大、興建期間長又不固定、簽約到履約歷時久,且涉及諸多法律及地政登記等專業知識,此外,投入預售屋交易者,除消費者外,還有建設公司、代銷公司、提供土地之地主、承包工程廠商、金融服務業等,預售屋交易模式極為複雜,再加上消費者購買經驗有限,及購屋資訊不足,其衍生出之消費糾紛不勝枚舉。
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及修訂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其中『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使該上開公告事項具有法律上強制規定之效力,而該公告事項依內政部(90)內中地字第9083627號函稱「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公告六個月後生效」,所以該公告事項自91年3月6日起對預售屋交易之當事人發生強行法規之拘束力,締約雙方對此應有所認識。本文以91年3月6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生效後,最高法院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見解,作一分析,希望能分析出內政部公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對預售屋實務上產生之影響及產生何種新型態的紛爭,並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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