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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交易法律規範之研究黃思璇, Huang, Shih Hs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動機
交換交易為新興財務處理工具,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一種,可使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及規避財務風險,自一九八一年世界銀行與IBM公司簽訂首筆貨幣交換交易之後,市場迅速發展。惟因需金融財務處理、證券發行及外匯交易等專業知識技術,牽涉相關法律、會計稅務等問題增加複雜性。又其屬於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不受相關法規牽制,參與者可依照個別需求選擇操作期間及方式,相對於其他標準化的期貨契約等可提供多樣選擇與長期的避險功能,但由於資訊不易公開揭露,容易產生法律與管理風險。
一九九五年二月霸菱銀行因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操作不當,導致該銀行破產轉讓,以及一九九五年一月我國華僑銀行在外國債權投資與利率交換交易上遭受逾六千萬美元的帳面損失,致使國內金融主管單位與監理機構對其加強管理。一九九八年LTCM長期資本管理公司之避險基金在同年八月底,該基金契約之總面值在交換交易超過七千五百億美元、期貨交易超過五千億美元、選擇權和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超過一千五百億美元,由於異常槓桿操作、資訊揭露不足、忽視流動性風險、操作策略等因素,導致破產並造成前十七大交易對手所承受的實質損失金額總數約在三十至五十億美元之間。
由於交易型態不斷地推陳出新,法律屬性難以定位,使其存有高度法律不確定性,以美國為例,除管轄爭議外,鑒於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高度風險,交易適當性也廣受討論。為了解上述業務開放可能產生的問題,並因應金融國際化的趨勢,有深入認識交換交易之必要,是以本文擬就交換交易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加以探討研究。
研究範圍
交換交易可利用信用評等不同所產生的比較利益來進行,因此進行交易的任何一方均可獲利,傳統上視其為增加遊戲;與期貨與選擇權有所不同,期貨與選擇權除帶有投機性質外,係一方獲利以他方損失為代價之零和遊戲。又交換交易係屬資產負債表外之項目,不受相關法規限制,參與者可依照需要選擇操作期間與方式,相較於其他已經標準化的避險工具可提供多樣與長期避險功能,但由於不受法規牽制,交易本質並無要求標準化契約及特定交易方式,相對交易風險較高。本文擬就下列問題加以介紹:
(一)交換交易之定義、種類、功能、特色
(二)ISDA標準化契約內容
(三)美國法院判決分析交換交易之法律性質
(四)美國與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分析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論文研究動機、範圍。第二章為交換交易類型介紹,並進一步介紹現行實務廣泛使用ISDA標準化契約內容。
第三章由美國判決角度探討交換交易法律性質,由判決所建立各項標準討論交換交易是否屬於美國證交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證券」。
第四章介紹美國管理機關與法規制度,說明交換交易管轄範圍爭議,主管機關間如何協調達成協議,與美國對於新交易類型權益交換所作修正之規範。
第五章介紹我國證券金融期貨法規範,鑑於諸多交易類型不斷變化衍生,其特性與交易模式於立法層面恐非立法者於制定證券交易法當時所能預料導致現行證券交易法些許規定在規範面與實際適用可能會產生漏洞。現行市場商品有諸多由第三人為發行機構,標的資產與股權或債券相連結之金融工具如股權連結商品可能與權益交換產生相同的問題,是以本文由權益交換出發討論其與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關係,與內部人短線交易法律層面法律漏洞,以供我國證券交易法未來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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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健全我國證券店頭市場之道──中、美、日三國制度之比較研究劉興杰, LIU,XI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一向偏重於集中交易市場,造成資本市場籌碼有限,游資相率投
入競價市場投機買賣,其應有之功能卻遭扭區。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因未達上市標準
,而無法藉由資本市場籌資以改善財務結構並壯大生產規模:已上市之重整公司,下
市後卻無正規之流通市場,未上市公司之股票亦因此而無法自然形成價格,造成地下
店頭市場之猖獗,問題叢生。
我國債券店頭市場規模始終不大,個人投資者極少參與;股票店頭市場則尚在萌芽階
段,規章制度尚未完備。
本文採次級研究方法,共分七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章論述我
國證券店頭市場應有之功能,以便證券店頭市場之定位;第三章闡述我國證券店頭市
場之回顧及現況,在現況方面分別依(一)管理機標-證券商業公會,(二)店頭發行市
場,(三)店頭流通市場,加以談論;第四章比較中、美、日三國店頭市場制度上之異
同;第五章對我國店頭市場作出檢討與建議;第六章為確保店頭市場應有功能之發揮
及其可行性,特論店頭市場秩序紀律之維護;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以下是本文之研
究架標。
研究架標
證券店頭市場
應有功能之探討
我國證券店頭市場現況之研究
•組織系統
•有關法令
•實際運作
•已發生及潛在問題探究
美國、日本証券店頭市場之比較
健全之道
集中交易市場之經驗
是否有助於證券店頭市場功能之發揮
是
確保可行性
秩序與紀律之維護證券店頭市場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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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商品店頭販賣市場潛在購買者之研究 / A Study of Potential buyer of life insurance Location Selling王維元, Wang,Wai-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了解以下的問題:1、「購買店頭販賣之
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與非潛在消費者的人口統計變項是否有所差異?
2、「購買店頭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與非潛在消費者對店頭販
賣壽險商品的態度為何?3、「購買店頭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
與非潛在消費者間之心理因素是否有所差異?4、「購買店頭販賣之壽險
商品的潛在消費者」對壽險資訊來源及對壽險資訊的注意程度。5、「購
買店頭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對壽險店頭市場地點的偏好?6、
「購買店頭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對店頭市場販賣壽險商品的偏
好?7、「購買店頭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潛在消費者」對於壽險供應商有無
偏好?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居住在大台北地區的民眾為研究對象,
並以壽險店頭市場為研究範圍,採用便利抽樣法抽樣,再利用統計方法上
的因素分析、卡方檢定、變異數分析、次數分析及相關分析等來作檢定與
分析。三、研究結果: 1.「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
個人所得約佔家中總所得比例」等人口統計變項,潛在與非潛在消費者有
顯著差異。 2.潛在與非潛在消費者對購買店頭市場販賣之壽險商品的態
度無顯著差異。 3.心理因素中,潛在與非潛在消費者只對「風險規避」
一項有顯著差異。 4.潛在消費者的資訊來源主要為「親友介紹」、「業
務員」、「報 紙」、「雜誌」、「電視」。 5.潛在消費者較偏好在「
銀行」、「百貨公司」購買壽險商品。 6.潛在消費者較偏好「終身壽險
」、「失能保險」、「醫療保險」及「生死合險─還本型」等壽險商品
。 7.潛在消費者多數表示只要保單合適,什麼性質的公司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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