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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慧財產權融資之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劉懷德, LIU,HUAI-T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值此知識經濟時代,土地建物、自然資源、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而電腦、通信、生化等知識(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則持續增加,許多擁有知識的大企業以全球為市場,所創造的財富大過許多國家,知識不只是力量,更是財富。1982年美國S&P 500大企業的總市值中無形資產佔38%,2002年已躍升為87%,即是明證,美國如此,台灣亦然,因此,智慧財產權融資應當是我國銀行可以開拓的業務之一。
本研究從實務觀點深入瞭解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的現況與政府相關政策,同時借鏡美國、日本與韓國的作法與許多實際案例,先找出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所遭遇的問題與挑戰,然後探討未來我國金融機構辦理智財權融資業務與政府建立智財權融資體系的方向,期能對於推動處在發展初期的智財權融資業務有些許助益。經由分析比較,本研究獲致以下結論:
一、智慧財產(無形資產)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其價值早已不下於有形資
產,銀行應正視此一趨勢,於授信、投資、風險管理等多方面有所因應。
二、智財權必須商業化,必須結合營運,才能發揮價值,使其價值極大 化。
三、智財權融資是企業發展與產業升級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之一。
四、智財權融資業務有商機,但風險仍不容輕忽。
五、健全的智財權融資體系不能只有金融機構,還需要智財權鑑價機構、智財權交易市場等環節。
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銀行應積極地為智財權融資業務做準備。
二、銀行不宜因智財權融資體系不成熟,而過度排斥智財權融資業務。
三、政府宜適度增加對若干智財權融資的補助。
四、政府宜以公權力協助建立具公信力的智財權鑑價機構與智財權管理機構。
五、政府可考慮開放創投公司或財務公司承做智財權融資。
六、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為智財權融資的重要項目與發展趨勢,政府應預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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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從美日經驗看我國實施可行性與立法之芻議陳月秀, Chen, Ashow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為重建金融環境,引進源自美國的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近二年制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至今已成功發行八件案例。若能將資產證券化範圍擴大適用於智慧財產權與相關債權,或可解決目前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所面臨的困境,不但有助於我國產業籌措營運資金和提升發展,亦能增加投資人金融商品之選擇與效益。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IP securitization)是近年國外重點發展之產物,其涉及財務、會計、賦稅、法律等多重領域。本文研究範圍與焦點,首先是國外文獻與實際案例(美國與日本)之整理與介紹,探求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可行性的成功要素與風險。其次是我國現行法如何針對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進行修正,包括基礎法制的真實買賣與特殊目的機構之獨立性問題,以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特殊議題,例如適格資產範圍、權利瑕疵與衝突、特殊保證機制、智慧財產權鑑價等。本文目的,希冀提供未來我國制訂相關法規和實務配套措施之參考,能使金融機構與企業能瞭解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可行性。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成功因素,關鍵在於現金流量之估算與掌握,我國若要發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除了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智慧財產權鑑價機制外,初期仍需倚靠外部信用增強機制,例如美國電影業的完工保證、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與韓國信用保證基金的運作模式,以加強投資人對於此種商品之信心,此外財務規劃、風險管理與專業人才責任,亦是整備基本環境之重點。
藉由外國經驗與檢討,我國要進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實須待一段時間建設,然而隨著金融商品推陳出新、金融市場快速變遷、智慧財產權產業擴充整合,以及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等發展,未來主管機關和立法機構勢必需修正有關真實買賣之法律要件、特殊目的機構獨立性、將來債權轉讓移轉時點等問題,並放寬開發型案件得證券化、加強著作權公示與對抗制度、建立基礎資產公告與交易資料庫等,是時,將為資產證券化議題再次注入活水,開創一番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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