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政策分析與核能倫理-以我國核電政策為例林博文, LIN, BO-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人類社會中,政治代表著一種價值的權威性分配;而公共政策在於顯示政府選擇作
為或不作為,及如何作為的一連串過程;因此,任何有關涉及公共價值分配的決定做
成時,其後必然隱含決策採行的音論根據。所以在決策制定的考慮上,為能期免於來
自執行階段的阻力,與完成目標充分性的(ADEQUANCE) 要求下,其評估(EVALUATE
)的標準(CRITERIAN) 應該是多方面的;因此,林布隆教授(C.E.LINDBLOM)曾言
:「政策制定的主要特徵在於其複雜性與紊亂性。」由此可見,政策之良善,繫於其
考慮的深度與廣度。但是過去的政策研究基於邏輯實證論的觀點,強調事實面與行為
面的分析,並利用行為科學的數理研究方法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技術,以建立政策運
作的效率與效能原則,作為評估公共政策的主要準。然而這樣的立場與觀點,及至1
960年代卅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批評與挑戰。於是學者建議在政策評估的標準上
,應當另闢蹊徑,從價值的層面予以深入的分析與廓清,才不致在狹隘的經濟利益與
目標效能上打轉。因此,在政策論證評估的標準上,不應只單單強調目的的標準(TE
LEOLOGICAL-CRITERIA) ,更應該在基本的原則中重視非目的的標準(NONTELEOLOGI
CAL-CRITERIA)。也就是政策評估的標準採用,除了要去衡量政策的好壞之外,其在
倫理道德標準上的對與錯更應列為優先考慮。以核能發電為例,在台灣目前政府所面
臨的不單是一個純綷事實資料的政策辯證,它背後所真正隱含著的應該是一種人類對
於科技文明與對後代子孫責任的倫理價值取捨。因此,本文的動機先從檢視40多年
來有關核能發電的論證依據,並就其政策採行的原因做一整理,而後再就政策的適當
性(APPREPRIATENESS) 論證我們應不應當繼續發展核能發電。
|
Page generated in 0.015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