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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佛教優婆夷之性別經驗:以四個人間佛教教團的優婆夷為例

洪雅惠, Hung, Ya-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當代台灣佛教適應社會現代化的過程中,承繼太虛與印順之佛教改革理念「人間佛教」 路線的各個教團以其積極入世轉向的發展將佛教觸角伸入民眾的社會生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各個教團對台灣女性的人力資源展現強大吸納與動員力量。因此,在台灣性別階層化與權力不均等仍遍存各種社會制度的脈絡下,台灣佛教女性的宗教實踐是吾人探討本土性別議題時不容忽視的核心面向。本研究的問題意識即:以活躍於當前台灣人間佛教教團的優婆夷為研究主體,針對她們在父權社會之性別體制秩序下所發展的性別經驗,以及此經驗與其佛教信仰實踐的相互關係進行探討。根據後結構主義的觀點,我將研究的探討焦點「性別經驗」定義為:社會行動者終其一生在主觀認知與行動實踐二方面所經歷的性別化主體建構過程;因此從個體生命史的角度進行歷時性的研究。 研究問題有二:一、研究對象接觸佛教前所經歷的性別經驗發展過程為何?此過程中有何要素促使她們接觸佛教。二、研究對象皈依佛教並長期參加人間佛教教團以來,她們對佛教的信仰與實踐對其性別經驗發揮什麼影響。經由質性研究的立意抽樣,我對佛教弘誓學院、香光尼僧團、法鼓山與佛光山四個人間佛教教團的分道場之一各進行三~四個月的參與觀察研究;並從中選取優婆夷成員做為深度訪談的個案。 將所得的經驗資料與理論觀點結合與對話後,我對前述問題得出下列結論: 一、研究對象的性別經驗發展過程中,鉅視物質結構與觀念論述相互支持,並透過社會組織的運作將父權論述實踐落實於微視社會互動過程的兩性權力關係。而性別權力的配置是透過「社會資源」與「社會空間」兩個相互關聯的機制運作:父權文化代理人維繫性別之差異化配置;但始終存在邊緣力量及其行動者挑戰性別化配置,試圖增進女性對社會資源與空間的獲致與掌握,因此性別建構充滿變動的可能性。 二、研究對象雖同屬「女性」這個社會性別,但彼此之間,以及各自在生命史各階段所經歷的社會資源與空間之配置各有差異,因此形構彼此不同的性別發展樣貌。在接觸佛教以前,她們基於經驗的差異性而有單身、已婚的生涯差異,以及「開放」、「保守」的性別化主體模式之別。從而對父權文化所積聚的省思與批判亦有強弱之差,但對於她們接觸佛教都發揮一定程度的促成作用。 三、研究對象皈依成為佛教優婆夷並長期參與人間佛教教團以來,固然在教界內或教團中仍存有傾向父權文化規範的保守勢力,但大致上,優婆夷對佛教的信仰與實踐仍使她們對社會空間與資源的獲致與掌握程度有所增長。她們不僅在個人層次得到相當的「賦權」作用;亦在人際互動層次對父權文化規範產生一定的鬆動作用。 關鍵詞:台灣佛教優婆夷、性別經驗、人間佛教、權力配置、社會資源、社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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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下之資產收購爭議問題解析-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為研究重心

鍾佩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重點係企業併購法之資產收購與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爭議問題。首先對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作性質上之認定,並論及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本身要件之差異,及該條與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之適用問題。其次,亦對事實合併原則加以討論,該原則之重點在於強調交易所產生之經濟效果,而非交易之名稱,當重大資產交易所產生之經濟效果已與合併之效果相同時,即應賦予股東相關之權利,而不能再以單純之資產買賣視之;至於資產收購與公司分割之比較而言,在法律設計日趨多元化與當事人以特約約定之情形下,資產收購與公司分割間之差距日漸縮小。 / 再,本文同時探討公司進行重大交易時決策權力之配置,先說明一般合併時之權力配置問題,復討論在特殊合併型態時公司決策權力配置之問題,另分析於公司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時,美國法與我國法在公司內部決策權力配置之異同,並探討不同決策權力配置之設計所可能產生之優、缺點。復以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認定標準為研究重心,在公司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通常引發之爭議即該交易究為單純之資產買賣,係公司一般日常業務,僅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即可,或已構成資產收購而產生與合併類似之效果,故應賦予公司股東相當於合併時得主張之否決權與股份收買請求權?又因賦予股東相關之決議權與股份收買請求權,對公司而言,通常會增加合併之成本,例如召開股東會之相關費用,與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時應給付予股東之現金,將使公司現金流量縮減而可能產生失敗之結果,故公司多希望規避相關法規之程序,而不願意將該交易行為認定為合併,以減少現金支出,惟此種解釋雖能顧及公司經營之效率,卻對股東權益保障不足,使股東失去公平收回投資之機會,是本文期能透過美國與我國在相關實務見解與學說之綜合分析,產生一可資參考之認定標準。 / 最後,本文欲討論公司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後之法律效果,主要針對收購公司是否應承擔被收購公司債務之問題進行相關之分析與檢討,在交易相對人不同之認知下,公司若未遵循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所進行之交易效力問題,簡言之,在公司從事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重大交易時,應如何劃定股東之權益維護與相對人之交易安全間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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