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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書之「法律論述」考察~以白曉燕案張志輝部分判決書為例蕭旭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論述(discourse) 為切入點,並將觀察的對象明確化為:我們社會上的「法律語言」,或者說「法律論述」(legal discourse)。以「論述」為切入點的前提假設是:我們日常生活世界由各式各樣的論述所構成 ,而這些論述都對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世界產生種種的效果,形成我們的世界觀或生活方式。本文將以這個角度切入法律的層次,針對我們社會上現存的「法律論述」對我們產生什麼樣的效果,以及如何產生效果,做有意義的觀察與解讀。
本文預計分為五章,包括緒論、兩層理論探究、具體案例分析與結論。在第一章裡,主要是研究動機、思考脈絡,以及本文架構。
第二、三章是針對理論部分,呈現論述、法律論述在定義上、論理上的細部討論。第二章是「論述」的討論部分,先從一般西方discourse的理論開始談起,有意義地挪用、鋪陳理論家的定義和解釋,並特別取法傅柯對「論述」的見解,延伸探討「論述」的細緻化特性(如:論述的稀釋作用)。
第三章是「法律論述」的討論部分,首先區分「法律論述」的兩個思考方向:「法律即是論述的一種」與「法律文體的論述」,並以後者為描述的重心,但穿插前者的思維模式,在具體操作的分析上作為解讀論述現象的背景預設(見第四章第三節);「法律文體的論述」藉著西方對legal discourse的模型討論,參照我國法律文書的格式,描述出法律論述的外形及其字句結構。本文相信,掌握「論述」的效果一定要由觀察論述可見的形式部分開始,透過描繪論述的外形,分析論述的結構,歸納出結構的規則,才有可能切實推論出論述的效果。
第四章則是以張志輝一、二、三審判決書為觀察對象,進入判決文字的字裡行間的搜查,配合參酌第二章與第三章細緻化的「論述」預設,以及法律論述理論,佐以西方理論界提出的legal discourse模型、外部語言特徵,嘗試觀察描述出現下台灣社會中,「法律論述」的樣貌,以及法律論述作用於社會的效果與影響。相關司法新聞報導也列入觀察的對象(第四節),綜合前面討論的結果,檢討法律論述內部,判決文本與新聞文本之間,以及法律論述與日常生活經驗世界之間,所產生的「稀釋化」作用。
第五章是結論,自我評估觀察所得的結果,與檢視本次觀察研究所有的種種限制,並期待能對當今社會現存的論述情境,有所反省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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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韓義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庭應否開放電視轉播此一問題,早在1964年,美國因錢德勒案(Chandler v. Florida)沸沸揚揚,當時國內即有倡議開放者。但直到2000年蘇建和等三人刑事再審案開庭時,法院因旁聽席不足,將審理實況錄影轉接至法庭外同步播放,電視媒體則自行拍攝轉播予公眾,變通出「間接轉播」的形式,法庭究竟能否經由電視轉播給公眾觀看,才引起廣泛討論。
本研究之目的有二,其一在於檢視我國既存的間接轉播模式,並藉由四個面向探討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可行性,包括:(一)法庭開放電視轉播所涉的爭議及國內外之現況;(二)司法資訊公開作為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憲法上理論基礎;(三)從傳播效果研究觀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四)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建議方案;其二則就國內較少進行研究的法庭活動進行初探研究。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掌握美國、日本、德國與中國大陸的相關論爭,歸納轉播可能面臨的難題為何。其次,就資訊公開及大眾傳播理論中的效果研究進行分析,探討司法資訊公開的理論基礎,並釐清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同時,藉由敘事結構分析我國司法制度下的審判敘事為何,然後建議透過電視轉播法庭,改善過濃的法制移植色彩,強化人民對司法的認同,及透過分析影像的真實模態提出適合我國法庭開放轉播的建議方案。
本研究認為,為促進資訊公開及審判公開,增進司法教育,強化司法認同,充實法庭言說活動,並參考國會公開的先例,再加上轉播的負面影響尚乏實證支持,以及因技術及噪音干擾法庭的情形已改善,故支持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
本研究礙於時間及資源之限制,無法進行精確而有效的電視轉播實驗及評估可行方案、影像資訊公開的風險管控、敘事結構對閱聽人的實證影響及法庭上權力與語言關係等等詳加探討。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因傳播技術的革新,遲早會是一個無法迴避的重要政策問題,本研究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並期待未來能有更多的研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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