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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簡文字研究徐富昌, XU, FU-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首節言新資料與學術研究之關係;第二節言簡牘出土與簡牘學之研究,
並列二十二表,以明其論著刊布情形:第三節言本書之研究旨趣。
第二章漢簡概述,首節論述載籍著錄之古簡凡七,即汲冢竹簡、延陵木簡、襄陽竹簡
、居延竹簡、天都木簡、陝西木竹簡,皆引載籍而論之也;第二節記近世出土漢簡凡
一十七,依序如次:敦煌漢簡、居阯漢簡、羅市淖爾漢簡、武威漢簡、長沙漢簡、武
昌漢簡陝縣漢簡連雲港(海州)漢簡、臨沂漢簡雲夢漢簡、盱眙漢簡、貴縣漢簡江陵
漢簡犬通漢簡、定縣漢簡、阜陽漢簡。記述之外,尚附圖版,以明其書體墨□也;第
三節簡牘釋義;第四節論簡牘之形制,並就其質材、整治、編聯、長度、書寫等文獻
資料,參以出土實物,詳加勘銓論證之。
第三章漢簡文字之書體。首節略論漢簡以前文字書骿之演化與變革;第二節論漢簡文
字之篆書體,詳其式微篆隸之混合並作漢簡篆體釋例;第三節論其隸書體,除以實例
論其起源、形成外,並就八分及兩漢隸體作一比較,未附隸體釋例;第四節論其草書
體,亦就其形成,名稱及古隸之關係詳加論證,未附草體釋例。
第四章漢簡文字之異體字。計分七節,以出土簡牘所作成之「漢簡文字字形表」(附
篇)為主,歸納其文字之分歧現象,並考釋之。
第五章漢簡文字之符號。首二節論其合文、重文之例;第三節探究節牘文字之標號,
如ˇ符、л符、.符、│─符、≡符、︴符、R、ㄢ、十、 符等簡牘標號皆詳加舉
證釋義。
第六章漢簡文字之考釋。本章以漢簡中存古文字之形,及篆隸混合者為主要考釋對象
,末並附存疑字。
第七章結論。
附篇:漢簡文字字形表(總表)。合十七單字檢字表成此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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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探微張銘, Chang, 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收錄了二十二則司法案例。其中,戰國以至秦漢的二十則案例具備判決文書的條件,很可能是當時司法審判的真實記錄;其由各地郡縣向中央呈報而來,內容涉及逃亡、通姦、殺人、瀆職及財產犯罪。這些「正式案例」與兩則非正式的「春秋事例」一同收編成冊,與漢初的法制建設存在不可忽視的聯繫關係。
《奏讞書》呈現戰國秦漢司法審判機關的運作實況,以及中央、地方官署的法律推理。又由於全書是漢初有意收編的結果,故也間接展示出選編者在法制上的取捨標準。案中展現出當時普遍的司法共識,以及共通的審判原則,由是成為官吏的參照、效法對象。有鑑於這些案例在司法實務上的參照價值,其與漢代法源體系中的「決事比」、「故事」應有一定程度的關連。
本文以《奏讞書》二十二則案例為研究對象,由字詞的註譯的基礎工作出發,逐一掌握、分析各則案件的審斷推理過程,繼而並歸納出全部案件的共通特點。在此之外,也進一步釐清「正式案例」與「春秋事例」的法源效力。在相關研究尚在發展階段的此際,本文結合法學與史學的研究方法,對《奏讞書》提出全面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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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 The study of legal excavated text in Zhou, Qin and Han Dynasty.詹今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擬以「西周金文」、「包山楚簡」、「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法律文獻為主。依次從「家庭」、「社會」、「國家」的角度切入,為「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之「因襲」與「變革」,進行規律性表述,且萃取引領其發展的「血緣倫理」精神。
「家庭」是「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的最基本單位,故〈第二章〉隨即探討與「家庭成員」密切相關之「血緣倫理」與「奴隸人權」。先從「孝道」、「家罪」、「非公室告」、「親屬相容隱」、「收孥」、「連坐」、「復讎」、「繼承」等議題,分析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已具備「血緣倫理」的價值取向。再從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與「奴隸」相關的史料,論證當時的「奴隸人權」,正逐步透過國家律令獲得保障。最後討論中國古代法律規範,並不會因特重「血緣倫理」,而漠視部分「家庭成員」(如子女與奴隸)的「基本人權」。
〈第三章〉先將與「血緣倫理」相關的議題從「家庭」擴大至「宗族」,藉西周〈琱生三器〉所載,大宗召伯虎對小宗琱生的「法律治理權」與「土地分配權」,讓西周「宗族等級社會」的生活實貌精彩重現。其次將〈琱生三器〉依照「血緣身份」分配土地,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戶律》(簡310-316)依照「軍功爵位」分配土地相較,探究中國古代社會結構轉型的時代意義,且觀察究竟遵循何種「分配體系」,會比較符合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當期待」。
〈第四章〉則將論述焦點提升至「國家政體」的層次。春秋、戰國正值國家政治體制的轉型期,此時必會呈現若干共存、競爭的中間形態。本章擬從戰國《包山楚簡》法律文獻的「地方行政權屬」,與「戰國秦漢簡牘」所載之「舍人」身分歸屬,雙管齊下地探究戰國秦漢之際的「國家政權結構」,是如何從西周「封建」,轉型成集「封建、郡縣」為一體,最後由「皇帝專政」的新局勢。
〈第五章〉為論述「國家」形成的重要標誌 ──「國家」如何在「社會」,創建一個超然的「法權」機構。首先將西周金文、《左傳》、《國語》和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所提及的「職官士」相較;分析中國古代「司法權」,如何在「官僚行政體系」對司法職能「專業化」的訴求下漸趨獨立。其次,從《包山楚簡‧疋獄簡》與〈受期簡〉考證,〈疋獄簡〉之「原告」與「被告」,和〈受期簡〉之「負責官員」與「被告」,經分析皆包含「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和「平等」三種關係,推論戰國時期楚國「司法」體系的「平等意識」已深植人心。
最後歸納統治階級在同族血緣的基礎上,發展跨越族群、設官分職、具政治臣屬的「國家」體制,乃大勢所趨。但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地方行政組織,仍必須與「社會」的血緣宗族聚落融合,因為傳統中國始終以「血緣關係」作為人際交往的根柢,所以法律規範務必顧及「血緣倫理」。但「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既然以「法律」稱之,它們還是具備「法律」應有之普世價值,譬如強制性、公開性等形式條件,與本論文曾大幅討論之對「公平、正義」的理念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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