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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廖銘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精神,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司法權於三權分立政府中的地位,常易受行政及立法二權之影響而趨於弱勢的地位。近代以來我國司法權獨立呼聲四起,這種發展趨勢,不外乎為了保障司法權能超然獨立,使其能專業行使職權,以建立司法之威信。然保障司法權獨立並非保障其獨大,若是承擔司法審判任務的法官違法失職,亦應有適當之機制以為監督。惟此監督權力應由何者行使?其審查標準為何?該種監督司法權之權力,其如何行使以避免影響司法權獨立,卻不無討論之餘地。
依外國立法例,海洋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對於法官違法失職之處罰,以議會行使憲法上之彈劾制度為主,彈劾即刑罰;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則彈劾及懲戒兼而有之,彈劾即刑罰。以日本為例,關於法官之彈劾亦屬憲法上之制度,並有專屬之裁判官彈劾法及由國會議員所組成之彈劾裁判所職司彈劾。我國之彈劾制度規定於憲法,一般公務員與法官皆適用同一彈劾制度,惟彈劾原因僅稱「違法」、「失職」,意義欠缺明確性,且監察院提起彈劾僅為懲戒之前階段程序,彈劾本身並無實質刑罰效力,仍需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為懲戒處分,實為懲戒制度之一部份,故我國為彈劾與懲戒合一之制度,與外國立法例大有不同。
觀諸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法官彈劾與懲戒原因僅稱違法或失職,其意義不明確,學者及實務迄今亦無確定之見解,有違法律明確性之原則。而過去監察實務以法官紀律問題為彈劾事由之傳統界限,雖由個案累積而歸納而成,惟其仍未有清楚之界限,僅對於涉及審判核心領域部分,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獨立,鮮有介入之舉。
而監察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公布由監察委員張德銘、李伸一、古登美、黃勤鎮、謝慶輝、廖健男等六人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之「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案研究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監察院應改變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之違法失職,始予彈劾之消極作為,而開始積極介入攸關人民權益之司法官心證濫用違法失職責任之調查,並予彈劾追懲。監察院之積極動作,對於司法改革運動可謂注入一劑強心針,監察院針對法官濫用心證研議提起彈劾,其界限、範圍為何,仍未有清楚的說明,亦無法明白釐清其裁量原則,甚為可惜。
本文乃以「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為題,對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之現行制度與國外法制相比較,探求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界限,並分析我國目前監察院之彈劾權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官之相關實例,嘗試提出法官彈劾與懲戒之興革意見,盼有助於建立完善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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