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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研究

湯清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五權憲法係,國父擷取古今中外政治制度之長而獨創之政體,其主要特徵之一為監察權之獨立。彈劾權為監察權核心,監察院若喪失彈劾權,則監察權必將落空。是以彈劾權在監察院實佔著最重要之地位。 彈劾制度在我國雖已有悠久的歷史,惟現行彈劾制度所受批評則多,部份監察委員更以彈劾權未受重視,監察權未能發揮為嘆,筆者不敏,乃試作探討其中癥結所在。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吳克(Richard C。 Walker)曾云大多數西方學者對中國之監察院未曾作深入的透視,也不知其功效在中國歷史上早已有了證明,因此對這個機構的價值總是抱著觀望的態度,美國若也有這樣一個獨立的監察機構,則立法部門就可以不必浪費時間在調查委員會上,而專心從事立法工作了。因此吳克教授感慨的說:「對於東方我們有大量的研究工作應做而未做。」 目前國內有關彈劾制度之論述文章雖多,惟多為短文,系統而為書者則少。吳克教授感慨西方學者對我國監察制度研究之忽視。國內對此之研究尤不可疏略。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對彈劾之意義、必要、性質、法律基礎先做說明。第二章略述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淵源。第三章闡述現行彈劾制度,著重於法規說明。第四章就歷年彈劾實況試作分析。第五章探討我國現行彈劾制度問題所在。第六章結論,應為一提者為:本文著重於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研究,故文中探討者率以我國現行彈劾制度為主。 現行彈劾制度存在之問題雖多,惟主要仍在普遍缺乏遵重制度的心理。彈劾目的在肅正官邪,維持官紀,各機關對此若無深切的體認,本位主義便無法衝破,則所謂「宦官相護」便因而產生。本文研究重點在此。 感謝張師明誠對筆者撰寫本文之指導,傳師宗懋於稿成後修飾文詞,提示改進。荊師知仁對本文章節安排的提示,及華師力進,巨師煥武慨借藏書。 監察院公報科惠借歷年公報,統計室提供統計資料,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在此一併致謝。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文只是一種研究,文中表現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或過份主觀,或乏深入瞭解,凡此皆應由筆者個人負責。尚祈師長友好惠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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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政務官問題之研究

陳世耀, CHEN, SHI-Y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監察院近年因彈劾政務官問題,屢引發爭議,彈劾政務官被視為監察權興衰的指標。 我國自訓政、行憲迄五十年代,彈劾權行使曾有輝煌記錄,於澄清吏治上收效甚宏。 近年因監察院內外環境影響,監察權普受譏評為積弱不振,輿論甚至出現學者特廢除 監察院的主張。 本論文擬以歷史研究法、制度研究法和行為研究法等研究途徑(APPROACH),靜態研 究我國政務官彈劾制度的良窊,動態研究監察院彈劾權行使的過程。在以制度和運作 建構的史料為經、以彈劾政務官為緯的勾勒下,本文擬自中外彈劾權淵源入手,比較 中外制度之異同,再回顧我國彈劾政務官案件,進而分析介入彈劾權行使的外環境因 素,其後再深入制度運件堂奧,對影響彈劾權行使的細節過程考察研討,期能端詳出 我國監察院這一特殊制度設計的面貌、內涵和未來發展趨向。 茲將本論文各章提要分述如后: 第一章 緒論:闡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本文研究方法。 第二章 彈劾權的淵源與內涵:從我國歷代監察制度沿革、歐美彈劾權緣起,省察彈 劾權的內涵。強調中國歷代御史制度主要在為君主耳目,而歐美彈劾制原始意義在濟 司法制度不健全之窮,具有「準司法」性質,故彈劾權行使貴在超然獨立。 第三章 政務官彈劾制度:對政務官範圍界定、彈劾制本以政務官為主要對象、以「 違法失職」彈劾政務官是否妥適,以及政務官的彈劾、懲戒,作制度上的探討。 第四章 政務官彈劾的歷史回顧:比較訓政時期迄今的政務官彈劾案,就重要個案運 作過程,映證監察院對政務官彈劾趨式微,懲戒似亦聊備一格。 第五章 政務官彈劾涉及的因素:試圖為彈劾權式微作詮釋,分析強人政治、行政權 居優勢、政黨介入和監察院本身積弱等對彈劾政務官的影響。 第六章 政務官彈劾制度和運作的檢討:在制度方面,從憲法規定到監察院內部運作 的靜態程序細節逐一剖析,在運作方面,對黨政運作、利益和派系介入、民意壓力等 動態因素作檢視探討。 第七章 監察權獨立與政黨政治:自理論面和現實面,分別探究監察權獨立與國民黨 三控政局間的衝突,就監察院是否為民意機關、監委選舉制度、監委應否脫離政黨活 動、政黨介入監察權未來是否引發黨爭等爭論焦點分別討論。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剖析制度與運作後,提出幾項可能的發展和相對建議。監察權 前景並不樂觀,未來我國發展,司法制度如臻獨立健全,政黨政治且步上正軌,監察 權功能將為司法和選舉制度取代,如修憲沒有顧慮,甚至可考慮將監察權併入立法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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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

廖銘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精神,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司法權於三權分立政府中的地位,常易受行政及立法二權之影響而趨於弱勢的地位。近代以來我國司法權獨立呼聲四起,這種發展趨勢,不外乎為了保障司法權能超然獨立,使其能專業行使職權,以建立司法之威信。然保障司法權獨立並非保障其獨大,若是承擔司法審判任務的法官違法失職,亦應有適當之機制以為監督。惟此監督權力應由何者行使?其審查標準為何?該種監督司法權之權力,其如何行使以避免影響司法權獨立,卻不無討論之餘地。 依外國立法例,海洋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對於法官違法失職之處罰,以議會行使憲法上之彈劾制度為主,彈劾即刑罰;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則彈劾及懲戒兼而有之,彈劾即刑罰。以日本為例,關於法官之彈劾亦屬憲法上之制度,並有專屬之裁判官彈劾法及由國會議員所組成之彈劾裁判所職司彈劾。我國之彈劾制度規定於憲法,一般公務員與法官皆適用同一彈劾制度,惟彈劾原因僅稱「違法」、「失職」,意義欠缺明確性,且監察院提起彈劾僅為懲戒之前階段程序,彈劾本身並無實質刑罰效力,仍需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為懲戒處分,實為懲戒制度之一部份,故我國為彈劾與懲戒合一之制度,與外國立法例大有不同。 觀諸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法官彈劾與懲戒原因僅稱違法或失職,其意義不明確,學者及實務迄今亦無確定之見解,有違法律明確性之原則。而過去監察實務以法官紀律問題為彈劾事由之傳統界限,雖由個案累積而歸納而成,惟其仍未有清楚之界限,僅對於涉及審判核心領域部分,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獨立,鮮有介入之舉。 而監察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公布由監察委員張德銘、李伸一、古登美、黃勤鎮、謝慶輝、廖健男等六人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之「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案研究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監察院應改變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之違法失職,始予彈劾之消極作為,而開始積極介入攸關人民權益之司法官心證濫用違法失職責任之調查,並予彈劾追懲。監察院之積極動作,對於司法改革運動可謂注入一劑強心針,監察院針對法官濫用心證研議提起彈劾,其界限、範圍為何,仍未有清楚的說明,亦無法明白釐清其裁量原則,甚為可惜。 本文乃以「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之分析-以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為核心之探討」為題,對我國法官彈劾與懲戒之現行制度與國外法制相比較,探求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界限,並分析我國目前監察院之彈劾權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官之相關實例,嘗試提出法官彈劾與懲戒之興革意見,盼有助於建立完善之法官彈劾與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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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為中心

葛百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所以選擇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為研究對象,乃因協商程序起源於美國法,而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產物,其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立法理由指出基於鼓勵被告認罪協商,故參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制訂,然美國法上開規定內容及適用範圍為何?國內文獻幾無人予以介紹,故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想進一步瞭解美國實務上檢察官要求被告拋棄上述權利,其方式及適用範圍為何?有無值得我國將來修法參考之處? 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乃係參考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立法,因此有必要先瞭解美國協商程序之規定。故本文第二章先就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作一簡單介紹,並對其運作有一基本之認識。次再於第三章針對美國法上被告如與檢察官未達成認罪協議時,於認罪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及美國實務上所發展出之棄權制度為介紹。 再者,協商程序立法迄今已二年有餘,協商程序依現行法規定如何解釋適用?有無缺失或立法不足之處,本文均將於第四章中予以討論,並嘗試提出本文之見解。 此外,本文特別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於協商過程中之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作為認定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單獨列為第五章加以討論。嘗試從解釋論觀點,探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於我國法解釋適用上有何疑義? 第六章部分,則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立法理由指出乃係參考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再者,美國實務上尚發展出檢察官得於進行認罪協商前要求被告拋棄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之權利,上開美國法上之規定與我國法制上有何不同?有無值得參考之處,本文將於第六章中從比較法之觀點加以討論。 第七章部分嘗試對我國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提出若干修法建議。第八章則為本文之結論,希望藉此研究結果能帶給將來立法者或司法實務工作者於修法或解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個案糾紛上有所啟發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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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後我國監察制度與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比較研究

郝思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現行監察制度,係依據中山先生創立之「權能區分」與「五權分立」之遺教而來,而中山先生主張之監察權,其淵源有二,其一為我國歷史上的台諫制度,其二為近代西方國家國會的彈劾權,因此乃係全新融合中外民主化與法制化的監察制度。 目前我國監察院得行使之職權,包括收受人民書狀、調查權、彈劾權、糾舉權、提出糾正案、審計權、官方文件調閱權及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數種職權,其職權範圍可謂廣泛。 國會監察使制度創於瑞典,此制度淵源於專制王朝的「最高檢察長」一職,之後又以「司法大臣」的面貌出現,最後在西元1809年的憲法之中,才以「國會監察使」正式定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普及於世界各國。其職權包括受理人民申訴案件、調查權、起訴權、官方文件調閱權、巡查權、建議權、報告公開權、豁免權與裁量權等數種權限,其職權行使範圍較我國為狹。 本文之目的,乃在於經由比較我國現行監察制度與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優劣缺失,並以他國制度來作為研究我國監察制度的借鏡,更進而試圖擬出一套方案,冀望改良我國現行的監察制度。 全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介紹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架構。第二章介紹監察的定義、中國監察制度及西方監察制度。本章首論監察的定義,次論中國監察制度係源於儒法的政治思想;至於西方監察理論則從洛克、孟德斯鳩談起,最後再說明國會監察使制度。第三章對我國當前監察院有那些職權作分析,並剖析現今監察權的功能。現行監察院的職權包括收受人民書狀、提出糾正案、調查權、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巡查權及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此章分析歷年來收受人民書狀、糾正案、調查案件等之件數,並依此分析出,第二屆監察委員確比第一屆監察委員工作繁重,且亦可知第二屆監察委員也確想多為人民服務。第四章則介紹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並對此制度之職權、功能作分析。本章首先談及瑞典國會監察使的源起與發展,其次說明國會監察使組織結構,最後即說明國會監察使有那些職權及其實施後之功能分析。第五章為我國監察制度與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比較研究。本章首先談及兩國組織建制的比較(包括組織地位、遴選條件、幕僚人員--等),次論兩國職權的比較。第六章為結論。本章描述修憲後監察院的改進方向,最後作者綜合我國監察制度及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優點,試圖擬出的一套方案之建議,以供解決現行我國監察制度之問題。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6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8 第四節 研究架構---------------10 第二章 監察理論--------------12 第一節 監察之定義--------------12 第二節 中國監察理論-------------14 第三節 西方監察理論-------------21 第四節 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界定-------26 第三章 當前監察院之職能分析--------32 第一節 改制後監察院之組織結構--------32 第二節 改制後監察院之職權分析--------38 第三節 監察權的功能分析-----------48 第四章 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61 第一節 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的源起與發展-----61 第二節 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的組織結構------67 第三節 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的職權分析------72 第四節 瑞典國會監察使職權行使功能-------79 第五節 國會監察使與國會的關係---------82 第六節 國會監察使與新聞界的關係--------83 第五章 中華民國監察院制度與瑞典國會監察使制度之比較---------------85 第一節 組織建制之比較-------------85 第二節 職權之比較---------------93 第三節 小結------------------101 第六章 結論----------------104 第一節 修憲後監察院的改進方向---------104 第二節 改進方案之建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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