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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証券化-論特殊目的公司之監督機制 / Financial asset seuritization-The supervisory structure of 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孫劍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5年底,世界銀行發表「國家財富何在」(Where is the Wealth of Nations?)一書,該書分析全球120個國家之財富構成基礎,發現國家越是富庶,其天然資源所占比率越低,無形資本(Intangible capital)所占比率則越高。一個國家之無形資本包括一國人口之知識技能、特殊專長、社會 互信程度,以及各種正式與非正式之社會組織制度,2000年全球平均每人財富為96,000美元(約合新台幣3,180,000元),其中無形資本就占了78%,遠超過天然資本的4%,以及生產資本的17.6%。而無形資本中,又以教育及法治最為重要,因為根據該書研究統計,人民多受一年教育,平均每人財富增加838美元(約合新台幣2,8000元);法治程度則可決定一個國家57%的無形資本價值,法治指數每爬升一個級距,低所得國家平均每人財富總值就可以增加逾100美元(約合新台幣3,300元),中所得國家平均每人財富總值可提高逾400美元(約合新台幣13,000元),高所得國家平均每人財富更可提升近3,000美元(約合新台幣100,000元),由此可知,一國富庶與否,恰與該國人民的教育水準及法律制度良窳成正比本,司法制度越是有效、財產權保護越是明確、政府運作越是順輰,整體財富價值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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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成功要素: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黃順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台灣金融業提供另一創新商品及籌措資金的管道,經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頒行,政府及金融業都寄以厚望。各相關的參與機構都磨拳擦掌準備爭食此一塊大餅。雖然說「有夢最美」,但重要的是「築夢踏實」。本研究希望從金融資產證券化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發展過程中探索一些成功的經驗,供我們在發展此一新金融商品時之參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通稱為結構化融資(Structure Finance),係將現在或未來持續擁有的現金流量匯集為資產群組,並經過適當的信用加強,將此資產群組包裝,並劃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以籌措資金。至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可由下列二個角度來看:
1.由政府的觀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於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增加銀行籌資管道。
2.由創始機構的觀點:創始機構採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可歸納如下:
(1)創造資產的流動性
(2)規避利率風險
(3)信用風險的移轉。
經由文獻探討及兩個個案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個案分析Ⅰ:第一聯合國民銀行商業抵押轉手證券,個案分析Ⅱ:花旗銀行信用卡發行信託等級2002-A4證券之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從個體和總體的層面,將其成功要素作個歸納。
1.從個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要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
(2)採用具有齊一性的債權資產群組,作為證券化的支撐標的。
(3)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債信評等要屬於投資等級。
(4)提供透明清楚的資產群組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5)各參與機構本身的信評要良好。
(6)資產群組採地理上或產業上的多樣化。
(7)證券的發行採順位還款的方式。
2.從總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發行時機要適當,宜在創始機構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有強烈需求。
(2)適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
(3)獲得美國聯邦政府的扶植。
(4)證券化商品不斷創新迎合市場需求。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可分為三大類:(1)好的債權資產(2)不良的債權資產(即NPL)(3)問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資產。這三大類債權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國外(尤其是美國)的處理經驗,以及本論文對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之研究結果,而有以下建議:1.對於金融機構好的債權資產,可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以增加籌資管道。2.對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NPL)但還有一些市價者,建議交由資產管理公司(AMC)處理,可能對銀行在處理NPL的績效及時效上會更適宜。3.對於發生問題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應交由「重整信託公司」(RTC)。
此外,在研究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吾人亦發現一些值得一提的現象。茲概述如下:
1.信用卡應收帳款具有借款期間很短及現金流量不穩定性,需透過「循環期」之設計方式以建構信用卡債權之證券化。
2.「信用風險移轉」又可能回歸「創始機構」。
3.「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可能影響銀行的逾放比率。
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媒介機構(SPV),採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架構,在美國證券化市場皆可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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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法案第404條對金融機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之影響黃玥琳, Huang,Yueh-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針對因安隆公司所造成的會計醜聞事件對美國資本市場及投資大眾之影響,因此為解決公司治理及重建投資人之信心,美國國會迅速通過「沙賓法案」。由於沙賓法案對在美國的公開發行公司有重大的影響,尤其是第404條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之評估影響最大,故以沙賓法案第404條來探討其對金融業的影響及執行細節。
本論文分為五個章節
第一章,緒論為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架構、研究方法
第二章,沙賓法案之產生背景、目的、內容及美國會計監督委員會之成立。
第三章,主要說明沙賓法案第404條相關內部控制之要求,及金融業如何藉由COSO的內部控制架構來證明其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制度(ICOFR)之有效性及自我評估之要求。
第四章,沙賓法案對金融業所造成之影響及應採取之步驟。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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