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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棉紡織業政策之研究(1949-1953)

李怡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撰述,係以1949年至1953年間,臺灣棉紡織產業政策為研究的主體。撰述以時間的發展為主軸,依序探討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1953年棉紡織產業全面管制取消前,臺灣棉紡織產業的發展歷程。 由本文對此階段棉紡織政策的研討中,發現此時期時間雖短,但棉紡織產業政策,為解決所現實環境陸續出現的不同問題,政策規畫卻歷經獎勵生產與開放進口雙管齊下策略、加強棉紡織產業生產原料供給扶助、改採限制進口與事權收回政府機關、棉紡織產業全面管制政策運作實施及棉紡織產業全面管制政策逐步放寬等五個不同策略的階段。而棉紡織產業政策發展的階段,正可以清楚看出其政策變化的轉折,乃是為解決當前面對的產業問題為考量主軸。 因此政府對於棉紡織產業運作模式的變化歷程,也從美援恢復初期,採取與業者合作的模式,轉變為收掌權力於政府機構中,至1951年後更開展由原料分配、生產到銷售的全面產業管制的建立,隨著棉紡織產業日漸充足後,再逐步取消全面管制的產業運作模式,正是反映出對產業問題的因應。 這階段政府扶植棉紡織產業的目的,在於節省外匯、解決棉紡織品不足問題,及建立臺灣棉紡織產業的發展。整體政策的規畫,是就當時實際產業與市場情況的安排。但就當時臺灣的經濟環境而言,外匯短缺、進口原料有限的情況下,大廠兼具技術、設備及人才等各項優勢,因此在政府扶植棉紡織產業的過程中,自然較易於獲得政府的協助。另外,政府在建立棉紡織產業的過程中,採取代紡與代織的制度,對於業者具有保障獲利與降低風險的效果,但卻將新設廠商與設備屏除在外,又是保障了已列入代紡代織配額的大廠。政府因實際經濟環境因素的影響,而在棉紡織產業政策施行對扶植廠商所做的選擇,仍為引起對此階段棉紡織產業政策規畫的質疑與抨擊的重要因素所在。 另外,政府在明確了解臺灣的棉紗產量,尚不足以完全供應需求的情況下,而實施全面管制的措施,更應該採取充分的配套措施,以減輕各種紛擾,或降低對民眾權益的損害。政策的規畫未能謹慎考量到這些,正是許多爭議的開端。也使得研究者以市場價格機能的觀點,對於國民黨政權採取計畫性自由經濟體制下的棉紡織產業政策,有了更多質疑與批判的空間。 由本文各章的探討中,可知當時的政策確實具有瑕疵,有值得改進的地方。但1949年至1953年,實際產業政策可以看見政府發揮控制力量,因應局勢需求的規畫發展,對於臺灣棉紡織產業發展過程的意義,是代表著從長期仰賴外來棉紡織品進口,發展為自給自足的歷程,也為日後臺灣整體紡織產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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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原會與經濟發展策略(1949-1953)--以公營事業為中心的探討

陳思宇, Chen, Szu-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49年國民黨政權在中國大陸的內戰失敗後,被迫率領大量的軍民移入臺灣,當其企圖在臺灣重新建立其國家體制時,也開始了國民黨政權對臺灣社會進行統治的歷史過程。 在此時,國民黨政權面臨各種政經問題的挑戰。政治上,國共內戰尚未結束,移入臺灣之政權的基礎尚未穩固,尤其在國際上更面臨被孤立的危機。經濟方面則有通貨膨脹、外匯短缺與生產不足的問題。 1953年,臺灣經濟出現了重大的轉變,農業生產能力恢復到戰後的水準,惡性通貨膨脹開始趨於平穩。國民政府的財政與經濟狀況好轉,並在美援的支持下,著手推動第一期的四年經濟計畫。6月13日,臺灣與日本間簽訂了〈中日貿易協定〉,此一協定的訂立,不但重建了臺灣與日本的經濟分工關係,同時肯定了臺灣做為一國民經濟體的獨立地位,〈中日貿易協定〉的訂立,象徵戰後1949年~1953年經濟混亂時期宣告結束。 同年,7月1日,行政院會議依據簡化組織、集中事權、分明責任的原則,決定將行政院與臺灣省政府各項財經審議機關加以調整,訂立〈調整各項財經審議機構實施辦法〉,依據上述實施辦法,將行政院財經小組,改組為「經濟安定委員會」,作為財經政策的決策機構。而將其他財經審議機關分別改組與撤銷。在這波機構調整過程中,最受矚目的是原本主導財經發展的「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也遭到裁撤,其原具有職權與經辦的業務,分別被併入新設立的「經安會工業委員會」與「臺灣省政府外匯貿易審議小組」。生管會成立於1949年6月,其設立是由於「時代的要求」,但又因「時代的要求」而裁撤。經安會的成立與生管會的裁併,也正象徵國民政府中央已將國家機器內部的各種分歧加以整合,使政府機制順利運作,而且更進一步能夠利用生管會所發展的公營事業體系,充分動員本地社會的經濟資源以投入國家的政策目標。 本論文之目標正是要以此一時期代表國家權力主導經濟事務的「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做為切入點,從經濟層面整理與分析此一時期臺灣國家、社會的互動關係,以及國家本身性質轉化的歷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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