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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出版品的審查與言論自由──從約翰彌勒自由主義與性別平等觀點探討劉正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自從1987年政府宣佈解嚴後,政治上逐漸轉型為自由民主國家,目前正面臨到民主鞏固與民主深化的問題。在自由化、民主化的過程中,多數專制與社會專制乃是民主社會在政治上必須防範的罪惡。色情出版品受到社會專制的壓抑由來已久,審查制度在任何國家中,普遍以不受質疑的型態存在。但在民主社會中,吾人必須重視審查制度與言論自由之間存在的爭執問題。色情不被社會道德所允許,主要的原因在於傳統上「性」被視為不宜公開展示或談論的議題,因為它的本質是粗鄙的、令人難堪的、直接訴諸本能衝動的。但當歷史上偉大的作家或藝術家同樣以「性」作為表現或探討的主題時,吾人卻認為它是「藝術」而非「色情」。因此,色情與藝術的概念顯然不易區分。John Stuart Mill在《自由論》一書中,曾經強調意見自由與發表自由對於人類精神福祉的必要性。他最主要的論點是:如果有任何意見被迫緘默,那個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否定這一點,等於假設吾人不可能發生錯誤。吾人必須使色情爭議問題有充分的討論空間,否則等於假設禁絕色情的言論不可能發生錯誤。
自由主義者與基進女性主義者對於色情出版品問題,存在著理論基礎上根本的差異。前者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觀點,主張吾人享有消費色情出版品的權利;後者則從維護性別平等的觀點,認為色情出版品在本質上含有貶抑婦女地位的成分。上述爭議的解決有賴於一種折衷的觀點。針對色情出版品的審查問題,一般人多僅重視Mill在《自由論》一書中所揭示的自由原則,進而推論其反對色情出版品的審查或禁絕。但此種推論忽略了其在《婦女的屈從》一書中,強烈反對婦女屈從的合法地位觀點。因此,在探討色情出版品審查問題時,不能僅從Mill的自由主義觀點切入,必須兼顧其性別平等的觀點。在審查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吾人應從Mill自由主義與性別平等並重的觀點,來研究色情出版品審查制度的相關問題,並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加於個人的權力之性質與限度。另外,對於色情出版品所引起的言論自由問題,從涉己行為與涉人行為區分的基礎上,來分析應如何保障色情言論自由,並給予適當的管制。
在《孟子》一書中,告子曾說:「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可知喜好美色在中國文化中被視為與人們天生的本性有關,但社會輿論卻將色情問題視為高度禁忌的的議題。就色情問題的爭議而言,過去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我國人民,實在無法如同先進民主國家一般,從自由、民主、人權等概念來理解它。審查制度可能造成一種習慣性的意見,在某種特定的價值基礎上,告訴人們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不利於多元意見的形成。在自由民主國家中,如果一般人傾向於接受習慣性的意見,將是民主社會最大的障礙。因此,吾人不希望審查制度成為社會加於人民思想的束縛,因為社會專制比政治專制更具威脅性。前者的迫害是無形的;後者則是有形的。色情出版品所以被一般人視為禁忌,與社會作為集體的意見帶給人民的負面形象有關。如果從言論自由與性別平等並重的觀點來看,不應認為它在本質上必然含有造成或加深女性屈從地位的成分。就我國的審查制度而言,現行法令重視對於色情出版品所採取的禁絕、壓制措施,但嚴重忽略了與它相關的保障。因此,本文將摒除傳統父權主義及道德對於色情問題的思維,從政治民主中一貫強調的「自由」價值,與女性主義所主張的性別平等觀點,來探討色情出版品的審查問題,藉以了解如何維護人們消費色情的自由,並避免其造成或加深婦女的屈從地位。
關鍵詞:色情、言論自由、性別平等、自由原則、自由主義、基進女性主義、社會專制、John Stuart M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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