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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移轉計價政府規範之研究游淑娟, YOU, XHU-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
隨著國際經濟發展,民主化、自由化及社會環境的變遷,集團企業、關係企業的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且對我國經濟成長占舉足輕重的地位。
移轉計價制度是管理會計資訊系統的一個單元,經過良好設計的移轉計價制度,可提供內部管理績效衡量和外部決策用資訊。我國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財富累積,舉世聞名,其利用集團企業間移轉計價之功能,使稅額減至最低功不可沒。然而就事業經營觀點而言,許多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訂定移轉計價最主要作用並非在避稅,而是取得經營上之一些便利作用。因此關係企業間「常規交易」標準之建立益形重要。而我國現行法中對於所謂「常規交易」未詳加規範,當交易行為受到質疑時,無所依循,造成企業經營上不確定風險及稅捐機關執行上極大困擾。
目前規範「常規交易」之文獻,以1979年及1984年OECD報告書及美國內地稅向482條款及其施行細則最為詳盡,但執行上頗多問題,本研究除探討移轉計價之本質、目標、基本方法及實證研究外,主要係針對建立常規交易標準之可行性加以分析,並檢討各國政府之規範及執行上之困難,期能提供具體建議以供修法之參考及提升法令對禁止非常規交易之效果。
二、研究方法與資料之蒐集
本文係以敘述性(Descriptive) 之研究方法,就我國關係企業利用移轉計價方法游離於經營管理抑或意圖規避稅負等目標之間,及政府如何規範加以探討。
由於國內外已有諸多論文對我國及外國多國籍企業國內及國外移轉計價相關問題做實證研究,但對政府規範方面研究極少,由於政府規範即涉及租稅課征,較無實證研究之需要,因此本文未作實證研究。資料來源包括國內外政府及民間企業學術機構之定期刊物和統計資料、論文、以及有關之中西書籍。
三、研究範圍
政府規範關係企業移轉計價有無規避稅負,時常涉及到關係人之適用範圍,定義及從屬關係「控制」或「所有」。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僅規範到營利事業間,而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界定關係人已擴大到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或法人而有學者建議包括地下組織或個人等,本文重點為移轉計價中常規交易價格原則、方法規範之研討,故對上述問題不在本研究範圍。
四、論文架構
本論文計分七章三十二節,內容概分為: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我國關係企業集團在總體經濟之地位、形成原因、經營動機及朝向多國籍企業發展之必然趨勢。
第二章就移轉計價的定義、種類、目標、方法及其實證研究做文獻探討。
第三章以我國及部分國外非常規交易之移轉計價做態樣分析。
第四章就OECD、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日本、韓國之移轉計價規範加以探討。
第五章就美國及國際財稅協會對各國政府規範移轉計價執行上實際情形加以探討,並說明美國內地稅局為確定非常規交易發生之查核技術。
第六章就我國防杜關係企業從事移轉計價之現行法令闡述並探討其執行上問題。
第七章為總結與建議,係將本研究作一總結,並對我國政府規範移轉計價時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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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公司移轉計價問題之探討 / Multionationals and Transfer pricing段立如, Duen, Li L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多國公司由於企業本身的成長,生產技術,高科技的日益精進,而逐
漸蓬勃發展,也因此多國公司內部之間的交易亦隨之增加,由於內部交易
跨越不同國界,管理當局往往藉由移轉計價策略以達到整體利潤最大化的
目標,此對各關係國政府之稅收、市場分配,及當地股東產生不利影響,
故各國政府莫不希望能有效防杜。本研究透過理論面及制度面來探討多國
公司移轉計價問題,本文之研究如下:一、現況分析: 根據問卷資料
顯示,多國公司從事內部移轉計價行為雖有不同目的。但是不可否認,追
求整體淨利潤最大化配合以稅負節省仍為其主要目的。二、理論面探討:
由於各國的稅率不同,故產生租稅差異性,若政府不規範廠商之移轉
計價行為,將造成政府沒有稅收,違反政府課稅原意,故予以規範。至於
如何制定常規價格,視政府政策目標而定: (1) 政府以租稅中立性為
目標:政府所制定的常規價格等於中間產品邊際成本。 (2) 政府以稅
收最大化為目標:政府宜從高認定常規價格,但必須考慮中間產品之需求
彈性。 (3) 政府以國民所得最大化為目標:政府宜從低認定常規價格
。 故若欲協調政策目標,適當訂定常規價格,有其必要性。三、制度
面探討: 由選樣國家之移轉價格條款,發現大致上可以分成二類:一
類訂定完備,如美國、日本、韓國;另一類僅有一般性規範,如英國、瑞
典。而我國法令規定甚不完備,僅見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而其規範散
見於各條文中且不夠明確,故無法有效防杜非常規交易之安排。至於各國
移轉價格條款,其特色大致如下: (1) 明確規範關係人定義。
(2) 明確認定常規交易價格。 (3) 明列非常規交易調整方法。
(4) 明定安全範圍,降低稽徵成本。 (5) 細列各種移轉計價交易類
別。 (6) 制定對應調整規定,並與其他國家協議達成國際間對應調整
。(如美國、日本) (7) 明訂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資料,掌握其資訊
。(如日本) 隨著國內對外投資日漸增加,多國公司利用移轉計價策
略從事利益移轉亦日漸增加,故修正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其相關條文,
實為刻不容緩之事,因此本文提供建議以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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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移轉計價問題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Transfer Pricing劉師尹, Liu, Shih Y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企業或個人,透過移轉計價與關係人進行非常規交易之案例時
有所聞。或許其非常規交易之動機,並非為了規避稅負,而政府為了維護
自身管轄權之行使,或基於公平理念保障少數股權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勢必對藉由移轉計價進行非常規交易者有所規範。 目前國內對於關係
人間移轉計價問題之研究文獻,大多著重於關係人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稅負
之型態剖析,及國內外涉及非常規交易調整方法之法令介紹。而關於移轉
計價之理論基礎與關係人之定義二項課題,皆未予以詳盡探討。而國外之
研究文獻,對於廠商間之移轉計價行為是否符合效率?往往多所爭議、並
無定論。此外部份文獻認為,廠商係在政府所允許之常規範圍內,來決定
其移轉價格之數額。但政府如何訂定常規價格?似乎並無文獻論及。故本
文擬由理論、實務及法令三方面,來探討關係人移轉計價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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