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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產稅稅制結構之研究陳津美, CHEN, JIN-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產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稅制結構是否合理,對納
稅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之影響,至深且鉅。因而誘發了探討本文的動機。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歷年來稽徵機關的統計資料,作為分析與檢討之依據。並列舉美
國、日本及韓國三個在經貿上與我國關係密切之國家的財產稅制度,作一簡單之比較
與評估,以供參考。
本文研究範圍所稱之財產稅,係指一般人民買賣房地產時,所需負擔的地價稅、房屋
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俾瞭解一般人民因房屋及土地之買賣,持有而負擔之財產稅
制,是否合理。
本文共分五章十五節加以探討。首先在緒論中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與範圍。其
次,分析財產稅的歸宿理論。接著,扼要說明我國及美、日、韓三國財產稅之規定與
稅收趨勢,以便瞭解他國可資借鏡之處,並導出我國財產稅制之缺點,提出檢討與建
議事項,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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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所得稅法對配偶納稅義務設計之探討林純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夫妻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原係採強制合併計算、申報,然強制合併計算、申報,導致夫妻因累進稅率而較單身時負擔較高的稅負,對於婚姻家庭帶來嚴重侵擾,而有懲罰婚姻之感,立法者爰修正新增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之方式,以期緩和「婚姻懲罰」之流弊,惟司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釋字第696號解釋,揭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系爭規定限期失效,嗣所得稅法第15條於20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除原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二種計算方式外,另新增各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計算方式。
顯然地,我國就夫妻或家戶成員之所得,仍係以家庭為單位,縱使新增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仍難避免在家庭單位制下,關於合併申報程序之設計所產生之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形式納稅義務人,負申報繳納之義務,然而被選定為形式納稅義務人與所得人(配偶)間所負責任之性質為何?是否成立連帶租稅債務?對於形式納稅義務人涉短漏報配偶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以形式納稅義務人為裁罰主體,有無違反行政罰責任原則?形式納稅義務人之責任樣態,應如何判斷?再者,如配偶業因逃漏稅捐遭處刑事罰,其同一行為亦將使綜合所得稅產生短漏報之結果,惟綜合所得稅之形式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人(即配偶),則能否以配偶已遭處刑事罰,爰認定稅捐罰鍰得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免予處罰?本文冀能藉由實務及學說見解之整理,梳理脈絡,找尋妥適之說理及作法,並對現行稅捐法規及實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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