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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際經濟秩序(NIEO)之研究 /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鞠維國, Chu, Wei K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概要性地敘述發展中國家之情況,並略加說明「新國際經濟秩序 」提出之經過及其後之發展,對全文作一綜覽。第二章首先就第二次世界 大戰之後的經濟秩序,即所謂的「布來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加以描繪。繼論述該體系與第三世界國家貧窮之連帶關係,乃導 致第三世界國家對既有國際經濟秩序的強烈不滿,因而亟思對國際經濟秩 序有所改革。該章繼敘述布來頓森林體系式微之過程,並分析其原因及其 對一九七0年代世界局勢之影響。最後則是「新國際經濟秩序」提出之過 程,說明第三世界國家團結之因素並評估其成敗。第三章為理論分析的單 元。該章首先敘及曾經於二次大戰後不久盛行一時的「現代化理論」( Modernization Theory)之內涵,以及對發展觀念的改變過程等。繼論及 一九五0年代時,拉丁美洲學者普雷畢齊 Raul Prebisch )與「拉丁美 洲經濟理事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Latin America )對傳統現 代化理論之批評及其學說內容,然後是對依賴理論分析與評論。第三章的 主要目的是為第三世界國家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之主張,尋求理論的 基礎。因此該章以一九七0年代之前盛行的國際經濟理論為主,盼能瞭解 第三世界國家領袖思想轉變之因素。第四章主在針對「新國際經濟秩序」 的本質加以分析。包括其提出之考量點與時空因素等。繼而敘述「新國際 經濟秩序」內容所囊括之項目,其次是各國對「新國際經濟秩序」之看法 與解釋。最後是內容分析,以觀發展中國家提出「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動 機與目的。第五章首先說明北方國家對「新國際經濟秩序」之反應與謀求 之對策,以及南方國家的因應之道。繼而敘述「新國際經濟秩序」提出後 之世局發展,如一九七五年巴黎會議之召開,因而揭開南北對話之序幕。 之後略為敘及一九八0年代之國際經濟情勢。該章最後是對「新國際經濟 秩序」之整體評估,包括其影響、成敗及聲勢漸微之原因等。第六章為結 論,乃綜論各章之敘述與分析,提出對經濟成長與國家發展的應謀策略, 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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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移轉與南北關係

郭臨伍, GUO, LIN-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科技是南方國家追求發展目標的主要工具;但是,在國際科技能力集中於北方國家手 中的情況下,北方國家的科技移轉往往是南方國家獲取科技的主要方式。正當南方國 家提出建立國際新經濟秩序,要求世界資源的公平分享與南方國家內部平衡,自主發 展之時,科技移轉問題無疑地也成為南北關係下的重要議題之一。 本文主要試圖透過發展理論的兩大派別--經濟成長的發展理論與依賴學派的發展理 論,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探討南北雙方對於發展的經驗,發展的目標以及發展策略上的 差異,藉以了解南北科技移轉問題的生成背景。並透過科技與科技移轉本質與特性的 討論,了解科技市場對科技移轉過程的潛在障礙及科技移轉成功所需要的條件,進而 提出南北之問對科技移轉的內容,過程及效果上的歧見。最後並針對科技移轉的內容 ,過程及效果提出一以三方面來解決科技移轉問題的方法--即透過適當科技的移轉 ,使科技移轉在內容上能實質上有利於南方國家發展目標,適合其所有之條件;透過 國際談判與合作,解決雙方對移轉過程的爭議;再透過南方自身科技能力的養成,充 分吸收科技移轉之效果,達成南方科技自主,消除對北方國家依賴,徹底解決南北科 技移轉之問題。 全文共分七章,分別為導論,發展理論與科技移轉,科技與科技移轉的本質,科技與 發展,科技移轉與國際南北關係,南北科技移轉的解決之道,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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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刑罰化之研究─以非法輸入、輸出為例 / A study on the penalty of infringing plant variety - taking exporting and importing as an example

郭一正, Kuo, Yi J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技術發展與貿易全球化,知識經濟無疑係各國市場競爭力之關鍵因素。因此,農業資源也同樣涵蓋在這一波變革之中。新品種制定即伴隨全球化使得在市場上帶有農業資源掠奪的色彩。也因此,若將農業智慧財產權依據公益與私益投射為光譜,在這個意義下,現階段在世界貿易架構下各國所採的植物新品種權也體現的係和諧化,而非統一化結果。 農業在我國發展過程中曾作為產業的領導,故直至今日我國農業無論在軟、硬體上均有厚實的基礎。也因此,作為保衛我國農業優勢的植物品種權,自然是再次推動台灣產業發展的跳板。然而,品種權內容在修法上大幅度放寬保護範圍,以與UPOV公約逐步接軌,卻完全廢除侵害品種權之刑罰。 比較分析日本或中國有關種苗管制,均因應農業經濟結構而有不同刑罰規範。縱使農業經濟有別於我國的中國,亦有刑罰化之討論。準此,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有刑罰化的討論空間。透過應罰行與虛罰性之兩階檢驗程序,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有如「國民經濟」法益保護。釋字580號解釋更從憲法角度詮釋農業經濟秩序,即係農業資源合理分配。也因此,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嚴重損害我國農民利益與農業發展,尤其非法輸出。如同營業秘密刑罰化,侵害品種權目的係避免農業經濟間諜。而在需罰性層次的檢驗,營業秘密刑罰化,更凸顯全球化貿易體系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同理,作為農業智慧財產權之品種權亦然。因而,新品種非法輸出有需要藉由刑罰對於行為人社會損害性來達到預防之效果。 如上所述,本研究雖然認為侵害品種權之行為有刑罰之必要,但仍需兼國刑罰最後手段性,以及立法目的上維護農民利益與促進農業發展。故在修法建議上,除了行為上僅針對嚴重侵害我國農業資源合理分配之輸出、輸入。另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裨益他國之意圖,方以刑罰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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