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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保障與網路犯罪通訊監察法制

陳信郎, chen, hsin-l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架構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架構說明,其中並說明網際網路發展之簡介、網際網路對資訊隱私權與犯罪偵查之影響。 第二章所欲討論者,乃資訊隱私權之發展與內涵。在本章中,首先就隱私權發展最早的美國,說明該國最高法院司法實務對於憲法層次隱私權概念建立與保障上,所做出的幾個重要性判決。之後再針對資訊隱私權的意義說明,並討論資訊隱私權的憲法爭議範圍,其中尤以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適用最為重要,故獨立討論該條之規範對象,並就該條中搜索的意義、實施搜索的實質原因與程序要件,及違反第四修正案之所產生的證據排除效果介紹之。次就資訊隱私權於我國憲法之依據及內涵,討論我國有關憲法層次的隱私權,在權利形成方法上,是否有全盤移植美國法制之必要,亦或針對我國憲法,提供資訊隱私權更明確的依據。第三部分則就侵害資訊隱私權之違憲審查,討論我國憲法有關侵害資訊隱私權,在抽象法律層次的違憲審查標準,及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有引進美國證據排除法則之必要?做為本此論文之後檢視成文法及具體案例之準則。 第三章則進一步討論我國網路犯罪之偵查實務,說明我國實務常見網路犯罪之類型,並舉出實際案例以供參考。第二部分則就目前網路犯罪偵查實務,試著從較為技術面的方向,簡略說明有關網路犯罪資訊的取得、犯罪者的追縱、證據的調查,其中有關證據的調查,則著重於通訊監察部分,至於常見有關搜索、扣押的討論,因與本文主題較不具關聯性,故省略不論。本章之目的,乃嘗試讓理論與實務有聯繫之機會,並說明我國在網路犯罪偵查方法上,有何困境之處。 第四章為本論文之主軸,在了解到我國網路犯罪偵查實務所面臨的困境後,本章首先就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介紹該國憲法與司法實務在做出若干重要裁判後,立法者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所特別制定的《電子通訊隱私權法》等法律,希望透過不同層次的資訊隱私權侵害,提供不同層次的程序保障,來平衡國家安全、犯罪偵防與隱私權保障。然而由於網路通訊監察的特殊性,使得FBI於2000年3月所發展出的新型網路監聽工具:Carnivore,引發大眾甚多疑慮,該國就Carnivore系統之運作依據及合法性,有著激烈的辯論,本文嘗試整理歸納正反意見,並提供本文觀點。在還來不及檢討Carnivore系統之合法性時,九一一事件促使《愛國者法》通過,賦予政府機關實施網路通訊監察時更大的權力。科技的進步,無疑使得網路使用者資訊隱私權受到更大的限制,本文也嘗議建議未來最高法院應改以結果取向的解釋方法來處理新型監聽工具所引發的憲法爭議,如此才能兼顧科技發展與人權保障。 在了解到美國有關網路通訊監察法制後,第五章則針對從資訊隱私權保障面向,重新檢討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妥適性,並就我國未來針對網路發展新型監聽工具時,所應採行之建制原則,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網際網路時代,所應做的修正,提出若干建議,並以之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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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市網路設備製造商在中國大陸發展之競爭與瓶頸 / The rising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al bottleneck of Taiwan’s public listed networking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in mainland China

蔡德豐, Tsai (T.T.),Te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網路通訊設備製造業是屬於台灣大宗出口的產業之一。 近年來廠商逐漸的將工廠搬遷至中國大陸。 經過多年的成長, 競爭和瓶頸也都一一的浮現。 我的研究初始是點出這些廠商所面臨的瓶頸, 包括了台灣內部和中國大陸外部的因素。 其它如政府過渡的管制, 技術的瓶頸對廠商所造成成長上的限制等。 進而研究到中國大陸網路通訊產業新興的競爭廠商。 最後希望以我個人的見解提議兩岸應當不是競爭對立, 而是一起提出世界級的技術規格進而提高產品的利潤, 製造雙贏的局面。 讓我先從介紹網路通訊業所生產製造的產品開始。 / The networking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s an important industry in Taiwan, it accounts for a great portion of the net export. Over the years, these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had been gradually moved to mainland China. After years of development, there are some bottlenecks appear and competitors arise. My study will be identifying these bottlenecks, both internally in Taiwan and external factors in China. Others like over regulation or technology barrier that may hinder the growth of industry. Further on the studying of emerging mainland networking manufacturers. Despite of competition, eventually I hope to suggest the industry in joint developing the world class standard to create a win-win situation for this industry on both side of strait. I will start with an introduction of what is this industry making to 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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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與品牌可否共存?以網通與軟體產業為例

李美萱, Lee, Mei-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自有品牌』一直是熱門的話題。但在同步發展代工業務與品牌業務之時,卻看到許多高科技企業最後面臨代工與品牌必須切割的決定。過去已有宏碁分割代工成立緯創科技,及友訊分割代工業務成立明泰科技。為何代工與品牌不能並存?可並存的原因為何?此為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 本研究針對國內網路通訊領導大廠—友訊科技&明泰科技,及多媒體軟體產業績優企業—訊連科技,針對品牌與代工可否並行的議題進行探討。個案公司分別代表著硬體及軟體產業,均曾經或正在同步經營代工與品牌業務。代表硬體產業的友訊科技在代工與品牌業務共存七年之後,最後選擇分割代工成立明泰科技,友訊科技則專注於品牌。整理出其代工與品牌的衝突原因如下: 1. 品牌與代工客戶的終端市場客戶相同,產品類似,造成直接衝突 2. 品牌市場的發展造成代工客戶的疑慮 3. 需投入大量資金兼顧品牌和代工 4. 內部資源分配嚴重衝突,造成品牌業務發展遲緩 5. 代工與品牌追求之目標與核心能力不同 而代表軟體產業的訊連科技,目前代工與品牌業務同時進行下,強調無分家的必要,分析出的原因如下: 1. 代工與品牌市場之終端客戶不同,產品不同,無衝突情況產生 2. 代工客戶觀感:對訊連品牌發展不反對 3. 產業特色:軟體產業價值鏈較短,所涉入的環節較少,故資源衝突上較少。且位於價值鏈上游,屬於零組件供應商,為代工客戶的供應商之一。 4. 品牌屬性:軟體產品品牌屬於要素品牌,與代工客戶品牌不易起衝突。 5. 產品特性:軟體產品具不易模仿性及多樣化的特色,且軟體代工產品和自有品牌產品實為同一原始碼所發展出來,產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 台灣高科技產業的代工與品牌議題,其源由來自代工客戶反對廠商發展自有品牌,因市場上有利益衝突及競爭。以內部組織來看,若此兩種業務處於同一組織架構下,會產生資源分配的衝突。故本研究建議,若高科技廠商的代工客戶市場與自有品牌市場為相互競爭的狀態,最好是將代工與品牌以不同的組織形式分隔,才能解決最終衝突問題。如中小企業因資源有限與營業規模限制,無法做切割分隔。本研究給予的建議是盡量做好『區隔』--可分成市場與資源區隔。此外,若企業為零組件供應商想要發展自有品牌,則可從發展『要素品牌』開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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