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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菸酒專賣制度之演進

曾福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的菸酒專賣制度,在創辦之初即被賦予「財政收入」、「寓禁於價、抑制消費,維護國民健康」及「社會公平」等三項目標。但根據本論文的分析,菸酒專賣利益的財政地位,逐漸被租稅為取代。「抑制菸酒消費」及「社會公平」二項目標,則因菸酒本身具沉溺性且價格彈性低,而不易達成。 其次,就組織型態而言,菸酒公賣局必須接受上級行政機關及立法院的雙重監督,嚴重影響其經營及管理的成效。其根本解決之道,則是廢止菸酒專賣制度,回歸租稅課徵,並將菸酒公賣局民營化,藉由競爭達到提升其經營效率的目標。 將來菸酒回歸課稅後,菸酒稅法應以單獨立法為宜。其課徵方式則以從量課徵為佳。此外,在菸酒專賣制度下免稅或停徵的各稅,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關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等,建議暫無須配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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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對我國米酒課徵稅額之影響-規則演進途徑的觀點

顏嘉誼, Yen,Chia-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GATT到WTO的發展過程中,WTO延伸GATT既有之架構而逐漸朝向法制化與正式化的路徑演進,形成以「規則導向」(rule- oriented)結合「權力導向」(power- oriented)的運作體系;其建構出制度化的遊戲規則,提供會員國透過協商談判追求貿易利益的機會,也限制了會員國追求自利目標與策略手段採行的合理範圍。政府認為加入WTO可使台灣在國際間享有公平合理的貿易對待,也可透過多邊或雙邊貿易諮商藉以在全球競爭過程中取得有利的位置;相對地,加入WTO後政府卻必須面對國內既有制度、規則如何與WTO基本原則、規範聯結的問題。 我國過去採取菸酒專賣制度,政府透過市場干預將國際貿易者、私有廠商排除在競爭的制度外,掌握米酒價格訂定的絕對主導權;民眾一方面可用低廉的價格滿足對紅標米酒消費的需求,同時政府也可從中挹注大量的稅收。然而,WTO是建立在一個以自由開放為目標的全球貿易體系,反市場機制的菸酒專賣制度卻直接與WTO規範相牴觸,造成米酒議題在入會過程中成為美國與歐盟等會員國要求諮商談判的標的。經過多年的入會諮商,我國承諾廢除既有專賣制度且修訂「菸酒稅法」回歸正常稅制,米酒也自民國九十二年起比照蒸餾酒每公升課稅一八五元;但此同時,米酒價格的高漲卻也引發了全台各地米酒囤積與搶購的熱潮,甚至爆發多起民眾喝假酒致死的案件。此談判結果對國內米酒消費市場造成的激烈動盪,促使米酒課徵稅額的合理性議題於焉浮現。 有鑑於此,本研究主要探討在WTO規則結構下其對我國菸酒稅法中有關米酒課徵稅額結果的影響。在理論基礎中,對全球治理下不同研究途徑的辯證過程後,選擇以「規則演進途徑」的觀點作為WTO制度與我國米酒稅額關係間的分析主軸;此途徑在WTO規則結構與台、美兩國家行動者的互動關係,以及針對我國加入WTO後米酒稅額變動的詮釋上提供了合適的分析架構。此外,將從WTO的規則結構、行動者定位、權力互動與諮商協議結果等四個觀察面向去探討與釐清其與米酒課徵稅額之關聯。準此,主要研究的問題焦點如下: 一、在WTO的基本原則與協定規範的拘束下對我國米酒的課徵稅額有何影響;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於台美兩國在有關米酒界定上有何限制? 二、在WTO的規則結構下,台美兩國對米酒課稅方式與課稅分類上有何利益偏好?彼此的主張與立論理由如何影響最後的談判結果? 三、台美兩國在WTO規則下競逐各別的主張與偏好,然而彼此在資訊掌握、對資源的控制、組織合法性權力、以及相對市場規模等權力基礎上的差異,是否影響最後協議的結果以及米酒稅額的課徵標準? 四、在WTO入會工作小組報告書與台、美雙邊貿易談判中,我國在米酒議題上所作的要求與承諾條件為何?此承諾、條件如何影響我國米酒課稅政策的制定? 當我們持續關注WTO所創造的美好憧憬時,也必須體認到入會背後所須付出的若干代價;在符合WTO的協定規範下,我國制度也必須面臨修正與調整。這就是全球化過程中二律背反的現象,期待與現實之間往往存在著意想不到的落差。菸酒入會諮商中的米酒議題是在WTO「規則」與「權力」的互動架構中進行。其異於過去國際化下的雙邊談判,此全球治理下的雙邊談判結果經由認可與制度化過程將成為多邊治理架構之規範,也藉由國內立法認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與正當性。米酒議題不僅是經貿上的議題,其處理的過程更是充滿政治權力折衝、競合的運作;對於米酒是否該界定為蒸餾酒,也反映出不同國家彼此對於飲酒與飲食文化上的個別差異。在米酒稅額爭議的分析過程中,本研究試圖找出我國在WTO規則結構下有關米酒課徵稅額有利的結果,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爭取合理稅額的可行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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