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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責任保險人之代行防禦及其利益衝突周碧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責任保險之責任確定因涉及第三人之請求,致責任保險的給付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具有損害填補及保護權利之雙重機能。故除卻一般損害保險中所應負擔的給付保險金義務外,尚有可能須為被保險人承擔訴訟抗辯、和解協商等義務,而透過訴訟抗辯與和解協商之程序,一方面可確定保險賠償之金額,一方面亦可降低賠償之數額。
而保險人於訴訟抗辯及和解協商等防禦程序中,參與的程度及方式有所不同:可能隱於被保險人身後,僅負擔必要費用之支出,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與第三人進行防禦之消極形式;或除負擔必要費用外,另提供被保險人自行防禦時所需之協助;亦可能採取更為積極的代行防禦形式,由保險人親自或其另聘律師,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與被害人進行談判協商或訴訟抗辯。
由於保險人為損害事故最終應負責任之人,利害關係最大,且具有豐富的談判及協商經驗,又有財力聘請律師代為行之,由保險人為被保險人代行防禦,不僅勝算較大,亦可免除被保險人往來協商與訴訟所需耗費之勞力與時間,對被保險人的保障最為足夠。
又美國所採行之代行防禦制度,卻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困擾,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利害關係不一致或意見分歧時,保險人所做出之防禦決定,非必符合被保險人之期待或利益,因而美國法院及相關法規均曾提出相關的解決方式,包括獨立律師制度、律師行為準則及和解意見分歧時之判斷標準等,對代行防禦制度之推進具重大意義,應可作為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修正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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