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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論述在台灣(1945-1987) / Discourse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aiwan, 1945-1987

楊秀菁, Yang, Hsiu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時間斷限為1945至1987年,研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台灣傳播學界的新聞自由論述,並希望透過比較的方式,與當時英美各國的新聞自由論述相對照,以瞭解台灣新聞自由發展的特殊、扭曲與不足之處。本論文除緒論、結論外,共有六章,就內容而言,可分為三大區塊。第一區塊為第一、二章,主要探討國際社會對新聞自由的見解。第二區塊為第三章,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台灣的憲法學如何界定新聞自由。第三區塊為第四至六章,亦是本論文的主軸,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傳播學界所建構的新聞自由。 整體來看,歐美社會,尤其是美國新聞自由的最新進展,包括:1956年美國新聞界要求政府公開資訊、減少新聞封鎖、同年美國國內所發生,記者赴中國採訪權的爭議,以及1971年美國報紙刊載「越戰報告書」所引發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爭議等,大都能即時的傳入台灣社會。然而,關己則亂。戒嚴時期傳播學界面對台灣新聞自由受到種種限制的實況,基本上採取相對消極,甚至是迴避的態度。傳播學界一方面忽視政府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一方面則將火力集中於媒體「責任」。 從「社會責任論」在台灣的發展觀之,引介人謝然之、胡傳厚與國民黨皆有深厚關係。而後續台灣自律組織的建立、相關會議所提出的社會新聞改進之道,亦與國民黨脫不了干係。對政府的態度,為自由主義與社會責任論者之間最重要的差異。然而,從相關的著作可看出,西方社會責任論的主催者,對於政府能否涉入,能介入多深仍存有許多疑慮。從自由主義到社會責任論,要求政府不要插足新聞事業的聲音一直存在。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更特別明言「不受公部門干預」的表現自由。然而,在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拒絕政府干涉的聲音卻十分微弱。甚至在反共復國的重責大任下,新聞自由被降級到「法律保障」的層級,連僅存的社會新聞報導空間,亦與「國家利益」牽扯在一起。新聞事業被賦予超出歐美報人所謂的社會責任,進而需要「犧牲本身的自由和權利,以貢獻於國家民族」。 就結果來看,由國民黨主導的自律組織,以及社會新聞改進之路,在新聞界聘任與其立場相近的評議委員,與消極的不作為下,並沒有發揮國民黨所期待的效用。透過一些文章,我們可以發現,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對其所屬的環境、新聞自由所受的限制是有一定的認識的。但在反共復國的大旗下,大都只能點到為止,或轉而要求新聞界必須瞭解國家正處於生死存亡之間。這樣的氣氛一直要到1980年代才有比較明顯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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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適性犯

羅婉婷, Lo, Wan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現行刑法以及附屬刑法中,存在有以「足生損害」此一要素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環的犯罪型態,學說上稱之為「適性犯」。對於此一犯罪類型之定位,究應將其歸屬於抽象危險犯或是具體危險犯的範疇,或者存在有將其視為獨立之第三種型態危險犯的可能,遂產生爭議。再者,對於此一「適合性條款」應如何判斷,實務上操作的具體指標為何,也是有待釐清的問題。 對此,本文將透過德國學說見解之介紹,整理並分析出適合性概念的類型特質,結論上將適性犯定位為獨立於抽象與具體危險犯之外,第三種型態之危險犯,本質上以其行為不法為非難重點,具有行為犯的特徵。最後回歸我國刑法體系,從各罪章的保護法益出發,對現有的法規範進行檢驗,思考在現行法體系下引入適性犯此一犯罪類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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