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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

洪淑華, Hung shu-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憲法在第二章裡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其中第8條至第14條為自由權之保障,但仍在第23條置一保留概括條款,因此憲法授權立法機關可以在第23條的情況下,用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如此一來使政府只要能掌握立法院,就能將行政機關之作為合法化。因此憲法中的基本人權保障就有淪為法律保障的危機。 雖然有此危機,但卻又並非必然如此,因為體制上仍有最後一道防線的設計。 憲法第171、172條又分別規定法律、命令與憲法抵觸者無效。所以必須有個機關能夠來維護憲法,其權力之重要性至為顯然,被稱為「憲法的維護者」,在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負責。 民國36年12月25日行憲,38年5月20日起台灣全省戒嚴。這種脫離憲政常軌的戒嚴體制竟運作近40年,直到民國76年解嚴為止。在整個威權體制下,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無法被兌現與落實。在憲法的人權保障已經被凍結的情況下,尚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可以對法律命令做違憲審查,釋憲制度在非常體制下並沒有被凍結。此時的釋憲機關就格外重要,成為唯一的救濟途徑。 戒嚴時期關於基本人權的釋字不多,本文將其分為三個範疇來討論,分別是繼續犯之認定、人身自由與表現自由。 經由本文的討論,我們發現戒嚴時期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關於人權的釋字,除了數量過少,在質的方面也沒有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顯得相當配合政府,對憲法第23條所列要件從寬解釋,而非強調基本人權的重要性,對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加以「合憲」的背書。 司法的尊嚴與獨立在非常時期一直是被侵犯的,而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作解釋、有機會發言時,卻又是自廢武功,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做考量,無法發揮權力制衡的效用。釋字第31號解釋使中央民意機關不需改選,沒有民主正當性的立法委員立出侵害人權的法律,交由行政機關「依法」侵害人權,若有人聲請釋憲,再由大法官為此一法律加以合憲之戳記,連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都失守了;因此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建構成了整套的扭曲憲政的機器。 在戒嚴威權體制的時空下,大法官所做的解釋傾向執政者的立場,並未符合憲法之基本精神。在解嚴之後,大法官針對以上所討論的幾案釋字,再重新做解釋加以推翻,解嚴後這些釋字都是保障人權的里程碑,然而,對照之下,我們就能從中發現戒嚴時期大法官會議在台灣人權史上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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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台灣地區的民主化與政治發展:國民黨與反對團體之互動

何振盛, HE, ZHEN-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目的,藉探索戒嚴時期台灣地區的政治發展,以瞭解國民黨與反對團體的互 動關係,以及台灣民主化的情形。希望透過檢討以前的經驗,為當前缺乏共識的政治 衝突,提供合理管制與避免極化的參考意見。 本研究所採方法,係以政治發展理論之結構功能與社會過程綜合研究途徑為主;藉文 獻分析檢視歷史「事實」的前因後果。 本研究的資料來源,以本校圖書館,社會科學資料中心,本所圖書室,以及坊間書店 的圖書、雜誌、報章為主。 本研究共分五章: 第一章:導論。包括研究目的,文獻探討,理論基礎與分析架構。 第二章:歷史背景與生態環境。包括台灣的地緣特性,歷史沿革,經濟型態,社會結 構,意識型態與政治文化。 第三章:牢固型的權威統治與非組織化的政治反對。探討蔣介石時期台灣的政治體系 內外環境,對於國民黨及其反對團體之互動的影響,藉以反映此時期民主化的程度。 第四章:溫和型的權威統治與組織化的政治反對。探討蔣經國時期台灣的政治體系內 外環境,對於國民黨及其反對團體之互動的影響,藉以反映此時期民主化的程度。 第五章:結論。探討雛型多元政體的形成,政治衝突的昇高與失控,以柔解決台灣政 治發展危機的應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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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論述在台灣(1945-1987) / Discourse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aiwan, 1945-1987

楊秀菁, Yang, Hsiu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時間斷限為1945至1987年,研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台灣傳播學界的新聞自由論述,並希望透過比較的方式,與當時英美各國的新聞自由論述相對照,以瞭解台灣新聞自由發展的特殊、扭曲與不足之處。本論文除緒論、結論外,共有六章,就內容而言,可分為三大區塊。第一區塊為第一、二章,主要探討國際社會對新聞自由的見解。第二區塊為第三章,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台灣的憲法學如何界定新聞自由。第三區塊為第四至六章,亦是本論文的主軸,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傳播學界所建構的新聞自由。 整體來看,歐美社會,尤其是美國新聞自由的最新進展,包括:1956年美國新聞界要求政府公開資訊、減少新聞封鎖、同年美國國內所發生,記者赴中國採訪權的爭議,以及1971年美國報紙刊載「越戰報告書」所引發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爭議等,大都能即時的傳入台灣社會。然而,關己則亂。戒嚴時期傳播學界面對台灣新聞自由受到種種限制的實況,基本上採取相對消極,甚至是迴避的態度。傳播學界一方面忽視政府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一方面則將火力集中於媒體「責任」。 從「社會責任論」在台灣的發展觀之,引介人謝然之、胡傳厚與國民黨皆有深厚關係。而後續台灣自律組織的建立、相關會議所提出的社會新聞改進之道,亦與國民黨脫不了干係。對政府的態度,為自由主義與社會責任論者之間最重要的差異。然而,從相關的著作可看出,西方社會責任論的主催者,對於政府能否涉入,能介入多深仍存有許多疑慮。從自由主義到社會責任論,要求政府不要插足新聞事業的聲音一直存在。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更特別明言「不受公部門干預」的表現自由。然而,在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拒絕政府干涉的聲音卻十分微弱。甚至在反共復國的重責大任下,新聞自由被降級到「法律保障」的層級,連僅存的社會新聞報導空間,亦與「國家利益」牽扯在一起。新聞事業被賦予超出歐美報人所謂的社會責任,進而需要「犧牲本身的自由和權利,以貢獻於國家民族」。 就結果來看,由國民黨主導的自律組織,以及社會新聞改進之路,在新聞界聘任與其立場相近的評議委員,與消極的不作為下,並沒有發揮國民黨所期待的效用。透過一些文章,我們可以發現,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對其所屬的環境、新聞自由所受的限制是有一定的認識的。但在反共復國的大旗下,大都只能點到為止,或轉而要求新聞界必須瞭解國家正處於生死存亡之間。這樣的氣氛一直要到1980年代才有比較明顯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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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堊記憶:台灣「五○年代白色恐怖」集體記憶的保存、復甦與重建 / White Memory -- The White Terror in Taiwan in the 1950s: Preservation, Rise, and Reconstruction of Collective Memory

葉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探討的是,台灣「五○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集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保存、復甦和建構的社會過程。 自1949至1987年,我國在戒嚴體制的控制下,「五○年代白色恐怖」的集體記憶曾經長期受到抹黑及消音,當時受難者及其團體在此一記憶的保存上,扮演了關鍵的角色,透過他們私下的集結與聯絡,在團體的脈絡中鞏固了此一記憶。 解嚴前後,過去被壓抑的許多記憶浮上檯面,透過紀念儀式、平反活動、修改法令、保存歷史地標等活動,各方主體重新召喚、組織、競爭詮釋集體記憶,端賴資源不同,決定了競爭結果。但是由於五○年代白色恐怖蘊含的意識型態和國族認同,不完全符合當時社會的需要,因此並未馬上進入國家論述。 隨著舊政權逐漸退出執政集團,新的國民黨政權有「建構新國家」認同的需要,同時遭受地方反對黨政府的強烈挑戰;配合社會控制鬆綁,文化媒介的傳播,民間記憶更加浮現。最後在「朝野大和解」等現實環境的配合之下,受難者團體採取迴避意識型態的論述策略,發揮了臨門一腳的功效,終於讓此一集體記憶進入正式論述,新的「人權論述」的建構和認同也在這個過程中悄悄的重構、凝塑。 但是目前呈現的集體記憶仍是經過篩選、組合後的結果,紀念碑的概念如「人權」、「民主」等,已獲得這一波國族建構的認可;但是相對的,由於兩岸的僵局未解,左翼思潮和運動仍然被排除在外;少數族群、弱勢性別的詮釋權也相對被忽略。目前各種不同主體,仍在互動中持續移動建構,或許下一次大規模的記憶召喚,隨時可能在適當的時機,再度出現在公共論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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