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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之統包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The legal research of Design-Build system for public works

白惠淑, Pai, Hui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工程專案計畫內容日益複雜、成本挑戰或技術日新月異,為追求業主與承包商之雙贏及減少雙方紛爭,於歐美國家廣泛採用之統包模式被引進國內工程界。統包制度為減少採購發包次數、減輕工程行政作業、縮短工程執行時程、減少工程介面等所規劃之招標方式,可見得為針對傳統發包模式之缺點盡可能的作改進。惟國內目前統包招標方式之法源為政府採購法第24條及統包實施辦法、營造業法之相關規定,對於統包工程履行階段所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皆未有明確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但美國學界及工程實務界、我國工程實務界對統包問題已有數年之研究,我國法院對於統包工程亦有相當多法律見解,本論文即源此先針對統包工程之定義、優缺點及工程執行架構、適用之工程類型等作介紹,其次針對統包工程從基本設計開始所發生之重大問題提出分析,引進外國學說之討論及國內法院及工程實務界之見解試提出解決方法,最後作出結論,以期對日後統包工程法律爭議問題及相關統包工程新法修訂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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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建造統包工作範圍爭議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scope of work in design&build contracts

周孟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國內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採取統包發包模式者漸多,惟獨買市場下公共工程統包契約條款卻長期處於失衡狀態,又統包制度使用者對於統包制度或有因誤解或自利心態,而不當錯誤解釋適用契約約款,諸多情形投射於施工條件詭譎多變之鉅額投資統包工程建設活動之中,爭議乃生。其影響整體經濟建設執行能量極深,尤以常見使用之設計建造統包模式底下,事涉契約變更計價爭議之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解讀最為困擾實務。 爰遵循三段論法精神,先自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所欲規範適用之事實環境論起。得知於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業主僅提供粗略之需求構想,統包商必須依據業主所提供之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等而為細部設計,進而由業主核定細部設計後,統包商方得據該核定後細部設計進行施作。其與傳統設計後施作及EPC統包契約最大差異在於承商義務種類及業主干涉程度。另觀察統包營建歷史可知其得克制諸多傳統設計後施作制度之缺點,主要為縮短工作時程及單一權責介面。然須注意所謂設計建造統包制度優點並非絕對,多半需要配合條件,如健全組織之統包團隊,及就自身定位角色扮演成功之設計、監造單位,並適時及早加入專案管理廠商,以統合協調細部設計、工程施作、及監造單位,方足成就。 認識並檢討設計建造統包執行架構後,回歸契約條款層面,檢討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於總價結算制度下,統包商所面臨之施作成本超支風險轉嫁問題。本文嘗試檢討契約條款認定權限歸屬、契約文件認定順位、及契約條款解釋方法,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規制、單純的契約解釋、補充的契約解釋等,並多方參照國內統包契約參考範本、國內司法裁判、及國際標準工程契約條款後,逐漸得出:「計價爭議之消弭在於衡平理想之報價結構,而衡平理想之統包報價結構則繫諸於清楚明確之算標基礎資訊」之心得,最末並反覆實作運用於國內仲裁、調解、裁判案件等。因此總結對於設計建造統包商之「契約約定工作範圍」,亦即「風險承受幅度」,其認知判斷應為:統包廠商必須以固定契約總價,承受在履約期間內、在為完成所約定之「工作範圍」程度內,所可能產生「將來實際施作之數量成本」與「投標報價時預估施作之數量成本」之差距,無法為報價所負荷吸收之「成本錯估風險」。亦連帶順利釐清統包契約常見契約變更計價爭議之前提要件—「逾越工作範圍」,應認知為:若係一富有經驗之統包商於提交投標書前,對於業主之需求已然進行應有之詳細檢查與瞭解時,而仍不可期待其得以認知該成本超支風險時,則統包商就該成本超支風險所具化之損害,得請求辦理契約變更並調整契約價金。一言以蔽,與契約變更計價爭議相關之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履約爭議問題,應圍繞單純契約平均正義實踐概念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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